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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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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他的现时收入为7万美元,曲线以下、7万美元以左的区域是其总效用。曲线的斜率是负的,这表明了边际效用递减:如果A的收入从7万美元升至8万美元,那么其效用的增量(曲线以下7万~8万两数字之间的区域)就会比以前同样收入增加产生的效用增量小。B的收入是3万美元,其总效用是图的右边曲线以下、B收入刻度上3万美元以左的区域。如果将1万美元的收入从A处转移向B处,那么A的效用就会下降,其减少部分即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之下、6万~7万之间的区域;而B的效用增加了,其增加幅度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以下、同样两点之间(在B的刻度上为3万~4万)的区域。后者区域即为图中画上阴影的部分,它小于用以衡量由财富转移而造成A的效用损失的区域。这样,收入转移就造成了社会总效用的下降。原因是,在A和B都受边际效用递减影响的情况下,A从1美元所取得的边际效用要比B从相关区域得到的高。

            由于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高度不为人知,而且可能是不易为人理解的,所以以下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富人的边际效用曲线一般要比穷人的高。这就表明,如果不知道这一点,似乎最为合理的假定应是,各收入群体之间的边际效用曲线是一样的;依这观点,对收入进行平均化就可能会增加总效用。但是,另一至少也同样合理的假设是,收入和边际效用呈正相关——那些努力赚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就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而且,我们始终忽视了收入重新分配的成本。如果成本很高,那么就会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它是否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增量?

            我们先不论及重新分配成本,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收入的两种理由而为这种分析提供一些依据:对与其他物品(如休闲)有关的收入爱好的差异和赚钱机会或能力的差异。如果只存在爱好的差异,那么富人必然比穷人有更高的收入边际效用,否则他们要求同样的休闲,其收入就下降了。如果对金钱的爱好是不重要的,而且收入的差异是由运气、健康、脑力或其他你有的东西所产生的,这就意味着收入的边际效用与财富是不相关的,所以如果从富人向穷人的重新分配是无成本的,它就会提高总效用。即使这样,它并不能证实社会财富会由此得到增长。社会财富不会发生变化;或者更切合实际地说,当我们计入重新分配成本时,社会财富会因重新分配而下降。如果我们依照在第1章中所定义的效率,那么这种重新分配就不可能以效率作为辩护的理由。非自愿重新分配(involutary  redistribution)是一种强制性财富转移,它由于其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而表现出其不合理性;从效率的角度看,它与盗窃是一回事。只有通过伦理而非经济理论才能为此找到正当理由。

            16.3分配正义的契约理论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没有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会中最贫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时,那么我们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就是正义的。这种正当分配可能会很不平等,例如以下情况:更为平等的分配对工作积极性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过大,以至于最穷的人所得到的较大份额收入在绝对数上少于他们在较不平等分配情况下所得到的相对小的份额收入。

            如果将穷人的利益置为最高原则,那么我们就可能冒犯实际上为所有现代经济学家所认同的一个原则:对个人间的效用(幸福)进行比较是武断的。罗尔斯理论的合理性就在于其作出了以下似乎是合理的假设:如果一个人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已构成社会和将构成社会的每个人依其“原社会地位(originalposition)”进行问卷调查,那么结果会是,他们都偏好一套能使穷人地位得到最大改善的措施。这就表明,所有人都厌恶风险,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极端地厌恶风险的。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X和Y两种社会安排。X的结果是,收入分配使全社会人员中10%的最穷的人每年取得收入1万美元,而全社会的人均年收入也为1万美元。Y的结果是,收入分配使全社会中10%的最穷的人取得9,000美元的平均年收入,而全社会的人均年收入却为4万美元。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即使是厌恶风险的人们,也不会选择X作为一种社会分配制度。但所有这些表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特定形式(maximin,即一系列最小化的最大化)并没有得到确认。他的基本观点是对的,而且他巧妙地打破了我们在前面部分试图对抽取人生彩票后的人们的效用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僵局。当一个人的人生彩票胜券被取走而给其他人时,那么即使抽奖法是很公正的,那人的效用仍会被减少。如果A将一块蛋糕分成几块而将其中最大的一块给B,那么B就不会愿意将其自己的一部分给取得最小份额的C。但他的不愿意与分割方法是否公正这一问题并无关系。

            罗尔斯所要求我们做的,我们已在本书中做了许多次介绍:即,由于市场交易成本很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无法在市场中确定的契约内容。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知道,社会财富可以用许多方法进行分配。如果他们厌恶风险,那么可想而知他们就会要求得到保护,以免自己得到的份额过小(除非蛋糕很大)或最终得不到任何份额。罗尔斯的原则给了他们太多的保护,但这是很容易被矫正的(事实在罗尔斯很久之前就这样)。假定成为任何人的几率是平等的,每一个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都希望使其人生彩票的预期收益最大化,这些最大化的预期是通过目标效用最大化实现的。由于风险厌恶影响了效用,效用最大化的社会政策(取决于成本)就包括了某些重新分配的规定——为在人生中抽短签的人提供社会保险或“安全网”。

            一种不同的反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意见是,它几乎不具备任何操作性内容。除了要决定估计多大程度的风险厌恶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要决定谁应被视作最穷困的人。这一问题是为罗尔斯所认识到的,但他并没有设法使之得到解决。如果最穷的人是指单个的人,那么当最穷的人(比如)为最低收入群体时为公正的某些衡量标准就不再被认为是公正的了。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是:相关的领域是一个社会还是整个人类呢?(为什么?)贫困是仅仅严格地在货币收入意义上理解还是涉及衡量标准的所有问题,或更广泛些呢?还有一个问题是,特定的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是不清楚的。所有这些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好像(一方面)与十足的社会主义和(另一方面)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都是很和谐的。而这一结果在两者间的倾向性却取决于其理论所假设的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其理论所界定的所有政策都必须考虑其利益的穷人群体的范围、人们对与自由市场相对的公共制度所作出的效率评估。如果认为人们的风险程度“很高”、穷人群体的范围“很窄”、公共制度对效率的作用“很大”,那么就会导致社会主义;而如果相反,则就会走向资本主义。对其理论不确定性的反对意见就难以避免用预期效用替代罗尔斯的一系列最小化的最大化原则;长期以来它一直是功利主义的社会主义翻版。

            16.4贫困的成本和私人慈善业的局限

            虽然不存在为使收入在总体上更平等的政策辩护的令人信服的经济学理由。然而,我们有一些合理的经济学理由来为政府对降低我们称其为贫困的严重不平等(在一个富裕社会中)所作出的各种努力进行辩护。贫困的定义是难以把握的,但其鉴别却要容易一些。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埃塞俄比亚和孟加拉国的贫困含义与美国的贫困含义就有些不同。而且在同一文化环境下,贫困的概念也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如果比较一下我们各历史阶段中能使一个特定规模的家庭维持在贫困水平之上的最低收入数值,你就会发现,除了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美元价值贬值因素外,贫困线的水平还是在稳步上升。即使依之确认维持生活最低收入的底线在不断上升,但近年来美国贫困家庭的比率已有了显著的下降。而这又是很值得注意的。

            如果不考虑道德和政治上的因素,而只从经济(财富最大化)角度认识问题,那么只要贫困会对非贫困人构成成本,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为减少贫困而承担一些成本。在一个普遍富裕的社会里,贫困就可能会使犯罪率上升。对那些几乎不具备合法职业收益能力的人而言,他们所放弃的可选择的合法职业收入是很低的,而对财富的亲近就会增加犯罪的预期收益。然而,贫困可能产生的最主要成本是它对富裕的利他主义者们所造成的负效用(为什么不是穷人对其自身造成的负效用?)。我们从第5章中认识到,如果A的福利会给B带来福利(正相关效用),那么A的收入增加就会使B的收入也增加。利他主义现象在家庭成员之间要比在陌生人之间严重得多。但是,如果收入差异很大,那么微弱的利他主义情感都会产生收入转移的激励。如果A极其富裕而B极其贫穷,那么从A处减除1美元对他所产生的效用损失就会少于给B处增加1美元对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