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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基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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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书籍名:《营销渠道基础学》    作者:王方华


各加盟店需依据公司的指导进行营业前准备。

2.公司对加盟店的指导和支援由另行的营业前准备指导确定。

3.公司有义务对加盟店进行下列指导:

(1)提供各类国际促销广告宣传。

(2)营业员国际营销技巧培训。

(3)指导建立业内通行的营业账簿。

第五章  共同义务

第九条  共同义务

为保证各方共享连锁店的利益,公司与各加盟店必须遵守下列共同义务:

1.为体现连锁店企业形象的统一性,各加盟店须对店内外重新装修。

2.  实施统一的广告宣传。

3.  实行内部统一的布局设计。

4.营业员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

5.使用统一的营业用消耗品。

6.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

7.店铺外采用风格统一的装饰。

第十条  费用负担

第九条所列的费用由各加盟店负担。

第六章经营权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经营权

各加盟店的经营权禁止转让。依据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经营权可以继承。

第七章  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  商品订货及运费

与各加盟店的营业活动有关的规定如下:

1.经销商品名称及价格由另外的商品名录确定。

2.订购经销公司以外的商品,需征得公司的认可。

3.  订货需统一填制公司印制的订货单。

4.  货款每月15日结算,月底通过银行汇款到公司指定账号。但首次购货货款需当时支付。

5.  原则上不接受加盟店的退货。

6.  货物运输由公司承担,但运费由订货加盟店支付。

第十三条  营业报告

各加盟店有每月月末向公司汇报当月营业情况的义务,有妥善保管各种营业记录的义务,并有义务接受公司对此的检查和审查。

第十四条  营业员

各加盟店在录用员工时需慎重。应将员工名录及时上报总公司。

第八章  保证金与损坏赔偿

第十五条  保证金

各加盟店需向公司支付XX元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赔偿金

各加盟店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商品损害,或对顾客造成的损害,均由各加盟店赔偿。由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害,由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章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利息赔偿

如加盟店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自支付期结束日开始,应计息支付。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如加盟店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保证金,或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司可对其下达限期支付命令,或单方面中止合作关系。

第十章  制约竞争协定

第十九条  销售区域独占

在加盟店销售区域内,各加盟店依本合同行使经营权,公司不得在此设立直销店或其他加盟店。

第二十条  违约赔偿

如公司不能遵守上条规定,须给予加盟店以赔偿。赔偿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店

在合作期间,加盟店如设置分店,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作,并要求加盟店予以补偿。

第十一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各加盟店不能有如下行为:

1.擅自调整价格。

2.陈列和销售非指定商品。

3.违反统一的广告宣传规定。

4.  违反店名、标志和商标规定。

5.不经公司同意,进行连锁店内部的竞争。

6.不履行支付义务和保证金义务,不如期支付货款。

7.进行违法或有损连锁店声誉的活动。

第十二章  经营权继承

第二十三条  如原加盟店法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在60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从继承经营权之日起,履行合作关系。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有其他继承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公司国际总部在进行审查后,做出决定。

第十三章  呈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加盟店如有以下变动时,须在14日内向公司做出汇报:

1.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变动。

2.员工人数增减。

3.加盟店奖金发生变化。

4.对本合同规定事项进行单方面的修订。


5.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四  特约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悉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  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X  X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原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国际同行业情况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

2.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

3.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

4.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

1.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讲行:

(1)X省市场设X个店

(2)X省市场设X个店

2.前项国际商务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

3.  本特约店制度只适用于世界各大都市及附近地区,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4.  特约店的选定

(1)从以往与本公司交易的零售店中选择。

(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5.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

(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X  X万元以上的店。

(2)每年销售XX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额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迅速的零售店。

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6.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系指下列条件:

(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更广阔的跨国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1.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2.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

3.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

4.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

大而中止。相反地,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

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

1.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及所在的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需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2.目前各经销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X  X地区500组至800组。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

3.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

4.总公司是以协助、扩展特约店国际化业务为目的的合作集团。

第六条  交易方法

1.交货给特约店的批发价及特约店本身的零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A价——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

(2)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D价——国际销售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2.为促进特约店的销售及奖励其付款的迅速,本公司特设回扣(折扣)制度。

3。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如以国际银行汇兑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4.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另外订有特别价格。

5.货物国际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等,由本公司负担。

第七条  支援销售的制度

1.对于特约店,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宣传册、传单、海报等。

2.公司会自行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国际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进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约店联络。

3.本公司会对特约店指导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业务拓展方法教育,并指示销售计划。

4.  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会免费提供或借给各特约店该产品的样品。

5.  本公司对特约店主及负责的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使用方法和产品说明以及销售时的国际商务礼仪等的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产品制造

1.如偏远市场的订货量增多时,可于该国及周边国家设转包工厂,由这些工厂来负责产品生产。

2.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由公司亲自经营,至于生产方面可以再采取国际公开招标转包生产的方针。

3.针对X  X及X  X各产品,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部,以付费方式将工程委托给该跨国装配公司。

例五  代理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总则

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其国际代理店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