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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衰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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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书籍名:《国家兴衰探源》    作者:曼库尔.奥尔


                                    事实上,在名单上的厂家甚至还会希望其中有人破产或退出该市场,从而使留下的成员可以在已形成的垄断价格下多销售一些自己的产品。  

            例如,如果开业医生的数目增加,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有医生的收入必然下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的医生行业团体都力图限制新的医师开业。从许多国家医生的收入水平甚高的事实看,这一努力已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医师开业所需的种种学历证明与资格考试都冠以保护病人权益、防止滥竽充数的美名。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无例外地只要求新申请开业的医师通过上述考试。如果这些措施真正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则对老医师也应一视同仁,定期地通过考试以检验其医学知识是否符合现代水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内,律师及其他职业也有类似的对新成员限制的规定。然而,在不限制提出诉讼的法律体系内,由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数目可能因新律师的开业而增多,从而更提高了对原有律师的需求,故使得限制新律师参加的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  

            当这些分利集团企图通过政治行动达到其目标时,排挤新成员的原因在于:该集团若能以最少的人数取胜,则其中每一成员分得的利益最多。任一院外集团,或以掠压为目的的军事联盟,如果其成员的数目多于其取胜所必须的最低数目,则每一成员所分得的胜利果实将减少。但正如卡特尔必须包含所有的销售商那样,采取政治或军事行动的集团也必须拥有足够的人数才有可能取胜。而在充满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任何集团能胜过对手所需的最低人数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该集团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增大取胜概率与减少每人分得的胜利果实之间进行权衡。但无论如何总有某种界限,超过此界限,集团中原有的成员必然要排斥新成员,不允许其加入。用作者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内的辩证语言说,以分利为目的的院外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兼容性的集团。  

            采用政治或军事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一个有趣例子就是掌握统治权的贵族或寡头。设想在某一国家中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例如这批贵族或寡头,掌握了政治上的统治权。这一批人有一种强烈的动机,企图将更多的社会收入分配给统治集团的成员。除了这些贵族或寡头认为新成员加入自己的集团会加强其地位之外(例如,原来的反对派加入该集团),该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每新增加一个成员,必然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利益。根据全部历史上所有贵族统治集团都有排他性的事实,显然可以说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贵族统治集团曾使用无数的标志或纹章来使其成员与其余的人民明确区分开来。当统治集团的地位足够稳定,能将其权力传给其后代时,这种排他性就更加明显了。在此情况下,只有贵族或统治集团的子孙有权继承统治权,而其他人都不允许  “  篡位  ”  。这种排他性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有些人认为这是  “  天赋的  ”  ,并找出一切理由来为其辩护。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探索一下婚姻与子嗣继承制度对这种排他性会产生何种后果。如果统治集团的子女都与集团之外的人结婚,则这些子女及其配偶都将属于下一代的统治集团,从而统治集团的人数就会增加一倍。于是第三代统治集团中每人所得的利益将为其父辈的一半。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就是只赋予一种性别的子嗣及其家庭以继承权;在某些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可能就是这种原因。但统治集团的成员中只有女儿(或女儿人数多于男儿)的人有理由反对这种男性继承制度;除了他们本能地考虑其女儿们的利益外,他们还害怕由此会永远丧失了其后代在统治集团中的地位。那么,统治集团内的家族在继承制度上怎样才能使其每一代子孙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不逐代递减一半或一半以上呢?  

            他们可以借助于法律或社会压力来强制实行族内通婚制度:如果能迫使统治集团的子女相互通婚,则全部家族的遗产都可以保存在统治集团之内。在不同的社会内,都可以找出大量事实来证明贵族们反对其子女与门第较低的普通人通婚。根据同样的推论,可以为反对皇族与平民通婚是限制如欧洲皇族成员数目将按指数规律增长。  

            当然,还有别的原因推动族内通婚,因此不宜将上述推论过于绝对化。但作者认为本书在以后篇幅中可以有力地证明我们不应忽视上述推论。不应简单地认为族内通婚制度仅仅是由于贵族或皇族的子女与普通人的子女之间生活习俗不同而不知如何很好地相处。各个社会阶层以内通婚的比例很大的事实表明,其中必有某种隐藏的理由: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律或风俗习惯迫使同族通婚的情况下,贵族与贵族或其他阶层内部通婚的比例也很大。但这还不足以解释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排斥皇族或贵族与普通人结婚;如果这种陋习造成了恋人间的许多悲剧,我们还需要解释为何局外人对此如此关心?最起码的常识是,门当户对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幸福。一个小康之家的母亲在劝告女儿要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婚时,并不意味着反对她与百万富翁成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是否遵守某种不成文法,应视环境而定。很容易理解,为何破落的贵族家庭往往违反同族通婚的习惯而令其子嗣与富商的女儿结婚。有待阐明的问题仅仅是: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会使局外人认为族外通婚是违反某种原则的。这些法规至少部分地可以用该集团的利益来解释。就这一方面而言,用上述分利集团的排他性来解释族内通婚的根源是最明白不过的,虽然这种理由会使一些人感到不愉快。  

            在此处重点讨论的卡特尔与特殊利益集团组织中,还应考虑前一章所述的如下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集团的社会联系十分广泛,其社会内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必定较多,从而组织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各种集团中每一成员所分享的集体利益大体相同,而且必须执行同样的政策,放由收入相近且贡献也相当的成员组成的集团较易就集体行动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以得出第八条推论如下: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十)  

            分利集团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必然使用其院外游说手段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并用其组织手段来控制市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影响全社会活动的效率、经济的增长与排除新成员的进入,同时还会改变不同机构和各种活动在社会中的地位。院外游说活动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并扩大了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市场中的共谋和有组织的活动则增大了讨价还价的难度和作者所谓的协议的复杂化。上述院外游说活动和卡特尔行为所花费的成本在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愈来愈多的资源被消耗于政治活动和卡特尔行为,而较少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这一事实又进一步影响社会意识和文化。  

            院外游说活动采用了不少特殊手段并制造了许多非正常案例,结果使立法和政府活动增加了复杂性。例如,通过院外活动争取到某项收入的税率降低,将会使税收表变得更为复杂;通过院外活动增加某些商品的进口税,则将使贸易立法变得比统一的税法更为复杂,自然比全部免税更要复杂得多。鉴于普通公民对于监督复杂的公共政策缺乏兴趣,因此院外活动的结果使事情愈复杂化就愈容易获得成功,这样自然会导致全部社会活动的进一步复杂化。  

            查尔斯  ·  舒尔茨(  Charles    Schultze)曾经描述过一种动态过程,可以表明因院外活动而如何加剧立法过程的复杂化的。每当通过院外活动或其他手段制订一项法律后,就会产生一种刺激促使聪明的律师和其他专家想尽办法去钻该法律的空子从而逃避某种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代表该法律利益的集团和执法官员则往往又没法补充或修正该法律以便堵塞漏洞并防止其被人滥用。当然,法律愈复杂并不意味着漏洞愈少。事实上,当法律变得愈加复杂时,往往逃避其约束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反而愈大。这样,正如舒尔茨所指出那样,立法之后就会产生  “  找漏洞  ”  与  “  堵漏洞  ”  这样几乎无止境的循环,从而使法律的复杂性及其执行的成本愈来愈高。  

            法律条文愈加精细,则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专家人数愈多;这类专家包括律师、会计师或处理与政府某一方面关系的顾问,等等。当这类专家地位的重要性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他们自身就很可能组成某种共谋或院外活动集团来维护法律的复杂性,反对加以简化或废止某项法律。按照前述分利集团行为的普遍规律,这类院外活动集团并不是很容易组织、在短期内能产生或自动形成的,但它们往往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一旦形成了这类院外活动组织,其影响就相当可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法院律师成功地阻止了州议会通过  “  完美无缺  ”  的汽车保险法,因为这种立法能够大大减少由于车祸而引起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