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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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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只有在战争实际发生的时候,大臣们才能开始对那场战争的合法性负责。只有在远征成功或失败之后,大臣们才能就此奉召答辩。只有在签订了条约之后,条约的内容才可以受到检验。  

            因此,讨论只会出现在已经公开的问题上。它们并未泄露任何事实。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已经公开的事实。  

            大臣的荣誉完全不需要把针对他们的控告笼罩在神秘气氛之中,恰恰相反,调查绝对应该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一个在秘密状态中为自己辩护的大臣从来不能完全辩明自己无罪。控告也不可能始终不为人知。传播控告内容的冲动必然会导致那些提出控告的人透露控告内容。但是,以这种语焉不详的谈话方式透露控告内容,必定会使人受激情的推动,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极为重大。真相没有机会反驳。你不能制止控告者讲话,你只能做到对他置之不理。大臣们的敌人以保密为借口掩盖真相,目的是提出他们想要提出的任何不诚实的控告。如果国民的代表机构针对受到指控的大臣的行为作出全面而公开的说明,使全体国民消除偏见,也许会证明国民代表机构的节制与大臣的清白。秘密讨论将会听任控告悬而不决,如果控告只是被某种诡秘的调查所否定,国民代表机构恐怕就会背上纵容、软弱甚至同谋的名声。  

            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你担心将给舆论造成的震荡。一个权势人物受到控告,不可能不唤醒舆论和激起好奇心。要避免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给舆论以信心,但不满足好奇心,就不可能使舆论有信心。遮挡公众的目光以使他们看不到危险,并不能驱除危险,完全不能:危险正是在夜幕笼罩之下发展起来的。目标在黑暗中看上去会更大。在阴影里,万物似乎都是那么巨大而又充满敌意。  

            空洞的演说,虚幻的控告,自会感到厌倦;只有靠舆论的审判和打击,它们才能自惭形秽并最终消失。只有在专制统治下,或在不受宪法制约的煽动行为中,它们才会引起危险。在专制统治下,尽管专制,它们仍不停地流传,为每一个反对派所采用;在煽动行为中,无论谁控制了它们,以其如簧之舌征服了群众,谁就会成为绝对的主人,因为就像在专制统治下一样,那里的所有权力都被联合并混淆在一起。它是另一种名义下的专制统治。但是,当权力得到平衡并且相互制约的时候,话语就不可能产生这样迅速而极端的影响。  

            在英国,下议院里也有这种大吵大闹、惹是生非的人。怎么样呢?他们喋喋不休,却没有人听,他们只好闭嘴。使议会保持自身尊严的共同利益,也教会了它不用扼杀自己成员的声音就能约束他们。公众本身也知道如何判断激烈的夸夸其谈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控告。让它自己教育自己。它必须那样做。打断它只会阻碍它的进步。如果你非要那样做,就请看看它的直接后果吧。让法律去制止混乱。但是显而易见,公开性是预防混乱的绝对可靠的手段。它将把多数国民争取到你这一边,否则你就只能去压制他们,甚至要和他们对抗。这个多数会帮助你。你有理由接受帮助,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帮助,你不应让它傅然无知。你必须使它开明起来。  

            你真的希望一个民族保持安宁吗?那就尽你所能向它阐明它的自身利益之所在。它知道得越多,它就越会准确而平静地进行判断。它会由于受蒙蔽而震惊,会被自己的担心所激怒。  

            宪法准予为大臣们提供一个特别法庭。它利用贵族制度,在那些没有受害者个人到场控告大臣的案件中,让贵族充当大臣的法官。事实上贵族是惟一的法官,他们的判断力是充分的,他们的公正性是可以信赖的。  

            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  

            贵族兼备了这两项条件。它的特权使享有这些特权的个人从人民中分离了出来。他们不必重返普通人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利益不同于人民的利益。但是,贵族的人数之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同时,贵族关心人民的自由,因为,一旦这种自由遭到剥夺,贵族本身的自由与尊严也会荡然无存。同样,他们也关心维护政府,因为,一旦政府被推翻,贵族本身的地位也将随之土崩瓦解。  

            由于这种独立和中立的特性,贵族院便恰到好处地成了大臣们的法官。贵族们所处的地位自然会使身居此位的人们产生一种保守精神,他们深知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通过自己的职务接触大多数行政秘密,另外,他们从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得到了一种严肃感,这都会使他们的调查完备无缺,使他们的态度温和舒缓,使他们早就具备一种关切,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