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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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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但这种替代可以通过收入效应而得以抵消。如果闲暇是一种“较高级的物品(superior  good)”——随着某人收入的增加,其闲暇消费也将有所增加——那么,对纳税人而言,

            高边际税率和累进税制的结合就会因减少其实际(即税后)收入而降低其闲暇的价值(而它所减少的数量要高于它所减少的相对于他工作成本的闲暇成本)。(当然,当边际税率越接近100%时,收入效应就越不可能等于或超过替代效应。)这一观点同时表明,在联邦所得税中增加个人免税额也会像递减税率一样降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它对高边际税阶层的人们所减除的应税收入多于低边际税阶层的人们,所以它呈递减趋势。由于边际税率不受影响,它在不减少相对于闲暇代价的工作代价的情况下增加了纳税人的福利,所以它又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即使我们先不谈收入效应,累进税减少的工作量仍是不明确的。因为如果总税收不变,那么有些纳税人在累进所得税制下的边际税率就会比比例税制下的低。这些低税率对促进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会大于高边际税率对其他纳税人的消极作用。但假如收入最高的纳税人是社会中最有生产能力的工作人员,那么累进税制的消极作用就不会由低边际税率对收入较低的纳税人的激励作用所抵消。

            这种有关累进税对工作激励影响的谈论是略有误导性的,因为它好像意味着工作比休闲更具生产率。但在原则上并非如此。重要的是对工作的定价并没有高到(以很高的边际税率)使无效率的休闲得以消除。

            累进所得税将冒险量减至最佳水平以下。有些高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是对风险的补偿。一旦产生危险,收入就很低了。假设在一作曲团体(10人)中有一人在一年中作曲赚了10万美元,而其他9人却一无所获。虽然这一团体的平均收入是极其有限的,但对其课征的所得税税率却要比每一作曲者赚1万美元的情况下高得多。

            阻止冒险会使家庭间的收入永远不平等。也许,除了鼓励冒险之外,我们没有更有效的方法可以促成收入变动(有上升也有下降)。冒险而失败的富人会以贫困化而告终;而冒险成功的穷人会以富裕化而告终。也许这就是极端累进税制在中庸的美国人中不很受欢迎的缘故。但我们又要谨慎地作出效率的推论。比例所得税可能会被看作是对冒险的补贴,因为它允许损失冲抵收入。在那种情况下,税收就降低了由有风险的事业所产生的结果方差。如果冒险者成功,他会取得较少的税后收入;如果他不成功,又可能损失较少的税后收入。所以,相对不重视所得税的国家和征收很高累进税的国家都可能在阻止冒险并由此而降低社会变动。

            高累进率所得税制的其他社会成本是偷漏税所需要的大量法律和会计费用。如果5万美元以上收入的边际税率为90%,那么收入为20万美元的人就可能愿意最多花13.5万美元以避免对其超过5万美元的15万美元收入支付任何税收。而且这种支出所消耗的资源——就像垄断化所遭致的成本一样——是被浪费掉而不会产生任何生产率的。但是,这一分析为极高累进税制的收入效应复杂化了:只要税收制度至少部分有效,那么高收入的人就会在偷漏上少花些钱。但这一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却为以下事实所抵消了:逃税成本在征税时是可以扣减的,和由于逃税开支会产生(税后)收入,所以纳税人会为此借钱融资。

            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这些漏洞扭曲了工作和投资的形式(你能设想一些例证吗?)。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重新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富有纳税人之间的竞争已使免税州和市的债券利率远远低于市场利率(即具有不享有免税这种相关风险的证券的利率)。考虑到税收因素而要将较大部分(与不考虑时相比较)收入捐予慈善业的个人所取得的效用,要比没有高边际所得税率情况下所取得的效用低。因此,虽然从富人向穷人的重新分配可能并没有完成,但实际收入的不平等却降低了。但仍不明白的是,除非社会中的人们满怀妒忌,否则我们还能从此得到什么呢?税收扣减只可能是短期的(解释为什么?)。

            累进税制的一种作用是,当它被作为一种旨在通过将更多的收入(或其他也依累进率征税)推入更高税率等级中从而使政府岁入的增加高于通货膨胀的增长以最终消除通货膨胀的政策时,它就增加了通货膨胀的政治吸引力(为什么?)。这样,通货膨胀就成了一种政府不提高税率或不改变现存有效税法就能增加其实际岁入的方法。也有人认为,由于累进税制允许全体公民将税负转到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身上,所以它特别容易被滥用。但除我们前面提及的冒险观点之外,穷人将税负转向富人的实际能力受到三方面的限制:(1)那些试图在某天成为富人的穷人不会支持累进率极高的所得税,尤其是因为所得税制度对初步富裕的人待遇不公;(2)由于穷人受益于勤劳富人(或想成为富人的人)的生产能力,所以穷人也不会愿意接受一种必然会伤害工作激励的税收方法(至少在累进率的某一程度上是这样的);(3)简单多数的赞成票往往决定不了公共政策(参见19.3)。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将注意力集中于对票进税制的反对意见,那么赞成它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之一是假定富人从政府取得了更多的利益。像国防、警察、消防部门这样的政府性保护机构对富人要比对穷人更有价值,这是可得到论证的:被罪犯伤害的富人将比穷人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但是,在联邦、州和地方的预算中,越来越大的比例被用于使穷人受益的事业。在此,这种得益理论(benefits-received  rationale)就站不住脚了。而且,即使依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

            我们可以从上一章清楚地看出,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也无法证明累进税制的合理性。至于是否可以依契约理论来为之辩护也还是个尚未定论的问题,而其理由就是它旨在使穷人福利最大化。可以相信的是,如果我们将比例税制(这可能比累进税制更能鼓励有效率的活动,并且管理成本也较低)和向低收入团体提供转让性支付结合起来可能会使穷人受益。即使工作在经济学意义上并不比休闲更有价值,仍有可能产生并非由行为人取得的收益。例如,工作产生应税所得,而休闲并不产生,从税收所取得的岁入可能被用于帮助穷人。比例税制也可只通过减少逃税收益而产生更多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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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十八章  死亡时的财产转移

        第十八章  死亡时的财产转移

            18.1遗产(和赠与)税

            在许多税收专业的学生看来,对死亡时的财产征税好像完全与许多其他税种的替代效应和递减税率无关。实际上,可衡量的财产分配要比可衡量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得多,但这也只有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在估计人们的财产时,社会保障并没有被计算进去;如果将它计算进去,那么人们间财产的不平等就会小得多。事实上,如果我们对收入和财产都进行全面的衡量,那么这两种分配就会趋于平等,因为所有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主要是成为人力资本),而所有资本服务都可以被看作收入(例如,住在我自己拥有的住所中,就可以被看作有估算租金收入)。但无可否认的是,死亡时可在市场上买卖的财产量在各家庭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使这样,遗产税(estate  tax)[与遗产继承税(inheritance  tax)不同〕仍然是有些随意性,因为它忽视了分享遗产的人们的财产状况,也许这些人都是很贫穷的亲戚。而且,即使遗产税具有平等和效率的双重优点,它仍然由于依现行税率只能取得很少的岁入而是一种并不理想的财政收入税;如果我们提高税率,那么岁入就会更少,因为对其替代效应的评估要比通常想象的更为复杂。

            我们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是,为什么人们在死亡时还会留有财产而不是在其一生中将它全部消费掉。一种肤浅的答案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死,所以就必须保留一些财产以备他们寿命比他们预期的长;因为,用其财产购买年金(annuity,它是一种逆向人寿保险(reverse  life  insurance),它在没有积累的情况下在享受年金权利者死亡前向他支付固定或不同总量的款项],人们就可以不在死亡时留下大量遗产而得到保险。

            为了那些能从其遗产受益的人,人们必须要积聚遗产。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而且利他主义代价的增加会减少利他主义动机的量(而且这种减少要高于其代价增加的比例,我们在上一章中已认识到这一点)。这就表明,沉重的遗产税会降低人们的积蓄激励而增加其消费激励。但如果假定所有的税收都有替代效应,那么就很难说这是一件多么有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