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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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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书籍名:《国民党下台内幕》    作者:王建民


                                    参与证券业投资的“立法委员”则包括吴德美(宝来证券)、沈世雄(富都证券)、张世良(大顺证券)、黄正一(九华证券)、王志雄(元富证券)、林宏宗(宏华证券)、林锡山(六二证券)、张平沼(金鼎证券)与梁许春菊(台凤证券)等。

            在1992年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中,许多工商界人士通过选举进入“立法院”,成为商界人士进入“立法院”人数最多的一次。在1995年第三届“立法委员”选举中,社会上出现了反金权的声音,不少财团“立法委员”因声望不良而退出选举(如华隆集团掌门人翁大铭、吉悌电信公司董事长刘国昭、安锋集团吴德美、“三重帮”蔡胜邦等退出选举,进入幕后支持自己的代言人),但仍有许多具财团背景的人参选,并有不少人当选。在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与监事中,有20位参与角逐“立法委员”,其中有15位当选。在1998年第四届“立法委员”选举中,有财团背景或财团支持或经济实力雄厚的参选者战绩依旧辉煌,当选者众多。据台湾《商业周刊》调查,在新当选的“立法委员”中,有92位具有商界背景(按行业重复计算),占全体“立法委员”的408%;若不按行业重复计算,有经营事业背景的“立法委员”66位,约占总数的1/3。在这些有财经背景的“立法院”中,涉及各个党派,其中国民党占663%,民进党占196%,无党籍占33%,其他党派占108%。

            最引人争议的则是“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掌握财经政策方面的法案审议大权,特别是对货币金融政策走向与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均有重大影响,因此为各财团与地方势力的代言人或商界“立法委员”所看重。第四届“立法院”第二会期计划对信用合作社合并、银行法、信托业法、保险法、土地税法、公益彩券条例等重要法案进行审查,这些“游戏规则”攸关财富商人刘泰英(左一)与李登辉(左二)、陈水扁(右一)往来密切的重新分配,于是负责这类法案审查的“财政委员会”成为各势力角逐的目标,计有62位“立法委员”登记角逐21个席位,竞争十分激烈,最后只好通过抽签决定人选。但抽签却发生意外,导致争议持续一个多月不能决定人选。在现实考虑下,朝野“立法委员”经过协商,达成一项共识决定,国民党9席,民进党7席,新党4席,无党籍1席。

            然而,即使抽签决定,也不能避免金权交换,未抽中者可以花钱买签,而抽中者可以高价出售。其中,原未抽中的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何智辉、罗明才与王令麟三人与抽取的三人交换,终于得以入主“财政委员会”。据说1席“财政委员会委员”的价码达到500万元。在21位财政委员中,许多人有显赫的企业或财团背景。如林宏宗是宏总建设集团的董事长;杨文欣是长亿集团的重要代表;何智辉是欣欣大众公司副董事长,妻子王素筠是嘉畜公司董事长(均是华隆集团的代表);王令麟是力霸集团的代表(任远东仓储公司董事长,力霸公司董事,也是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主委,负责督导财经政策);谢章捷是员林信用合作社的前任监事主席与多家企业负责人(妻舅黄上扬是前任员林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医生出身的林耀兴,岳父廖泉裕是台湾公共工程委员会副主委,妻舅廖信杰是一家环保工程公司总经理。尽管“财政委员会”也有民进党与新党成员,但在有1/3委员出席就可开会达成决议的情况下,以国民党为主的“立法院”是岛内政治斗争与金权交易的重要场所“财政委员会”就有权掌握审查大权,可为特定利益集团护航。

            商人进入民意机构(2)

            在财团商人参政问政问题上,由于国民党是执政党,这些具有财团企业背景的“立法委员”大多为国民党成员,部分无党籍成员也是国民党的盟友,从而主导“立法院”的运作与法案审议,因此民众对商人参政的批判与不满自然全部投射在国民党执政当局者身上,给社会留下国民党黑金政治与腐败的形象。相反,本来就没有什么党产的在野民进党,抓住国民党腐败的弱点,大加批判与揭露,将自己标榜为清廉的政党,赢得民众的好感,强化了民众对国民党的失望与不满。

            官商勾结牟利高招(1)

            财团法人是一种非营利组织与机构,主要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因而享有不缴所得税等优惠待遇。过去也确实发挥“济弱扶贫”的社会功能,造福社会,但在利益至上、官商勾结的台湾,各种财团法人组织却已完全变质,成为政客与财团的节税管道与地方派系的集聚点,沦为政治献金的“白手套”,变成政商结合的大本营,官商利益输送的天堂,也成为在野党反击国民党的有力武器。

            台湾财团法人机构特别多,成为台湾社会结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台湾“财政部”调查统计,到1997年,登记在案的财团法人超过4000个,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环保、宗教、休闲娱乐、经济等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中,基金会则是最普遍的财团法人机构。据统计,到1998年初,台湾约有2000个左右的基金会。在各种基金会中,以文教基金会最多,多半是办理奖学金、赞助或举办文化性与公益活动。基金会的经费来源不一,有来自大财团的,有来自个人捐款的,也有来自政府或公营企业的。据1994年的一项调查,台湾基金会的经济来源,由非官方、非特定企业支持者占628%;由特定企业支持者占24%;企业与官方共同支持者占10%;由官方支持者占32%。

            由于财团法人机构依法可免本身所得税与附属机构所得税,还可通过各种手段节税、逃税,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大财团、大企业与高官纷纷设立财团法人组织。一些财团法人与营利机构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因登记为财团法人而得到免税待遇,而对实际营利所得却不能有效监督。像圆山大饭店、中兴工程顾问社、“中华顾问工程公司”、国泰医院、长庚医院、新光医院等,其营业额庞大,却因为属于财团法人,不以赢利为目标,而免缴所得税。

            其实,财团法人与各种公益事业免税范围甚广。如财团法人捐赠可以扣除缴税;捐赠财团法人土地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或遗赠财团法人的财产皆不列入遗赠财产总额,可以少缴遗赠税;财团法人办理慈善标售或义卖货物或举办义演,可免缴营业税;财团法人办理收费的娱乐活动可免缴娱乐税等等,所以财团法人常常成为企业与大财团逃税或掩护不正当支出的工具。

            财团法人利益输送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五鬼搬运”。一些公益事业或政府机关先捐资成立财团法人基金会,再由财团法人基金会转投资设立新公司,将财团法人的所得利益再转送给公司,公司还有可能转化为股票上市公司。另一种方式则相反,即由特权部门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特殊垄断行业,通过公司再设立财团法人,以达到节税与免税的目的。

            财团法人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补助,政治人物常常出任基金会或其他财团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理事长。据资料显示,约有1/3以上的“立法委员”参与民间组织,在第四届“立法院”中有30位“立法委员”担任基金会董事长一职,挂名理事长的人则更多。有了政治人物的保护伞,基金会就容易向政府部门申请补助经费。不完全统计,在1997年度“中央”政府各单位的财政决算中,补助给“立法委员”所属团体的经费超过25亿元。如“立法委员”游淮银任副执行长、“考试院”院长许水德任执行长的“台湾棒球协会”,从“内政部”与“环保署”申请到的补助经费达550万元。“立法委员”潘维刚任董事长的现代妇女基金会,从“内政部”与“教育部”申请到补助400多万元;“立法委员”余玲雅任董事长的“高苑工商专校”,从五个部委申请到350多万元经费。相反,民间人士担任负责人的基金会则不易获得政府的补助,资金严重不足,运作困难。

            财团法人还成为政客官员的“酬庸乐园”。这些财团法人或基金会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亲信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监事,或出任财团法人所属的营利事业的重要职位,既领取高薪,又充当“利益输送”中间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导的财团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员在其职权所管范围内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许多财团法人董事长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每月平均薪资超过20万元,比政务官还高,可以说这些财团法人机构变为一种“酬庸”性的行贿受贿组织。

            台湾“公务员服务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但财团法人属不属于公职,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基本上由“铨叙部”解释,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为官员以公谋私留下了隐患。既然是“人为”解释,就可以变来变去。“铨叙部”曾认定财团法人为公职业务,后来又认定为非公职业务,不能不说是台湾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辉执政以来政坛腐败的深化。

            “铨叙部”对官员兼任财团法人董事或顾问,甚至义务兼任人民团体职务,曾认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释为:财团法人经费来源,不论是否出于政府机关捐助,如无其他明显法令依据,应受“公务员服务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