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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全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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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书籍名:《经济学原理(全两卷)》    作者:[英]马歇尔


这个名词也较为广义地使用以代表从资本中得到的全部收入的货币等价。它通常表明对于贷款的“资本”额的某一百分比。每当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将资本看作现有的一般东西,而必须将它看作是代表一般东西的现有的一种特殊东西,就是货币。

这样,一百镑可以4%的利率贷出,就是每年有四镑的利息。

又如,一个人如果用于营业的各种货物的资本额,估计共值十万镑;假定构成这资本额的货物的总货币价值没有变动,则我们可以说,一年四百镑就是代表这资本4%利率的利息。然而,除非他期望从这资本所得的全部纯利益会超过按现行利率计算的资本的利息,否则,他恐怕不愿意继续这种营业。这些利益就称为利润。

对于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货物的支配权,而能用于任何目的者,常称为“自由”或“流动”资本。

当一个人从事营业的时候,一年中他的利润,就是同年中他从营业中所得的收入超过他为营业的支出之数。他现有的设备、材料等的价值在年终和年初的差额,依照价值的增减而成为他的收入或支出的一部分。从利润中减去按现行利率计算的他的资本利息(如有必要,还要减去保险费)之后,所剩下的通常就称为他的企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一年中他的利润与他的资本的比率,就称为他的利润率。但是,这样说法,像关于利息的那样说法一样,也是假定构成他的资本的种种东西的货币价值已经估定了:而这种估计往往含有很大的困难在内。

当任何特殊的东西,如一所房屋,一架钢琴,或一架缝纫机租出去的时候,为它所付的报酬常称为租金(Rent)。当经济学家们是从个别商人的观点来考虑收入的时候,他们也可依照这种习惯而没有什么不便利。但是,正如现在所要论到的,每当营业事务的讨论从个人观点移转到社会全体观点的时候,将租金这个名词留作代表从自然的赠与中所得的收入之用,似乎比较有利。为了这个理由,从机器及其他人工所做的生产工具中所得的收入,在本书中将用准地租这个名词来代表。就是说,任何特殊的机器可以产生一种具有地租性质的收入,而有时也称为地租;虽然大体上称它为准地租似乎是有利的。但我们却不能说机器产生利息,这样说是不适当的。我们如果使用“利息”这个名词,它必然不是与机器本身有关,而是与机器的货币价值有关。例如,一架值一百镑的机器所做的工作如果一年净值四镑,那机器就产生四镑的准地租,它等于原来成本的4%的利息:但是,如果现在这机器只值八十镑了,则它就产生机器现在价值的5%的准地租。然而,这一点引起了原理上的一些困难问题,在第五篇中再加讨论。

第三节  从私人观点来看的资本分类。

我们再来考虑关于资本的一些细节问题。资本曾被分为消费资本和辅助资本或工具资本两类:在这两类资本之间虽不能划出清楚的区别,但我们如了解它们的意义是含糊的,则使用这些名词有时也许是便利的。在需要明确的地方,我们应当避免使用这些名词,并应有明白的详细叙述。关于这些名词所要表达的区别的一般概念,能从以下近似的定义中得到。

消费资本是由具有直接满足欲望的形态的货物构成的;

就是直接维持工人们的生活的货物,如食物、衣服、房屋等。

辅助资本或工具资本之所以如此称它,因为它是由在生产上帮助劳动的一切货物构成的。属于这一类的资本是工具、机器、工厂、铁路、码头、船舶等等,以及各种原料。

但是,一个人的衣服当然在他的工作上对他有所帮助,并且有助于使他温暖;他从他的工厂的劳动保护中所得的直接利益,与他从他的房屋的保护中所得的直接利益一样。

我们可以遵循穆勒对流动资本与固定资本所作的区别,前者“经过一次使用,就完成了将它用于生产的全部任务”,而后者“以耐久的形态存在,要经过相应的耐久的年限才能还原为资本。”

第四节  从社会观点来看的资本和收入。

当我们讨论为销售而生产货物,和支配货物的交换价值的原因时,商人的惯常的观点是经济学家最便于采取的观点。

但是,当商人研究支配整个社会的物质福利的原因时,他和经济学家都必须采取一种较为广泛的观点。平常的谈话可以从一种观点转到另一种观点,而不须对这种转变作任何正式的说明:因为,一有误会发生,这种误会很快就会明白;提出一个问题或是一个自愿的解释,便可消除混乱。但是,经济学家却不可冒这种危险:他必须说明他的观点或名词用法上的任何改变。他如果不加说明地从一种用法转到另一种用法,他走的道路也许一时似较平稳:但毕竟在每一可疑的场合,对每一名词加以清楚的说明,就会有较大的进步。

因此,在本章以下各处,就让我们有意识地采取与个人观点对比的社会观点:让我们研究整个社会的生产,以及可用于一切目的的社会全部纯收入。这就是说,让我们几乎回到原始人民的观点,他们主要是关心希望得到的东西的生产,以及这些东西的直接用途,而很少注意交换和买卖。

从这个观点来看,收入被看作是包括人类从他们最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现在和过去的努力中在任何时间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在内。从彩虹的美丽或是清晨的新鲜空气的芬芳中所得到的愉快,是不算作利益的,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也不是因为把它们计算在内会使估计不准确,而只是因为将它们算作利益不会有好的结果,反会大大地使我们的文句冗长,讨论烦赘。为了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值得去分别考虑几乎每个人都是为自己做的简单事情,如自己穿衣服等等;虽然也有一些人情愿花钱雇用别人来做这种事情。所以,把这种事情不算作利益并不是一个带有原则性的问题;有些喜欢争论的著作家讨论这个问题所花的时间实在是浪费的。把它们除外不过是遵照“法律不问小事情”的格言。一个驾车的人没有注意到路上的积水,因而溅到了一个行人的身上,在法律上并不认为他加害于人;虽然他的行为,与另一个人因为同样不注意对别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在原则上并无区别。

一个人以他现在的劳动作为自己之用的时候,这劳动就直接为他产生收入;如果他以这种劳动作为服务别人之用,他可望由此获得某种形态的报酬。同样地,他过去制成或获得的任何有用的东西,或是由原来制成或获得的人根据现行财产制度遗留给他的任何有用的东西,通常直接地或间接地成为他的物质利益的源泉。他如果把这种东西用于营业的话,所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的形态。但是,收入这个名词的较广的用法有时是需要的,它包括一个人从他的财产所有权中所得到的各种利益的全部收入在内,而不论他的财产是怎样使用:例如,他使用自己的钢琴所得到的利益,与一个钢琴商人出租一架钢琴可得的利益同样包括在内。日常生活的用语,即使在讨论社会问题的时候,也与收入这个名词这样广义的用法不合,但习惯上却包括货币收入以外的若干形态的收入。

所得税委员们将房主自住的房屋也算作可课税的收入的源泉,虽然这房屋不过直接使房主得到舒适而已。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根据任何抽象的原理;而是一部分因为房屋的实际重要性,一部分因为房屋的所有权通常是以营业方式来看待的,并且一部分因为由此产生的实际收入能够易于分开和估计。对于包括在他们的课税条例之内的东西与条例之外的东西,他们并不要求建立任何种类上的绝对区别。

杰文斯从纯粹数学的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把在消费者手中的一切商品归入资本一类,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些作家非常巧妙地发展了这种意见,已经将它当作是一个重要的原理;那就似乎是判断上的错误了。比例关系的真正意义不是要我们以不断列举次要的细节问题来加重我们的工作,这些细节问题在平常谈话中是不加考虑的,甚至叙述它们就要违反普通的惯例。

第五节  续前。

这就使我们从研究整个社会的物质福利的观点来考虑资本这个名词的用法。亚当·斯密说过,一个人的资本是他从他的资产中期望获得收入的那一部分。历史上所知道的关于资本这个名词的差不多每种用法,与收入这个名词的相同的用法,多少是密切相当的:差不多在每种用法上,资本都是一个人从他的资产中期望获得收入的那一部分。

一般资本这个名词——即从社会观点来看的资本——的最重要的用途,是在于研究生产的三个要素:土地(即自然的要素)、劳动和资本怎样有助于产生国民收入(或以后称为国民总所得);以及国民收入怎样分配于这三个要素。这是使得资本和收入这两个名词从社会观点和从个人观点来看都是相互有关的另一理由。

因此,在本书中,对土地以外的一切东西,凡能产生在平常谈话中算作收入的那种收入;以及属于公有的类似的东西,如政府工厂等,从社会观点来看,都算作资本的一部分。

土地这个名词则用来包括一切产生收入的自然赠与,如矿山、渔场等。

这样,资本就包括为营业目的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在内,不论是机器、原料或制成品;戏院和旅馆;家庭农场和房屋:但使用者所有的家具或衣服是不包括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