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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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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所有必需的是要尽可能广泛、明确地界定市场,以使它们能包括那些虽然现在没有进入市场但在价格稍上涨后就会这样做的企业。假设铝线和铜线在生产中是合适的替代品,因为同样的机器生产着这两种产品,但它们在消费中却不是很好的替代品。如果铜的价格上涨到高于竞争价格的水平,那么铝线生产者就会转而生产铜线;而其转产能力是与其现在的铝线生产量相近似的(为什么?)。所以,铝线市场的产量应被包括在各当事人和铝、铜线生产合并者间相对市场份额的计算中。

            但这是新进入者不需要建造设施的一种情况,如果它不得不建造设施又怎么办呢?由于建造生产设施需要时间,对这种企业形成的进入威胁更可能影响的是市场中企业所面临的长期需求弹性而不是短期需求弹性;并且由于串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短期现象(为什么?),所以也许清除这种威胁对保障反托拉斯企业并不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因为计算还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将是困难的。实际上,认定可能在市场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时建立生产能力以进入市场的企业是非常困难的。

            而且,为了将感觉上的潜在竞争原则适用于必须建造生产设施以进入市场的新进入者,我们就应该假设规定一个甚至长期阻止进入的价格的目的只是为了共谋企业的利益。这被称作限制定价(limitpricing),而且无疑它是经常或曾经具有经济学意义的。由于新进入者的长期成本可能并不比已在市场中的企业的高,所以限制定价表示要以边际成本或近于边际成本定价——这从利润最大化立场看是一项有问题的精明行为,而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串通很可能由其自身的影响而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崩溃。串通者的利润最大化策略可能是基于(更高的)短期需求弹性的一种定价,从而忽视了任何由于缺乏生产某产品的设施而不能立即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者。

            未来竞争者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他们的进入可能会在长期内引起价格的下降,即使是其潜在进入的感觉不会在短期内有影响。但如果串通不可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那么为什么要担心由于合并而消除一个未来竞争者呢?未来竞争者是未来卡特尔的预防器吗?但由于未来竞争收益要比现时竞争收益价值低,他们如何才可能过高地估量合并能产生的任何成本节约(那将很快实现)呢?

            10.8掠夺

            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将重点置于通过竞争者间的合并或其他形式合作而获得的垄断力方面。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样的能力只通过一个企业的努力能否取得或扩大。我们可以暂且将企业依较高的效率或政府许可而取得的垄断或很大的市场份额置于一边,从而将我们的注意力限于被看作滥用竞争方法的手段。一种是掠夺性价格歧视(predatory  price  discrimination):一企业在有些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而在其竞争者退出市场后它又规定一个垄断价格。即使在这种行为被明确地认为是非法之前,掠夺性价格歧视的桶实例证还是很少的。其原因是这种活动对掠夺者造成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为了取得不仅可能被抑制还可能是暂时的收益,要承受巨大的现时损失,因为一旦现存的竞争者退出市场而使垄断价格得以确立,那么新的竞争者就会由此价格而被吸引入市场;这样,掠夺者可能不得不一再重复运用这一策略。

            如果仅仅掠夺性价格歧视的威胁就足以使竞争者退出市场。那么这一手段就会被经常使用,因为制造威胁的成本(不包括法律制裁成本)是很小的。一个要在成本以下销售产品的威胁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信的,因为威胁的受害人知道威胁者由其自身利益的制约而不可能付诸实施,其原因是在成本之下销售产品会引起过高的成本。但当威胁者在几个不同的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其每一竞争者只在其中的一个市场销售产品时,威胁就可能是可信的。为了使其威胁在其他市场更为可信,垄断者可能会设法使每一竞争者信服他会在某一市场实施其在成本以下销售产品的威胁。一两次低于成本销售所造成的成本与其建立信誉的收益相比可能是很小的。

            然而,假设掠夺性定价有时是可能出现的,所以应该对此予以禁止(第二个主张是由第一个前提而来的吗?)。我们如何才能使低于成本销售这一概念具有可操作性呢?如果一个企业满负荷运行并以竞争价格(即,P=MC)销售其产品,那么,任何减价都会使之低于成本。这是难以使人理解的。企业满负荷运行是指它在一个边际成本上升的范围内运行——否则,它就可以销售更多以竞争价格计价的产品。所以,如果它扩大生产,就像它为了从其掠夺计划指标处取走销量可能做的那样,其边际成本就将上升,而其价格——由于假设其并不比边际成本高——会明显下降。而且宣称任何削价都可以被推定为是掠夺性的,这仍是一项非常古怪的规则!(为什么一个竞争企业也曾削价?)

            假设未来可能的掠夺者已有了一些垄断力,而且正以高于而非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那么他就会决定降价。只要他不将价格降至由降价引起的新产量水平的边际成本以下,那么他就不会在这种意义上低于成本销售:他的削价不可能抢走比他更有效率的竞争者的生意——而比其效率低的竞争者的边际成本曲线会比他高。使这种观点成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所存在的问题是,边际成本并不是企业帐簿中处理的数字或并不是从帐簿数字中很快就能取得的(在4.8中讨论契约损害赔偿时提到过这一观点)。虽然边际成本是可变成本而非固定成本的函数——按定义固定成本是不受产量变化影响的,但边际成本和可变成本并不是同义词。

            假设生产100件产品的劳动力、原材料和其他可变成本是100美元,而如果生产99件产量的可变成本是99美元,那么产量是100件时的企业的边际成本就是1美元。但还假设如果产量增至101件,从而使企业现存的生产能力紧张化,其全部产量的总可变成本将急升至110美元,那么其平均可变成本将是1.09($110÷101)美元,其边际成本将是10美元。所以,企业如果将产品价格从3美元降至2美元以促进对更高产量的需求,那么它就要从事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对法院来说,计算企业的边际成本仍然是困难的。虽然已有人认为可用平均可变成本替代之,但那种成本在我们这一例证中只有1.09美元,这我们是清楚的。将其用作边际成本(10美元)的替代数会导致这么一个错误的结论:削价(至2美元)并不是掠夺性定价。

            图10.3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一个图式表达。这企业是一家想要成为垄断者的企业。它面对的是一支上抬的边际成本曲线,这表示对企业的有效规模有着一个明确的限制。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q’并将产量增至q’(什么决定了q’?),那么在这一点上其边际成本就会超过其价格。但其平均可变成本却由于比边际成本上升得慢(因为产量最后单位的高成本与边际内单位的低成本进行了平均)而比其价格低,从而产生了这样一个使人误解的印象:企业不在进行掠夺性定价。

            另一个问题是,可变成本的计算及由此引起的边际成本的计算对时间周期极为敏感。在很短的时间内,大多数成本都是固定不变的;但在很长的时期内,实质上是所有的成本(一个例外是公司的组成成本)都是可变的。例如,租金在短期内是固定成本但在长期内却是可变成本;如果企业的时间需求发生了变化,那么它就要在现行租契期满后再支付另外的租金。相同的例子还有:保险、管理人员薪金、养老金福利、财产税、折旧、广告和许多其他成本。原则上,决定成本是固定还是可变的阶段应在被称作掠夺性定价的时期内。如果削价持续一个月;那么相关的可变成本就是那些在一个月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成本,如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计时劳动和原材料消费。削价持续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可变成本比例就越大。如果允许企业依其短期可变成本无界限地定价,那么它就能够将远比它更有效率的企业逐出市场。其原因非常简单,那个被逐的企业的长期可变成本——即其留在商界不得不承担的成本--比一个效率较低的企业的短期可变成本要高得多。在我们上面的例证中,掠夺性企业的平均长期可变成本可能不是1.09美元而是2.20美元。但据推测,其长期边际成本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低于10美元,而且很可能只是略高于2.20美元。至于长期可变成本——当被称的掠夺性削价在很长时间内持续情况下的相关期限成本,就是平均可变成本与平均总成本的融合(固定成本加可变成本,再除以企业的产量)。(为什么?)

            这一讨论表明,在长时期内,平均可变成本与边际成本是很相近的(当然附有第12章中讨论的一些限定)。但是,它在任何时候对长期进行掠夺性定价的企业都有意义吗?总之,当掠夺者消灭了其掠夺品而要其价格提高到垄断水平时,以上情况会使回收期延长;而在决定成本以下销售(按现时成本)是否有利时,就应将那一时期的垄断利润按现值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