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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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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书籍名:《财富的归宿》    作者:资中筠


                                    实际上在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除少数经过批准的外,在华的境外基金会严格说来没有合法地位,多数是在默许下进行活动。与中国本土的民间组织一样,这一状况带来很大不便。但是它们组织活动的方式反而更容易些,因为它们在本国是合法的,并根据一定的章程工作,对华捐赠和在华工作也是在计划之中。它们赖以在华继续活动的条件是当地人民和政府确实感到受惠,需要它们。但它们中很多遇到的难题是对它们的要求太多,应付不过来,需要进行严格的选择。它们意识到自己地位的敏感性,所以大多行事低调,并小心翼翼,避免触犯中国的禁忌。绝大多数都只做公益项目,不进行思想宣传,少数如环保类的组织在做项目的同时进行环保教育宣传,还有如“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行动”实际上通过举办法律培训项目宣传法治理念。不论如何,除去提供资金来源外,这些组织存在的本身,它们所关注的领域之多样化,它们的工作作风、管理方式以及对公益事业的观念,都对中国的这一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我国民间公益事业顺利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五、  我国民间公益事业顺利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社会呼唤民间公益事业,同时社会各方面蕴藏着极大的潜力。但是中国的民间公益事业离顺利、健康的发展还有漫长道路,这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

            (1)  政府的态度、政策和法规是关键所在。

            前面所举的民间组织的个案明显地表明,凡是比较成功的组织,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而他们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也在于如何被承认为非营利组织,取得合法运营的条件。在这方面,政府的态度也有一个转变过程。以前历次所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其主要精神大多以防范为主。对公益性的捐赠,只考虑到由官办的组织(GONGO)来接收和处理。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情况开始逐步有所改变。2004年颁布的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体现了这一新的认识。《新条例》是在多年来各方呼吁的基础上,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并借鉴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在精神上和具体细节上比以前都有很大的进步。表现在:  除强调“管理”外,  增加了“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到法律保护的内容;纯民间的公益基金会的地位首次得到承认,而且首次把境外基金会包括在内;对基金会的组织、运行、监督和透明度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接近国际通行的标准;明确规定允许基金会进行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增值,使基金会的持续性有所保证;税收优惠待遇表述比以前明确,并把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者都包括在内等等。尽管现在《新条例》还不完善,但也足以对民间公益力量起到鼓舞作用,引发新的捐赠行为和基金会的成立。

            《新条例》刚一颁布,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成为第一家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在浙江省民政局注册。随后,上海有四家新的基金会注册:  复旦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福岛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会、吴孟超医学科学与技术基金会以及上海自然与健康基金会。北京到目前为止新成立和注册了14家,其中不少企业和个人实际上已经在长期做着许多公益项目。还有一些已经对中国大陆作出不少贡献,并与中国政府建立了良好关系的境外基金会正在考虑在地方上建立正式注册的基金会,而不是开设办事处,例如香港的宣明会。2005年温家宝总理第一次提出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之后,更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把公益慈善事业提上日程,纷纷以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动。凡此种种,都表明政府的态度是关键性的。

            同时,当前造成各种民间组织的艰难处境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政府的法规和实际作为,《新条例》对此并未予以解决。概括起来仍是两大问题:  一是注册难,二是税收优惠难落实。

            注册难主要难在必须有“主管单位”。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是上级干预过多,而是找不到单位愿意承揽这种既无利可图,  又增加责任,  甚至担风险的事。何况公益事业面非常广,  现有的政府部门无法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许多很受社会欢迎的组织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为无法注册,也就没有合法地位。

            即使符合《新条例》,得到合法注册的基金会,在税收优惠上也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2004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纳税人通过国内民间社团和政府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从其应纳税款中全部扣除。此规定也包括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副业所得,境外对教育机构的图书和器材的捐赠也免收关税。这是向前进了一步,不过仅限于教育。现在人们都在期盼覆盖面更广、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方案出台。

            还有一障碍是注册资金的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尽管条例对公募基金会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即使已募足注册资金,也有一些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为公募基金会的。也许鉴于目前我国的流弊,  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  以免失控。但愿随着条件的成熟,  这一门槛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  的普通人进行小规模的公益活动。

            (2)  公益组织的可问责制和可信度。

            在公益组织方面,当前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信誉问题,也就是建立可问责制。综观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可问责的问题始终是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反映在国会每隔一个时期就要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基金会和政府经过长期的对话、磨合,才制定比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证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制,又不妨碍其顺利工作。另外,民间自发地出现许多监督组织,基金会本身也成立诸如“基金会理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避免弊端,例如10年前最大的公募组织“联合道路”出现的丑闻,经过几年整顿才勉强恢复信誉。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完善,结构性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交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的,所以出现以慈善为名行敛财之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还有最常见的现象是为某一目的捐赠的款项经过各级政府层层克扣,即使不落入私囊,也被挪作他用(例如“形象工程”之类)。以至于有一位浙江省对“希望工程”捐款的大户,需要专门雇人逐级跟踪其所捐款项,以保证其正当用途。《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制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3)  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也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虽然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  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一般说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在个人捐献时可以要求冠名,例如以某人冠名的大楼、图书馆、奖学金或讲座等。但是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作为《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4)  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前面已经提到,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诸媒体。不过自《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起来,并公开亮相。2005年9月由“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GCAP  China)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在北京举办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千年发展目标论坛”,有11家国际民间组织和150家中国民间组织参加,并通过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北京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