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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衰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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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书籍名:《国家兴衰探源》    作者:曼库尔.奥尔


                                    这种内部的衰落在印度表现得极为明显。”以上由《印度的发现》这本书所引用的大部分言论都涉及穆斯杯征服印度的时期,但是尼赫鲁也很清楚,在几个世纪之后欧洲人统治下的印度,其停滞不前也是同样明显的;他指出,欧洲人可以非常“轻而易举”地夺取印度次大陆;“在偶然性中包含着某种必然性。”  

            尼赫鲁把这种衰退归因于“印度社会的静止本性,它不能随变化着的世界而变化,而所有固步自封的文明都会衰落下去”。他推论说:“也许这是印度那种以种姓等级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制度日益僵化和排外的必然结果。”他写道,这种种姓等级制度是一种“阶级的僵化”,它“引起退化”,而且它目前仍是一种“枷锁和祸害”。尼赫鲁并不认为这种分析判断包含什么创见,而认为它完全是一般常识。对于一个被囚禁的政治领袖在没有很好地得到资料来源和专家帮助的条件下仓促写成的这本著作的可靠程度当然是有限的。不过,作者认为,由于这本书连同它的作者在印度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广泛的赞赏,因此,通过许多受过教育的印度人的体验和观察,书中所作的描述肯定已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种姓等级制度除了对于效率的影响以外,它也是极度不平等的根源;无论是在机会选择还是在成果分享上都是如此。今天的印度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任何人都必须记住,在传统的印度种姓制度中,有一部分人却不仅被限制终身,而且世世代代永远只能从事像清扫厕所和处理死尸这样一类工作。就连他们同社会上其他人的接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接近都被看成是一种污染,他们在寺庙中出现就被当成是对神灵的亵渎。除奴隶制以外,很难想像还有一种机会更不平等的制度,而且成果的分配也是最不公平的。当然,这种不平等也是尼赫鲁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六)  

            以种姓等级制度还不足以解释在穆斯林和欧洲人入侵时期印度衰落的原因。这也是一种难以验证的特定解释。印度的历史在许多方面都是独特的;而且无法确定某种社会特征确实是尼赫鲁所提到的衰退的根源。只有当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印度会产生种姓等级制度而且以一种能同时适用于其他国家经验的理论解释这种种牲等级制度时,我们才能认为已经找到了正确答案。  

            关于印度遥远过去的历史资料是如此之贫乏,我们所了解的又是如此之少,以至将不可知论用于此种场合非常适当。一般认为,印度并非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着种牲制度。在雅利安人入侵之前,种姓等级制度还不曾出现于印度河流域的古文明中。雅利安入侵者的《吠陀经》内既没有论及宗教仪式的纯洁和玷污,也没有提到作为种姓等级制度特征的禁止族外通婚或等级地位的改变。那么种姓等级制度是怎样出现的呢?  

            最普遍的一种假设是,等级制度来自于行会或者类似的组织;大多数种胜等级以各种职业命名,而且在印度早期历史中就有行会存在的证据。另一种常见的假设是:本地人之间以及本地人同操雅利安语的入侵者之间所存在的有形的种族差异是种姓等级制度的根源;直到今天,在一些种姓集团之间还存在着有形的种族差异,而且英语中的“Caste”(等级制度)来源于葡萄牙语“Casta”,意思就是种族。至今,另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解释是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共同的血统;种牲等级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同族通婚或禁止同种姓集团的基本单位,即“加堤”(jati)以外的人通婚,而且许多部落都被归并到种牲等级制度中去。本书的理论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种姓等级制度起源于行会这一假设上;但其他两种假设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本书理论是正确的话,我们将对其他两种假设再作些简要的分析。  

            从传统上看,种牲等级制度具有与行会和其他分利集团同样的行为。随着现代化的到来,许多新的职业已经出现,而且种姓等级制度也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受过教育的现代印度人来说,种姓等级制度基本上不再是一种职业上或行会的分类方式。无论如何,从传统上看,种姓团体不仅主要是职业性的,而且也表现出卡特尔和其他特殊利益集团所具有的全部特征。它们控制了职业的加入权和经营方针,保守职业的或工艺的秘密,制定垄断价格,采取抵制和罢工活动,而且以集团而不是以个人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的活动。  

            种姓等级制度本身也有若干与分利集团相似的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往往是整个集团而不是个人改变社会地位。一个兴旺发达的种姓集团会逐渐升到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还可以集体决定采取约束力更强的仪式制度,从而甚至在纯洁和玷污的宗教观念上其地位也会上升。另一个特征是,印度强调“达摩”(dharma)即对种姓或集团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法规不是按普遍原则制定的,而是以一个人对种姓等级或其地位的忠诚作为标准;这样一来,它就更类似于取消职业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他们进行种姓等级活动时甚至是杀人凶手或其他罪犯的行为也要用他们的“达摩”来加以衡量。对于一个人忠实于他所出生的种娃等级或集团法规的奖赏是让他来世转生到更高级的种牲集团之中。最后,对于出身于低贱等级的人来说,在有生之年中能使他宗教地位上升的一条道路就是脱离种姓集团竞争体系,放弃物质的享受和世俗关系;像婆罗门这样较高的宗教地位是同特权相联系的,而任何人若不能抛弃自己的一切而企图获得更高的宗教地位,则对于其他集团都会构成一种威胁。  

            (七)  

            然而,以上所述不足以解释禁止同种姓集团以外的人通婚这样一种等级制度的特征,也没有说明种姓等级与种族或伦理方面的差异之间有何联系。为此,我们必须转到推论8上来,这就是:分利集团以排外为特征,而且企图限制其成员资格的扩散。我们必须弄清这一推论是怎样应用到几代人的时间范围中去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盈利性行会的老会员的情况。老会员作为盈利性集团的集体所有者之一,他关心他或他的后代可以怎样去分享该集团未来的收益。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他可以在去世或退休的时候,将他在联合体中未来收益的分享权让其子女来继承,例如他的儿子可以接替他在行会中的位置。然而,联合体中有些成员还有女儿,有的则只有女儿。假设联合体是一个只有男工的行会,那么有女儿的会员就可以把提供加入行会的机会作为与其女婿进行婚姻交易的一个筹码。这将成为老会员取得他在联合体中某些利益的一条途径。然而我们要进一步问:如果所有的儿子和女婿都进入这种行业中去,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事实上,如果儿子或女婿都被允许入会,那么即使在人口稳定不变的情况下,行会的成员也将会倍增;在行会会员倍增的条件下,加上行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对行会的生产量实行限制,这样一来,行会将失去盈利能力。如果儿子和女儿都允许从事于一种先前只限于一种性别参加的职业,那么也将产生同样的问题。对于跨世代的行会来说,只有当它能够避免其会员人数的增长率高于由于市场扩散而需要增加人手的合理增长率,它才能成功地延续下去,而市场的扩散又将取决于行会所在地区内人口和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除非不让一部分儿子进入行会,否则,唯一能使那些只有女儿的会员也获得他在卡特尔中的那份利益而又不使卡特尔陷入困境的方法就是规定将被允许进入这一行业的儿子同这一行业会员的女儿结婚。  

            对于一个不按人口比例分配农业收成的分利集团而言,情况也与此相仿。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中的成员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于更多的家庭,则每一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更少。而且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最大的那一份收入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少得可怜。这种分利集团能够在几代的时间内维持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就要被迫剥夺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我假设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主要是利用第一种方法。英国贵族也把这种方法运用到了极限,并将它与长子继承权结合在一起(难怪某些巨额财产可能在英国贵族中几代相传)。  

            提到英国贵族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第三章内有关推论8的讨论,在那里以欧洲的皇亲和贵族为例说明婚姻(或继承权)的排外性,这对于任何一个有成效的跨世代特殊利益集团来说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无疑地,那些具有沙文主义心理倾向的人,或相信不同的财产或地位水平必定与不同的风俗习惯相联系的人,将会对此处揭示的在欧洲贵族和印度种胜等级制度这两种财产和历史背景显然不同的集团之间却有着相似的发展动因的观点感到惊奇。作者相信,那些在经济学领域内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人,却不会对此感到诧异。作者猜想,研究任何一个具有森严的阶级界限的社会中几代期间跨等级流动的那些人,可能会发现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起源。  

            正如通常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行会一样,同样也把它同雅利安移民统治时期的印度种族差异和血统集团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