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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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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而已经提出的是,为了使描述方法如实地反映法律一词使用中的定义,它必须包含以下一些附加的因素:

            (1)作为法律,命令(command)必须能为被命令者所遵守;

            (2)它必须平等地(equally)对待那些与命令有关而在各方面处境相似的人;

            (3)它必须是公开的(public);

            (4)必须存在这么一种程序(procedure),任何为命令适用所必须的事实的真实性都可以依其条款得到证实。

            这些因素是关于法律的经济理论的一部分。

            从经济学观点看,法律的基本(虽然不是绝对的——为什么?)功能是改变激励。这表明法律不发出不可能性命令,因为不可能执行的命令决不会改变行为。我们应该将不可能的命令与只是由于避免成本高于制裁成本或(如在许多契约案中)法律制裁实际上只是一种保险单收益的支付而不可避免的法律制裁区分开来。虽然契约履行成本肯定会大大超出不履行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或甚至如实履约已是不可能的,但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还是合适的。法律只是已经将不履约风险加到了没有履约的当事人身上。

            法律必须平等地同等对待这一要求是以下主张的另一种表达方法:法律必须具有一个合理的结构,因为不同等地对待相同的人是非理性的。经济理论是一个演绎逻辑的系统:当它被正确运用时,就会得出一些彼此相一致的结论。在法律具有暗含的经济结构这一角度看,它必须是理性的;因为它必须同等地对待相同的案件。

            当我们从经济学视角将法律看作是一个改变激励从而调节行为的制度时,它就必须是公开的。如果法律的内容只在其可适用的事件发生后才为人知道,那么法律的存在对受制于它的当事人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也可以这么说,法律的经济理论是一种将法律看作威慑力的理论,而一种没有传递的恐吓是不能威慑任何人的。主要(但却相容)的例外是一些刑法原则后面的预防和能力丧失理论。

            最后,法律的经济理论预先假定了用以确认法律正确适用所必须的事实存在的机制。如果法律不顾其旨在适用的情况而实施,那么它的威慑作用就会被削弱(到一定的限度就会消失)。假设有一针对价格限定者的法律并不设法去确认谁在限定价格;而是随意从1万人中挑选出1人作为价格限定者处罚。显然,这对价格限定是没有任何威慑力的。唯一存在于价格固定者和并不固定价格的人之间的差别是前者因固定价格而获得利润;而两者的预期责任却是一样的。

            罗尔斯的形式准则是非常严正的。让我们再作一次更为深入的研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是为了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即纠正非法行为,而我们必须考虑的是,经济原则赋予其生命的法律制度是否能被认为是用于矫正正义的。如果矫正正义被解释成法律制度必须设法对所有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答案是否定的。但亚里士多德谈的是矫正(rectification)而非赔偿(compensation),是非法行为而非有害行为;而在他的那种意义上,普通法就是一种矫正正义制度。普通法使用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禁令和罚金、徒刑这样的制裁来矫正非法(等于无效率资源浪费)行为。即使这些方法或多或少故意地允许个别案件中的非法行为人逍遥法外,这一点仍是确实的。连带过失可以对过失诉讼作出圆满抗辩的规则、不允许共同侵权行为人间分担责任的规则及以重刑吸收百分之百应执行的轻刑的规则,表明了普通法允许许多案件中的过错行为不受矫正的明确愿望。但这种现象会使人产生误解。它产生于非经济学家们的一个共同错误:没有将事前和事后区分开来。事后,幸运的侵权行为人在损害具有连带过失责任的受害人后逍遥法外。但事前,像我们在第6章中讨论的,过失——连带过失制度向潜在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发出正确的激励。责任威胁是一种能导致潜在加害人(在大量例子中)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的事前收费价格。而对其他例子也是这样。只有当矫正正义被解释成要求事后纠正时,经济学研究方法才无法满足矫正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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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三篇  市场的公共管制

        第三篇  市场的公共管制

        第九章  垄断的理论

            9.1垄断者的价格和产出

            我们在第1章已经注意到:卖方不会以低于其机会成本的价格出售物品或服务,因为那意味着他为了更低的价格而放弃了更高的价格。但到底是什么决定了其价格的上限呢?如果假设他的目标是利润(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化,那么他的价格选择就受到对其产品的需求和生产成本的制约。

            为了使价格与收入从而与利润联系起来,我们应该使用边际收入(marginal  revenue)概念,即每销售一增量单位的产品对总收入的增值。只要边际收入是正的,总收入就会增长。当边际收入下降到(或低于)零时,这就意味着增加的销售不会增加(或只会降低)总收入。

            如果我们知道需求状况,那么就可以从中算出边际收入状况,这已在图9.1中得以解决。边际收入曲线与横轴的交叉点确定了总收入最大化的产量水平(图9.1中的q)。与这一产量水平相关的价格是P。如果卖方的销售量更小些,他就会自交叉点向左移而使其产量的增量增加从而使其总收入增加。如果他的销售量更大些,那么他的收入将处于边际收入曲线的负区,这表明只有在生产减少时才会增加其总收入。

            价格对产量从而对收入(即价格乘以数量)的影响可用一个极为有用的概念——弹性(elasticity)来概括——它是指由一变量的百分比变化引起的另一变量的百分比变化。在此,我们感兴趣的是与价格有关的需求弹性(elasticity  of  demand  withrespect  to  price),即(微小的)价格百分比变化对需求量产生的百分比影响。现在解释一下:如果价格上涨1个百分点会引起需求量下降2个百分点,那么与价格有关的需求弹性(或为了简明起见,可简单地称作需求弹性)是-2(为什么是负的?)。如果需求弹性是-1,这就意味着价格上涨1个百分点会导致需求量减少1个百分点,而总收入没有由于价格变化而产生变化。这一单一弹性点就是需求曲线上的一点,而这一点的横坐标正是边际收入曲线和横轴的相交点。自这一点向左的全部需求曲线上的点,需求弹性都为正,因为在这区域的价格上涨将导致需求量有比例地较大减少从而引起总收入下降。自这一点往右,需求弹性为负,因为在这区域的价格上涨只会导致需求量有比例地较小减少从而引起总收入的上升。

            由于卖方感兴趣的是其净收入或利润而非毛收入,所以他需要考虑他的价格选择对其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影响。价格通过决定必须生产的单位数量而影响其总数,同时它在边际成本随产量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影响每一生产单位的成本。边际成本是指由每多生产一个单位所引起的总成本的变化;也即最后一个生产单位对总成本的增加。这里也存在着固定成本(取得专利的花费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不受产量影响的成本,但它与价格和产量的决定是不相干的。依据定义,它不受价格和产量选择的影响;它既不会更大,也不会更小,无论垄断者是定很高的价格而产量很小还是定很低的价格而产量很大。

            对一个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卖方而言,只要增加的销售单位对其总收入的增加高于对其总成本的增加,他将会扩大生产。而当增加的销售单位对其总成本的增加高于对其总收入的增加时,他就会停止扩大生产。换言之,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是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相等时的产量,即图9.2中的q点。在这种生产水平上,总收入等于pq,而总成本(平均成本乘以数量)等于cp。要注意的是,如果产量较小,那么利润也会较少,因为卖方会处在那交叉点的左面,而在那区域,增加的产量对总收入的增加会高于对总成本的增加。而当更大的产量引起的是更少的利润时,卖方就在交叉点的右面了,因为在那区域,每一销售单位带来的总成本增加会高于总收入增加(即在那里,边际成本超过了边际收入)。

            图9.2中P的另一个名称是垄断价格(monopoly  Price),因为它是一家没有任何竞争和担忧的企业所走的价格。竞争会使价格发生变化。假设,A是开始时某产品(当然是零部件)的唯一卖方,他的成本和需求曲线在图9.1和9.2中得以表明。他制定了价格p并销售q量的产品。而其他人也能以A同样的成本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中的B为A的巨额利润(pq—cq)所吸引,从而决定生产这一产品,并也以P价格销售。图9.3表明了这一结果。由于B销售A的四分之一的销量(B的产量q’-q),所以市场上的产品总量(q’)就是原销量的四分之五。对于更大量的产品,消费者不会支付P的价格,而只支付P’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