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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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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书籍名:《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    作者:科恩


不过,这种区分当然是假定的。即使概念的“自我”

        ,尽管看似纯认识的现象,也最容易研究,但若脱离“自我性”的其它形态和要素,也是不可能理解的。

        概念的“自我”

        研究在现代心理学中占有一席主要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用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方法论上的困难。

        当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没有严密的理论;基本概念和术语含糊不清;经验主义;方法混乱和纯描述性的专著充斥于市;牵强附会地把相关联系升格为因果依附关系;缺乏根据地从假定前提和条件推导“自我形象”

        的实质;缺少考察自我意识对行为反作用的专著;用一般日常思考判断代替科学结论等等,不一而足。

        “自我”

        实验研究的困难不仅来自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上的错乱。在“自我”心理学的背后,潜在着“物”与“人”

        、“社会”与“个体”

        、“给定”与“创造”的相互关系的哲学问题。片面的、非辩证的思维把握不了“自我”的双态性即同时属于“两个世界”的特性,必然会把“物”与“人”变为绝对的对立。

        “社会物质”思维和“生物物质”思维试图把个人和自我意识归结为限定的社会和自然属性总和,而“宗教人格”

        思维和“浪漫人格”

        思维则视精神素质为独立存在,忽视精神体现为个人日常生命活动的实际方式。

        实验心理学把个人作为客体固定下来,不由自主地把个人变为一种亲在,忽略了哲学、伦理学以及日常意识视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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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73

        人的最大价值的创造主体因素。把自我意识作为认识过程的总和来研究可以看出不少值得注意的细节,可是从这些细节再回到“自我”概念所包括能动整体却很困难。

        把“自我”局部化为个体身体器官的做法实际上忽视了个人的内在世界。

        而把“自我”的实质归结为社会角色和社会条件的机械总和则很难同承认个体性和不可移易性相容。

        不能说实验心理学“不理解”

        “自我”的人际主观性、对话性和价值性。研究这些现象之所以困难,是由于不能把这些现象纳入硬性的操作程序,也不能把它们纳入实验科学的习惯逻辑,因为实验科学是按照自然科学模式建立的,它的目的主要不是研究人,而是研究物和无人称过程。

        “……我们提出‘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是要问:人能成为什么,亦即人是否能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是否能‘造就’自己即创造自己的生活?

        ‘①对于个人理论来说,这个问题是主要的。

        主体这个哲学范畴虽然具有多义性,但它总是含有同客体的被动性、消极性相对立的积极创造的、能动的意思,确立目标和意识自身的自觉的意思,有选择可能并因而有待完成乃至有某种不可预言性的自由的意思,独具特色和不可被同类其它客体取代的唯一的意思②。

        在实际现实中,主客体的特征是交织在一起的。同一个

        ①《格拉姆希选集》,三卷本,莫斯科,1969,第3卷,第3页。

        ②参见卡甘,M,C。

        :《马列主义哲学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载《哲学科学》,1980年第4期,第40—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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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自  我  论

        人在不同的关系中和随着情况的不同,既可能是主体,又可能是客体。同时,主体地位本身并非作为自然的授予而为任何人所固有。主体地位总是要争取的,而要保持这种地位也需要作一定的努力。因此,人格作为主体性的体现,早已被认为是同创造、精神修养和克服时间地点的限制分不开的,而无人格则总是同消极被动、不自由、心胸狭隘和没有尊严联系在一起的。

        把主体(在人格的意义上)同“代理人”区别开来是一个很好的想法。所谓“代理人”

        ,实际就是一种“动作着的客体”

        ,说得形象一点,就是“溶解”于活动过程的客体①。

        人和人的活动的主客体特征的统一性使我们采取双重形式描述这些特征成为可能和必要:从外部描述,说明它们是受客观决定的、受因果制约的一种东西;从内部描述,运用主观目的、动机和追求方面的术语。

        德国浪漫主义者以及其后的狄尔泰就曾把直觉理解同因果解释加以对立,前者的基础是主体与主体彼此设身处地的共同体验和相互渗透,后者的基础是把客体纳入一定的客观联系系统。当时这种对立被认为是绝对的,有根据不同对象提出的对立(狄尔泰的名言:“我们解释自然,但我们理解精神生活。”)

        ,有根据不同认识形式提出的对立(科学解释与艺术理解相对立)。

        ①参见克鲁托娃,O。

        H。

        :《社会哲学中的人、个体、个人问题》,载《哲学问题》,1982年第2期,第43页;并见布耶娃,。。。

        :《人是社P  O会发展的目的》,载《共产党人》,1978年第17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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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93

        然而,解释和理解是两个不同但又互为补充的认识手段。

        “例如,文学研究家既可以同作者或人物有争论(论战)

        ,又可以把作者或人物作为纯受因果关系决定(在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物因素方面)的东西来解释。这两个角度,只要不超出一定的、有理有据的界限,只要互不混淆,都是必要的。医生的任务不是医治死人,而是医治活人,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医生研究尸体的理由。在一定的界限内,致死分析是完全必要的。人对自己受客观决定的方面(物质条件)了解得愈清楚,就愈接近理解和实现自己的真正自由。“

        ①

        我们讨论的人的“自我”问题,包括两个基本不同的问题:一、“什么是‘自我性’?”也就是“自我性”

        、认定性和自我意识等等的一般本性是什么;二、“我是谁?”也就是我的具体存在的意义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是互相联系的。要回答“什么是‘自我性’?”这个问题,总免不了牵扯发问者的个人经验,要确定本人的“自我”

        ,也不可能不关联到关于人的本质和可能的一般看法。同时,“自我”问题的这两方面的提出,都不仅具有认知、认识的意义,而且具有做人准则的意义。

        但是,第一个问题的注意中心是人的类可能,第二个问题的注意中心是人的个人可能。

        “什么是‘自我性’?”这个问题是无人称性的,其目的在于求得客观认识,这种认识的结果可以表现为概念;这是寻找一般规律、规则、标准,每个人选定什么标准则可以有种

        ①巴赫京,M。

        M。

        :《语文创作美学》,莫斯科,1979,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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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自  我  论

        种不同;这是通过别人发现自己。

        “我是谁?”这个问题是内省的、主观的、个人内部的;这主要不是认识,而是自我表现、自我交流,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它不能形成明确的概念形态以至一般语言形态,主要不是诉诸理性而是诉诸直接体验、直觉经验;它的普遍意义不是以服从一般规则为基础,而是以人人或起码某些人的体验和价值具有内在相似性、相近性为基础。

        这两个角度的比较关系可以分列说明如下:什么是“自我性?”        我是谁?

        客观                    主观本质存在规定表现解释理解普遍特殊传达自我交流外观内省逻辑非逻辑概念体验静态变化由人及己由己及人这种对立是假设的,但也是相当重要的。科学以求得客观知识为宗旨,它只能对第一个问题作出具体回答,而把第二个问题诉诸个别处理。

        但是,这种内心的、个人的探索,也有赖于同一定文化标准密切相关的一定哲学伦理前提。如果说古代希腊哲学通过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人是什么”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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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14

        则吠檀多派或禅宗却宁愿问“我是谁”。

        而问题的提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答案。因此,我们对“自我”问题的具体分析将不是从心理学开始,而是首先研究文化史上的人的形象,这就是本书上篇的内容。

        人的个体性的形成有哪些最一般的人类史前提和心理学前提呢?东西方文化中的人的标准形象有什么不同呢?人的问题在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是怎样提出的呢?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在资产阶级时代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在语言、文学和造型艺术中怎样反映出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