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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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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引起专利保护授予的是对立即模仿的关注,但像我们所知,专利权在时间和范围上是有限的。换言之,垄断者却比竞争企业更能将外在性(参见7.7)内在化,包括信息外在性,而发明创造就是这种情况。

            9.4价格歧视

            在前面几节阐述的垄断理论作出了这样的假设:垄断者以单一价格销售其产品。这一假设通常是合理的。如果他以两种不同的价格销售其产品,那么支付较低价格的买方就会将其转卖给支付更高价格的买方。这样的转卖(称作套利,arbitrage)将使销售者不可能维持不同的价格,但套利不总是行得通的。这种产品可能不能为转卖而储备(如许多服务)或可能对转卖存在有契约性限制。如果垄断者能够防止套利,那么他就可能不是依据销售成本(这是相同的)而是依据购买者对其产品的需求弹性而对不同的购买者确定不同的价格。这就是价格歧视(price  dlscrimination)。

            需求曲线的下倾表示(正如我们已知道的那样)消费者(或他们中的某些人)可能愿意以超过成本很多的价格购买部分垄断者的产品量,但对其他人而言只愿支付比成本略高的价格,而还有一些人却不愿支付任何高于成本的价格。这里不存在一种能获得消费者愿意购买某些单位物品的全部价值、而又不损及在增加销售情况下利润虽较小但却仍是正利润的单一价格。从理想角度看,垄断者可能想与每一消费者就每一产品单位进行分别商谈。然而,他可能永远无法改变顾客支付等同于成本的价格的意愿,所以他的产量可能与在竞争条件下是相同的。但完全(第一等级)价格歧视的交易成本却是对交易有抑制作用的。通常,进行价格歧视的垄断者最大可能做到的也只是将其顾客分成几个群体,而后为每一群体设定单一(虽是不同的)的价格。

            不完全(第三等级)价格歧视对产品产生的作用是难以定论的。假设单一垄断价格是10美元,但在索取此价格之外,垄断者将买方分成两个群体,对其中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所收取的价格为5美元,而对另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所收取的价格为20美元。他增加了销售——由于第一个群体中那些不愿支付10美元的人愿意支付5美元。但他也损失了销售——由于第二群体中愿意支付10美元的人不愿意支付20美元。减损的销量可能会在数量上超过增加的销量。虽然他的利润可能会更高,但他的产量可能会较低。

            即使是完全的价格歧视也不能消除对垄断的经济异议。虽然竞争的产量也能取得,但由于现在垄断的潜在利润较大,所以为了竭力地形成、保持和阻止垄断会浪费更多的资源。由此,垄断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是更高的。

            9.5垄断的其他障碍:市场竞争、耐用性和新进入

            如果一个买方愿意从单一的卖方处取得其特定物品的所有需求,那么卖方就将由此对其供应取得一种垄断。但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那么买方就不会支付任何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有几个卖方处于同样地位向他供应;达成垄断期间有效契约的成本不具抑制性;卖方没有达成共谋。然而由于众多卖方将互相竞争着提供有吸引力的契约,所以契约价格也就成了竞争价格。但假设一旦已取得契约的卖方开始履行契约,任何其他人进入作为买方的供应者这种位置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为什么可能这样,参见12.1)。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就将需要长期契约以保护其免受垄断定价,而长期契约可能涉及成本很高的不可改变性(参见13.7)。

            在耐用物品垄断化方面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困难,最鲜明的例证是土地。如果一个人拥有美国的所有土地而想以能使其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出售,那么像任何其他垄断者一样,他将会把价格定于只有一部分土地被购买的水平。但一旦这一销售完成,他就会积极地开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其剩余部分的土地,直到最后所有的土地都被出售。由于人们知道这些,所以他们不会向垄断者支付开价,而由此垄断化的企图也将会失败。

            钻石也是耐用物品,而它的生产仍长期为限制产量和收取垄断价格的国际卡特尔所控制。但它不像土地,钻石是可以被不断生产的。如果有一年钻石卡特尔增加生产和削减价格以竭力取得社会中原无力支付钻石价格的部分顾客,现存的每一钻石的价值就会下降。这样,由于卡特尔已表明其不可靠性,所以它就永远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收取很高的价格。

            即使是土地垄断者也能可信地限制其产出——如果他出租而不是出售土地。如果在已出租了他的一部分土地后,他就会开始以更低的价格出租和出售其另外的部分,而为了展期而延长租赁时他就不可能收取很高的垄断价格了。由于知道他会积极遵守其初始产出限制,所以买方就不太怕支付全部的垄断价格了。

            垄断的理论并没有解释垄断者是如何在此价格对卖方有吸引力的情况下在其他市场维持其垄断价格的,而它是这一市场的可能进入者。由于垄断收益高于竞争收益,所以竞争市场的卖方就会倾心于收取垄断价格的市场。为了在那市场中取得一些垄断利润,新进入者就必须出售产品,而他的销售就将增加市场的产量,从而导致价格下降。所以,许多垄断者包容着其自身毁灭的种子。但是新进入收取垄断价格市场的企业的比率是关键的。如果垄断者拥有专利权和其他合法垄断权,那么那一比率就可能是零,而垄断价格就会持续到合法垄断权结束为

            有时,垄断也将在没有对进入设置任何法律障碍的条件下继续。也许由于垄断者的成本要比新进入者的成本低得多,所以垄断价格要比新进入者为弥补其成本不得不收取的价格低得多。或者也许垄断价格虽然高于新进入者的可能成本,但却不具诱惑力,因为可能的进入者知道如果他进入市场那么垄断者就能很容易地收取低于进入者成本的有利价格,因为垄断者是更有效率的生产者。垄断也可能由于市场只存在一个卖方的空间而是市场得以维持的永久条件(参见12.1)。但即使新进入者的成本与垄断者相同,也并不意味着对进入的威胁总会阻止垄断价格的收取。由于成本与时间有着相负关系(用三个月建一座钢铁厂的成本要比用三年的成本高),以与垄断者相当的成本立即进入一个垄断市场经常是不可能的。所以,即使在成本不利于新进入者这一意义上不存在对进入的阻拦,也还存在着一个间隔,其间就可能取得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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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十章  反托拉斯法

        第十章  反托拉斯法

            10.1卡特尔和谢尔曼法

            在竞争的卖方之间签订确定他们产品价格(或限定他们的产量,这是一样的)的契约像任何这种意义上的其他契约一样是不可能的,除非他们寄希望于它能使他们全部得到改善。但它又损害了其他人,如不是作为契约当事人的消费者;并且如我们在上一章中得知的那样,当替代的作用和垄断利润转化为成本的趋向被考虑进去时,消费者的成本就会超出卡特尔成员们的收益。事实上,消费者与卡特尔中的卖方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契约关系,所以看来好像科斯定理会起作用并且消费者也会对卖方将其产量扩大到竞争水平进行报答。但这可能表示,市场的最终状态将是完全的价格歧视(你能明白为什么吗?);并且即使套利可以被阻止,就每一产量单位与消费者进行的谈判也会由于成本过高而成为不可能。这是一个即使对处于契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交易成本仍可能很高的例证(我们看到的另一例证是什么呢?)。所以,在19世纪后期,法院依它们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实施卡特尔协议是并不奇怪的。

            由于即使没有对违约的法律制裁人们通常也被引导以考虑相互利益而遵守他们的契约(参见4.1),所以不履行并非一种明显适当的救济措施。但价格固定协议比大部分契约更缺乏稳定性。这样的协议的当事人就是“购买”另一当事人不以低于某价格出售其产品的协议,而此一“产品”——在价格竞争上的克制——是难以检查的。如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减损销售量,这里就存在着许多可能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竞争者削低价格与其争取销量。但他如何才能发现它呢?他可以询问他已失去的买方,但他无法信任他们的答案。即使事实并非如此,他们也可能告诉他其竞争者正以低于他的价格出售,从而以引导他减低其价格。而且,竞争者可能一直坚持卡特尔价格但改进了他的产品——这是一种狡猾的作弊(cheating)方法。

            虽然作弊必然表现为以较低的价格(以质量衡量)出售(为什么?),但如果由作弊所引起的市场产量增长是不大的,那么由市场价格下降所引起的作弊人的利润下降可能会低于由以垄断价格出售其每一增加单位造成的利润增长。假设作弊之前市场的产量是100个单位,每一销售者的配额是10个单位,价格是2美元,而生产成本是1美元。每一销售者都将取得10美元的垄断利润。有一销售者决定以作弊的手段将其产量增至15个单位。当市场产量升至105个单位时,价格就会下降——比如说是1.8美元。通过以1.8美元的价格出售15个单位的产品,作弊人取得了每单位80美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