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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有影响的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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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书籍名:《历史上最有影响的100人》    作者:迈克尔·H·哈特


                                    我们应该记得英国舰队和无敌舰队之间的战斗根本没有完结(英方未损失一只军舰)。进一步来说,即使西班牙军队在英格兰登陆成功,也极不可能会征服该国,西班牙军队在欧洲其它地区也未取得显著的成功。如果西班牙未能平定小小的荷兰所发生的一场叛乱,实际上它就不会有征服英国的机会,这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到了16世纪英格兰的民族主义非常强大;西班牙人的征服是不可能的。

        那么应该给伊丽莎白排个什么名次呢?她基本上是一个区域性人物,与俄国彼得大帝相比较似乎是合情合理的。考虑到彼得的创造精神远比伊丽莎白要大以及他将俄国引上了崭新的行程,我觉得要把伊丽莎白排在彼得之上就难于说服一个不偏不倚的俄国人。但是考虑到英国和英国人自从伊丽莎白以来几百年所起的重要作用,把伊丽莎白远远排在彼得之后也是错误的。历史上只有少数几个帝王所取得的成就才能和他俩相匹敌,这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是显而易见的。

        96.查士丁尼一世

        公元483~公元565

        查士丁尼皇帝以集罗马法律之大成而著称于世,他所编纂的法典在他即位期间得到了实施。《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罗马在法学上天才性的创造成果,后来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制订法律的蓝本。也许没有哪一部法典对世界有这么持久的影响。

        查士丁尼约在483年出生于今日南斯拉夫的托利希尔姆。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子。查士丁几乎是一个目不识丁的色雷斯农民,他是靠军队发迹才当了东罗马帝国的君主。查士丁尼虽然也出身在农民家庭,但却受过良好的教育,在他叔叔的帮助下成长很快。查士丁无后,便于527年任命查士丁尼为他的同位皇帝。查士丁在当年去世。查士丁尼从这时起到565年去世一直是独一无二的皇帝。

        476年亦即查士丁尼出生前的第七年,西罗马帝国在野蛮的日耳曼部落的猛烈攻击下做出让步,只是东罗马帝国未受到影响,它的首都在君士坦丁堡。查士丁尼决心收复西罗马帝国的失地和恢复罗马帝国。他在位期间的大部分精力都奉献给了这一目标。他在这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因为他从野蛮的日耳曼人的手中收复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上部分。

        但是,查士丁尼在本册中的名次与其说是取决于他的成功,倒不如说是取决于他在编纂罗马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早在登基后的529年。查士丁尼就组建了一个帝国法律制订委员会,该委员会制订的法律草案于529年公布,经修订后于534年作为正式法律生效。与此同时,未收入这部法典的从前的一切敕令和法规都宣告废除。这部“法典”是《民法大全》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叫做“罗马法典”或“法律类编”,是对杰出的罗马法律作者观点的概括,也具有权威性;第三部分叫做“初级法汇编”,基本上是法学学生的教科书和学习手册。最后查士丁尼批准了这些法律,在此之前“法典”已被编入《新律》,该部法书直到查士丁尼死后才发表。

        由于查士丁尼忙于各种战争和履行行政职责,当然就不能亲自起草《民法大全》。实际上这部法书是根据查士丁尼的敕令,在大律师及法律专家团的监督下,由一些法律学者编订而成。

        查士丁尼精力非常充沛,他还积极努力致力于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一次反对政治贪污腐化的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他鼓励发展贸易和工业,制订了宏伟的公共建筑计划。在他的领导下,修建了许多堡垒,修道院和教堂(包括在君士坦丁堡的著名的“圣索菲亚教堂”)。这些建筑计划和战争使赋税大为增加,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532年发生了一起叛乱事件(尼卡暴乱),险些使他失去了帝位。查士丁尼平息了那起叛乱之后,基本上是稳坐江山了。但是当他在565年死去时,人们一片欢腾,举国上下同庆。

        查士丁尼的妻子西奥多拉才干非凡,给了他很大的帮助,这里似乎应该对她略提几笔。西奥多拉大约生于500年,年青时当过演员和名妓,有一个私生子。她20岁时与查士丁尼相遇,成了他的情妇。525年就是他登极做皇帝的前两年,他俩结为伉俪。查士丁尼看到他的妻子才干杰出,就让她做自己的顾问,以及履行各种各样的外交职责。她对他所主编的主要法规有着重大的影响,包括一些通过的改善妇女权力和地位的法律。她于548年死于癌症,这对他是一个严重的损失,不过他随后17年的统治还是相当成功的。西奥多拉既美丽又聪明,成为许多艺术作品的主题。

        把查士丁尼列入本册之中,主要是因为《民法大全》所产生的重要意义。这部法书重新表述了罗马法律,具有权威性。它在不少世纪中在拜占庭帝国确实甚为重要。而在西方它大体上被遗忘了约五百年的时间。但是约在1100年又恢复了对罗马法律的研究,特别是在意大利的各个大学之中。在中世纪末期,《民法大全》(即《国法大全》)成为欧洲大陆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据说这样的国家施行的罗马法体制与讲英语的国家施行的普通法体制形成了对照。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国法大全》,只是把其中的某些部分编入民法。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是法律研究、训练和论说的基础。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最终都采用了罗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国法大全》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

        尽管如此,过高地估计《查士丁尼法典》的重要性也是错误的。除了《国法大全》外,民法的制订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重要影响。例如,合同法主要是来自商人的实践和商人法官的决议,而不是来自罗马法律。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对民法也有影响。当然,现代欧洲的法律和法律体制都得到了广泛的修正。今天大多数实行民法的国家中的基本法和《查士丁尼法典》相对说来没有什么相似之处。

        97.约翰尼斯·开普勒

        公元1571~公元1630

        行星运动定律的发明者约翰尼斯·开普勒于1571年出生在德国的威尔德斯达特镇,恰好是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论》后的第二十八年。哥白尼在这部伟大著作中提出了行星绕太阳而不是绕地球运转的学说。开普勒就读于蒂宾根大学,1588年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后获得硕士学位。当时大多数科学家拒不接受哥白尼的日心说。在蒂宾根大学学习期间,他听到对日心学说所做的合乎逻辑的阐述,很快就相信了这一学说”

        在蒂宾根大学毕业后,开普勒在格拉茨研究院当了几年教授。在此期间完成了他的第一部天文学著作(1596年)。虽然开普勒在该书中提出的学说完全错误,但却从中非常清楚地显露出他的数学才能和富有创见性的思想,于是伟大的天文学家泰修·布拉赫邀请他去布拉格附近的天文台给自己当助手。开普勒接受了这一邀请,1600年1月加入了泰修的行列。泰修翌年去世。开普勒在这几个月来给人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印象,不久圣罗马皇帝鲁道夫就委任他为接替泰修的皇家数学家。开普勒在余生一直就任此职。

        作为泰修·布拉赫的接班人,开普勒认真地研究了泰修多年对行星进行仔细观察所做的大量记录。泰修是望远镜发明以前的最后一位伟大的天文学家,也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最仔细、最准确的观察家,因此他的记录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开普勒认为通过对泰修的记录做仔细的数学分析可以确定哪个行星运动学说是正确的:哥白尼日心说,古老的托勒密地心说,或许是泰修本人提出的第三种学说。但是经过多年煞费苦心的数学计算,开普勒发现泰修的观察与这种三学说都不符合,他的希望破灭了。

        最终开普勒认识到了所存在的问题:他与泰修、拉格茨·哥白尼以及所有的经典天文学家一样,都假定行星轨道是由圆或复合国组成的。但是实际上行星轨道不是圆形而是椭圆形。

        就在找到基本的解决办法后,开普勒仍不得不花费数月的时间来进行复杂而冗长的计算,以证实他的学说与泰修的观察相符合。他在1609年发表的伟大著作《新天文学》中提出了他的前两个行星运动定律。行星运动第一定律认为每个行星都在一个椭圆形的轨道上绕太阳运转,而太阳位于这个椭圆轨道的一个焦点上。行星运动第二定律认为行星运行离太阳越近则运行就越快,行星的速度以这样的方式变化:行星与太阳之间的连线在等时间内扫过的面积相等。十年后开普勒发表了他的行星运动第三定律:行星距离太阳越远,它的运转周期越长;运转周期的平方与到太阳之间距离的立方成正比。

        开普勒定律对行星绕太阳运动做了一个基本完整、正确的描述,解决了天文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曾使甚至象哥白尼、伽利略这样的天才都感到迷惑不解。当时开普勒没能说明按其规律在轨道上运行的原因,到17世纪后期才由艾萨克·牛顿阐明清楚。牛顿曾说过:“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远些的话,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普勒无疑是他所指的巨人之一。

        开普勒对天文学的贡献几乎可以和哥白尼相媲美。事实上从某些方面来看,开普勒的成就甚至给人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他更富于创新精神。他所面临的数学困难相当巨大。数学在当时远不如今天这样发达,没有计算机来减轻开普勒的计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