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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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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在不止一个领域颇有名气的一位作者,即雄辩的作家、足智多谋的政治家、自由与道德的坚定支持者内克先生,曾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提出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赞成的选举制度。在每个地区,由一百名被同类人指定的有产者,向全体有投票权的公民提出五个候选人,由公民在五个人中作出选择。这种办法将用来取代那些我们迄今一直在尝试的办法。所有公民将因此直接参与任命自己的代表。  

            不过,这种制度有一个缺陷:假如你给一百个人优先权,一些在他的地区享有显赫名声的个人,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斥在名单之外。这一排斥将足以使投票人丧失信心,他们被召来在五个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可能会找不到他们实际需要并使他们称心如意的人物。  

            我希望,在给人民留下最后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要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我希望,在每个地区,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应该先提出一个五十人的初选名单,然后,由一个一百人参加的会议负责从这五十人中推举出五个人,再由全体公民从这五个人中做出选择。  

            采用这种方式,被委以提名权的一百人就不能为他们对某个候选人的偏爱所左右,不能只为这位候选人提名一些不可能当选的竞争者。不要认为这种危险是想像出来的:我们已经见过五百人团采取这种紧急措施强行组成督政府。这样的提名权经常是与除名权相等的。  

            我建议作出修改以减少麻烦:(1)提名候选人的会议必须在已被大众认定的人们之中选择候选人,因为他们已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威望。(2)如果一个声望卓著的人在最初名单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百人选举团将很难做到对他不予提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自做主张地在人民出于忠诚或猜疑而表明自己的选择之前拟定一个名单,如果没有合法暴力支持这个名单,将有可能导致人民排斥它所提出的人选。  

            只是出于对普遍看法的尊重,我才准备对直接选举做出妥协。在英国见识过争夺选票的表面混乱之后,我才清楚这些混乱场面被夸张到什么程度。确实,我看到了伴随着辩论、骚动、激烈争吵的选举,但也看到当选的机会落在了家产殷实、才具超群的人身上;选举一旦结束,一切都恢复正常。来自下层社会的选举人,不久前还固执得难以驾驭,现在重新变得勤劳、驯顺乃至令人尊敬。他们满意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之后,更容易服从权力,服从社会地位优越者的行为准则,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选举结束之日,前一天的兴奋便荡然无存。人民继续他们的劳动,但是公益精神已经受了有益的震动,这对它的重新振奋是必要的。  

            有些开明人士出于同我的观点所依据的动机截然相反的动机,对保留选举团加以谴责。他们感到遗憾的是,选举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完成的,对他们用以支持这种遗憾心情的论点给予驳斥是有益的,因为它们看上去不无道理。  “  人民  ”  ,他们宣称,  “  完全没有能力向国家权力机构的各个部门指派那些品行和才具最为合适的人。没有必要让他们作出任何直接选择。一定不能在基层设立选举机构,选举机构必须从上层建起。选择不能从基层开始,那里的选择必定总是低劣不堪,但如果从上层开始,肯定总是适得其所。选举人最为关心的实际上永远是维护秩序、公共自由、制度稳定、思想进步、正确原则的恒定性以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逐步改善。如果让人民指派公仆去从事某些工作,这样的选择通常都会很糟。  [5]  如果涉及到最高行政官,下级选举机构本身做出的选择确实有限。杰出人物不时被指派履行职责,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机遇。只有熟知所有立法的目标及一般目的的人,才有能力作出任命立法机构的决定,他们对局势和舆论的现状了如指掌,仅仅扫视一下国土的不同部分,就能肯定地指出那些才干、道德与知识的精华之所在。如果一个民族在没有中间环节的情况下任命其主要代表,而且众多人口散布在广表的疆域之内,这种做法必然迫使它把自己分区划片,这些区划相隔的距离不容它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或取得一致,结果就是局部的选择。所以必须从选举权的一致性中寻求选举的一致性。  

            这些推论的根据是一种极为夸张的普遍利益、普遍目标、普遍立法乃至什么东西都有普遍性的观念。如果在特殊利益之间没有协商可言,普遍利益究竟是什么东西呢?除了必须就其共同目标达成妥协的所有局部利益的代表之外,还有什么别的普遍利益吗?普遍利益当然与特殊利益不同,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反对特殊利益。常言道,一人有所得,他人必有所失,这不过是特殊利益相互结合的结果。普遍利益与它们的区别,恰如一个肌体和它的局部的区别一样。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有所关心的事情。局部利益就是同局部有关的事情。正是这些个人,这些局部,组成了政治肌体。所以,这些个人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它们全都得到了保护,人们将会由于这一事实而摒弃每一种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人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只能从这里产生。这种公共利益无非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确定一种使彼此不相损害的互惠条件。由国家的一百个地区任命的一百名代表,带进议会的只是特殊利益,即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的一己之见。这一立场对他们是有用的。由于必须共同决策,他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各自做出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会试图缩小这些牺牲的范围,而这正是他们的任命方式的优势。共同事务需要他们团结在一起,而局部的选择越多,实现普遍目标所需要的代表就越多。如果你颠倒了自然秩序,如果你把选举机构放在建筑物的顶端,它所任命的人将会发现,对于需要他们评判的公共利益问题,他们根本就茫然无知。你让他们代表有关各方进行协商,他们却对各方的需要不是无知,就是蔑视。一个局部的代表是那个局部的工具,这是适得其所;他不应在没有首先捍卫他的任何权利的时候就放弃它们,无论它们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他应该是他所代表的局部利益的保护人,因为,尽管每位代表都偏袒自己的选民,但是当他们每个人的偏袒行为协调一致时,却会使所有人享有公正的好处。  

            尽管议会是由各个局部的代表所构成,但已经过分倾向于发展一种脱离国民的合作精神。代表们住在首都,远离任命他们的那部分人民,与他们所代表的行政区的习俗、需求及生活方式失去了联系。他们对这些事情变得不屑一顾、漠不关心。如果像某些人希望的那样,把这些公共工具从所有的地方责任[8]中解脱出来,永远凌驾于他们公民同胞的选举权之上,被某个机构挑出来安置在宪政大厦之巅,那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国家越大,其中央权力越强,一个单独的选举机构就越是不可取,直接选举就越是必不可少。一个十万人的部落也许可以授予元老院任命其代表的权利;联邦制共和国也许仍然可以这样做;至少它们的内部管理没有任何风险。但是,任何倾向于统一、倾向于取消国家不同地区所任命的代言人的政府,都意味着创建这样的团体:它们的思虑大而无当,为了献身于普遍利益而对个人利益漠不关心。  

            这绝对不是由元老院任命人民代表的惟一害处。  

            这种制度首先破坏了代议制政府一个最大的长处,即政府在不同社会等级之间建立的经常联系。这种优势只能是直接选举的成果。正是这种选举,要求掌握权力的等级持续关注下层社会。它为财产拥有者中最贫穷者的选举权安排了一种正义和慷慨的回报,以及对压迫的惩罚,迫使财富掩饰其傲慢,迫使权力节制其行为。我们不应轻率地放弃这一幸福与和谐的日常源泉,也不应该鄙视善意背后的动机:它最初可能是出于私利,但结果却成为名副其实的美德。  

            有人抱怨说,富人们都集中在首都,农业地区却被没完没了的捐赋榨得民穷财尽,它们把这些捐税给了首都,却永远得不到任何回报。直接选举会驱使土地拥有者回到他们的土地上去,而如果没有直接选举,他们都想离开自己的土地。只要人民的选举权对他们没用,他们的精打细算就会全都用于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取尽可能高的收成。直接选举则建议他们进行某种更为高尚的精打细算,一种明显对依附于他们的人更有用处的精打细算。没有民众选举,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信任,这就使他们向中央权力周围集结。而民众选举则使他们需要民众中的声望,促使他们扎根于自己领地的政治生活,回到产生民众声望的发源地。  

            我们间或会听到有人赞扬封建制度的有益影响,因为它使领主保持着他在仆从中的地位,并能使他全部领地上的财富得到平等的再分配。民众选举有着同样的好处,却不会继承它的弊病。  

            人们经常谈论要鼓励和尊重农业劳动。他们想指望随兴而致的颁发奖赏和舆论认为是并不公正的各种勋章来做到这一点。如果给农业各阶层以重要地位,事情将会简单得多。但是,这种重要地位不是靠命令创造出来的。它必须以人民的愿望和抱负为依据,使人民从中能够看到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