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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男人和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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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书籍名:《中国的男人和女人》    作者:易中天


                                    也许,像鸳鸯这样明明白白讲出来的人也是少数。更多的婢女,可能根本就不去想。

        没有盼头,就不必去讨好;没有想头,就不必去逢迎。也就是说,作为卑贱者,婢女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去主动适应等级制度,更没有必要去为了维护这个制度而牺牲自己的自由。从人身关系讲,婢女们是没有自由的。但是,“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其志“,婢女亦然。她的心,无论如何还是属于她自己的。封建统治者可以残害或占有她们的身,但只要她们不为名分所诱惑,便任谁也无法占有她们的心。因为大不了,还有“死路一条”。“民不畏死,奈何以死俱之!”反正婢女活着,也未必比死好多少。倘若拿定主意“一刀子抹死了,也不能从命”,谁又能夺走她的心?

        像鸳鸯这样看透人生的,在众多的婢女中,其数量当然微乎其微,但其中蕴含的道理,却很值得深思。试想,即便在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够不为名利所诱,而坚持心灵的自由?能看透这一切的,也就是那些不再有想头和盼头的。而一个人如果能不把那些世俗的“功名”放在眼里,他也就能不为其所束缚,并因此而自由起来。所谓“卑贱者最聪明”,原因可能就在这里,——“位贱一身轻”。

        于是,地位最为卑贱的婢女,便有可能心灵最为自由。请注意,这里说的只是“有可能”,而事实上人很少。就大多数婢女而言,自由无疑是一个太陌生又太遥远的东西。她们要考虑的,只不过是能有口饭吃,有件衣穿,不挨打不挨骂就很好了。也就是说,她们都很“单纯”。然而,恰恰正是这个“单纯”,才有可能引起男主人的“真爱”。我们要知道,真正的爱情,是必须单纯的。它容不得半点功利的考虑。但是,无论是妻还是妾,她们对夫君的感情,都不可能不掺杂功利的内容,因为她们都有“名分”。因此,至少是,她们对丈夫的“爱”,便多少带有“以固宠而保名分”的目的,从而带有讨好卖乖的味道。这时,婢的相对单纯(也只是相对而已),便至少会引起男人的一种“新奇感”,甚至有可能(尽管非常少)发发展成一种罕见的爱情。

        不能说这种爱情全无可能。大观园里一个地位极低的丫环四儿就曾对宝玉说过同月同日生就要做夫妻的“玩话”(实为情话),而宝玉对晴雯也确有刻骨铭心的爱,这就从男女主仆两个方面证明了这种爱情的可能性。诚然,从社会地位的角度看,公子与婢女,真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与公子哥儿产生爱情的,只应该是千金小姐,卑贱的婢女岂能与高贵的公子比翼齐飞?然而,人毕竟是人。少男少女的一见钟情和真心倾慕,是并不按老朽们设计的等级制度来操作的;而强加在婢女们身上的卑贱,也未必能扼杀其女性的情愫,更不用说遮掩少女的清新了。少年公子的翩翩风度难免会让这些情窦初开的少女悄然心动,而清纯少女的天真烂漫也足以使多情少年为之倾心。一种“不般配”的爱情便有可能这样产生,尽管其结局有不少是悲剧。

        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男性主人对婢女之爱的两种情况:“闲取乐”和“不了情”。就总数而言,当然是前者多,后者少。但是,即便是关乎爱情的,逢场作戏也可能弄假成真。“始乱之,终弃之”,固然不少;“始戏之,终爱之”,也未尝没有可能。至少,当他们与婢女做爱时,因为较之与妻妾的关系更少功利性,则得到真正性爱快乐的可能性也更大。“妾不如婢”,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中国的男人和女人》(易中天)——娼妓之(一)起源与类别

        妻之外,可能与男子发生性爱关系,甚至有可能产生爱情的,首先是姬妾,其次是娼妓。当然,如同纳妾一样,嫖妓也是旧社会的事。

        什么是娼妓?娼这个字,本写作“倡”,原本是古代的歌舞乐人。《说文》曰:“倡,乐(yue)也。”《广韵》曰:“倡,优也。”这个“优”,不是“优秀”,而是“俳优”、“优伶”,也就是戏子、艺人。同样,妓也是这类人物。《广韵》曰:“妓,女乐。”要言之,娼(倡)与妓,原本是上古时代的艺术工作者。不过他们的工作,主要是音乐、舞蹈和杂技,也可能还表演歌舞剧和滑稽戏,从事绘画、雕塑等艺术工作的则不能叫倡妓。倡通唱,凡能唱者皆曰倡。唱戏的有男有女,无论男女,是戏子都叫倡。后来有了“娼”字,则男戏子们便改称俳优、优伶、伶人,不叫“倡”了。妓则通技,包括舞技和杂技,也定作“伎”。伎也有技巧、技艺之意,如“伎俩”、“伎痒”。据此,我们可以大体上推定:在上古时代,倡主要是声乐和器乐演员,妓主要是舞蹈和杂技演员。此外,倡有发歌、领唱之意,伎有随同、伴侣之意,则大约领唱者为倡,伴唱、伴奏、伴舞者为伎。只不过倡有男有女,伎则似乎只指歌女和舞女。倡男女不分故从“人”,妓以女性为主故从“女”。总之,他们是从事音乐、舞蹈和杂技表演的艺术工作者,而非操皮肉生意的卖淫者。为区分起见,我们就把前者称为“倡伎”,而把后者称为“娼妓”。

        那么,歌星和舞女们,怎么又会变成了男人们的婚外性对象呢?换言之,“倡伎”怎么会变成“娼妓”呢?这就必须略微说一下上古歌舞杂技的性质。

        在中国的远古和上古时代,包括音乐、舞蹈乃至杂技和歌舞剧在内而统称之为“乐”的东西,原本是用来敬神和媚神的,带有巫术和宗教的性质。因此有人便根据西方妓女起源于宗教仪式的说法,推论在中国上古时代,也曾有过“巫娼”。所谓“巫娼”,就是女巫充当娼妓,与并非丈夫的男人行淫。这种说法,因为在史书典籍和出土文物中找不到一点证据,所以目前还难以成立。不过,在远古生殖崇拜活动中,倒是确有性行为的。这些婚外性行为,当然也有可能以女巫为对象。但这种性关系,主要是为了“娱神”,而非为了“泄欲”,当然也不收费,所以很难说就是后世娼妓之起源。

        进入奴隶社会后,“娱神”的歌舞变成了“娱人”的玩意,而作为歌舞演员的“倡伎”,也成了贵族们的奴隶。贵族奴隶主们在观赏音乐歌舞之后,要求她们再进行性服务,是完全可能的。因为一则远古原本有与巫女(同时也是舞女)性交的传统,二则舞女们现在也成了奴隶,成了玩物,当然无权拒绝。于是,“倡伎”的任务和性质便开始发生了变化。以前只是“献艺”,现在则增加了“献身”;以前只需要掌握台上的技艺,现在则也许还需要床上的技艺。包括男性的倡,也要为有同性恋嗜好者提供服务。直到民国期间,达官贵人们的玩相公、狎娈童,也仍以男戏子为对象,即其遗风。

        倡伎向娼妓的转变,大约发生得很早,至少在夏桀时代就开始了。后来,就发展为“宫妓”和“家妓”。

        宫妓就是皇宫里的倡伎,系由夏商周三代的“国家歌舞团”直接演变而来,主要从事音乐舞蹈的表演,以供祭祀、宴会等礼仪活动之需。其中极个别的,大约也要提供性服务,不过多半是“业余”的。在春秋战国时期,她们也常常被当做礼品和奖品,赠送给诸侯或赏赐给大夫。这种赠送和赏赐,大多带有明显的政治军事目的,可以算得上是历史上最早的“色情间谍”和“糖衣炮弹”。比如,秦穆公向西戎国赠送“女乐二列”,结果戎王耽于声色,不理政事,致使一个名叫由余的“圣人”愤而离去。秦国立马将由余作为特殊人才引进,派公子郊迎,拜为上卿,于是秦国国力大增,“并国十二,辟地千里。”女乐之“功”,真不可磨灭。

        家妓是畜养在家中的倡伎,又称侍姬、歌姬、声妓、美人之类,也从上古的女乐演变而来。周制,王称“天下”,诸侯称“国”,大夫称“家”。周王和诸侯的倡伎后来演化为“宫妓”,大夫的倡伎便演变为“家妓”。汉代即有畜养家妓之风,至南北发展为极盛。因为汉代地主是贵族地主,六朝地主为士族地主,他们的“家”,规模决非今之“家庭”可比,当然也就有财力可以供养一个小型的歌舞班了。

        家妓的主要任务,仍是以乐曲歌舞提供艺术和娱乐服务。比如晋之宋武因“不解声”(不懂音乐),便不畜家妓;而石崇的家妓,从十来岁起,就在他的亲自督导下学习歌舞,接受严格基本功训练,在身材、舞姿和发音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其水平堪与“国家歌舞团”比美。曹操的一名家妓,因为歌喉最好,所以尽管曹操十分讨厌她,也一直等到找着可替换者,才把她杀掉。

        在历史上,家妓也常被称为妾。所谓“美妾换名马”,指的就是家妓。其实,严格说来,家妓既非妓,也非妾,而是界乎妓与妾之间的一种被奴役者。妾有“夫”,而家妓没有,家妓只有“主”。主虽有可能与家妓发生性关系,但这种关系没有任何“名分”。所以,如果主人高兴,也可以指令家妓陪侍客人,而妾则决无此事。家妓要成为妾,也要办一定的手续,比如后魏有个叫高聪的,便曾把他的十多个家妓统统注册为妾。另方面,家妓不一定都得和主人睡觉,也有“献艺不献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