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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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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书籍名:《资本论》    作者:卡尔.马克思


                                    产业资本的侵入,到处促进这种转化,同时又促使一切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

        第二,进入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商品(也包括可变资本在付给工人之后为了再生产劳动力而转化成的必要的生活资料),不管其来源如何,不管生产它们的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如何,已经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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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资本的形式,以商业资本或商人资本的形式,出现在产业资本面前;商业资本,按它的性质来说,包括一切生产方式的商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大规模的生产为前提,同样也必须以大规模的出售为前提;因此是以出售给商人,而不是出售给消费者个人为前提。如果这种消费者自己就是生产消费者,是产业资本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为其他生产部门提供生产资料,那末,也会发生一个产业资本家(以订货等形式)直接出售给其他许多产业资本家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每个产业资本家就是直接的出售者,就是自己的商人;在出售给商人的时候,也是这样。

        作为商人资本的职能的商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日益发展。因此,我们在解释资本主义流通过程的某些方面时,有时假定商业存在,但在对资本主义流通过程作一般分析时,我们假定是直接出售,没有商人作中介,因为商人的中介会把运动的各种因素隐蔽起来。在这里,忽略商人中介的存在是理论分析上的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对所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时,都可以忽略商人中介的存在。比如,有些人将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药方建立在直接出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前提上就不合适。

        我们来看看西斯蒙第,他对这个问题的说明有些天真:

        “商业动用的资本是相当可观的,但乍一看来似乎并不构成我们曾详细论述其运动的资本的任何部分。在呢绒商栈房中堆积的呢绒的价值,初看起来似乎和年生产中富者为使贫者劳动而付给贫者的工资部分无关。然而,这种资本只是补偿我们前面讲的另一个资本。为了清楚地理解财富的发展,我们已经从财富的创造一直谈到财富的消费。例如,生产呢绒所用的资本在我们看来总是一样的;在和消费者的收入进行交换时,它只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以利润的形式,成了工厂主的收入,另一部分则以工人生产新呢绒时的工资的形式,成了工人的收入。

        但是,我们立即发现,为了大家的利益,最好使这个资本的各个不同部分可以互相补偿,假如10万埃巨足以保证工厂主和消费者之间的全部流通,最好把这10万埃巨在工厂主、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平分。工厂主只要拥有三分之一的资本,就能进行他拥有全部资本时才能进行的活动,因为他现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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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制造出来以后,可以比他寻找消费者时快得多地找到商人来购买。批发商的资本也可以快得多地用零售商的资本来补偿……预付的工资总额和最后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成为资本的利润。自从工厂主、批发商和零售商分别执行他们的职能以来,这种利润就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了,而完成的工作是一样的,虽然需要三个人,而不是一个人,需要三个资本部分,而不是一个资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l卷第139、140页)。——“一切都是间接参加生产;因为,既然生产的目的是消费,那就只有在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里之后,生产才能算完成”(同上,第137页)。

        在考察循环的一般形式时,总的说来,在这整个第二卷中,我们所说的货币,是指金属货币,不包括象征性的货币,单纯的价值符号(只是某些国家所特有的东西)和尚未阐明的信用货币。第一,这是历史的进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信用货币还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第二,这个进程的必然性,在理论上由以下的事实得到了证明:图克等人过去对信用货币的流通所作的一切批判性的说明,迫使他们不得不再三回过去考察在单纯金属流通的基础上事情是什么样的。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金属货币既能执行购买手段的职能,也能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在这第二卷中一般只谈它的前一种职能形式。

        只是作为产业资本单个循环过程的一部分的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如果只代表一般商品流通范围内的一个行为序列,那它是由以前(第l卷第3章)已经阐明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货币的流通速度越大,也就是说,每个单个资本经过它的商品或货币的形态变化序列越快,同一货币量(比如500镑)就越是使更多的产业资本(或商品资本形式的单个资本)相继进入流通。因此,货币越是作为支付手段执行职能,也就是说,例如,在一个商品资本由它的生产资料补偿时越是只需要支付抵账后的差额,支付期(例如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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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期)越短,同量资本价值的流通所需要的货币量就会越小。提高货币流通速度的办法。另一方面,假定流通速度和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必须作为货币资本流通的货币量,就由商品的价格总额(价格乘商品总量)决定,或者,假定商品的总量和价值已定,就由货币本身的价值决定。

        但是,一般商品流通的规律,只有在资本流通过程形成简单流通行为的序列时,才是适用的,而在简单流通行为的序列形成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职能上确定的阶段时,却是不适用的。

        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最好考察具有不间断联系的流通过程,这样的流通过程表现为两个形式:(II)和(III)。

        作为一般的流通行为的序列,流通过程(不论是W—G—W,还是G—W—G)只是代表商品形态变化的两个相反的序列,其中每一个形态变化又包含着别人的商品或和商品相对立的别人的货币方面的相反的形态变化。

        商品所有者方面的W—G就是买者方面的G—W;商品在W—G中的第一形态变化,就是表现为G的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在G—W中则适得其反。因此,既然资本家执行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的职能,从而他的资本对别人的商品来说执行货币的职能,或者对别人的货币来说执行商品的职能,那末,关于一个商品在一个阶段上的形态变化和另一个商品在另一个阶段上的形态变化的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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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作的说明,对于资本流通也是适用的。但是,这种交错并非同时就是资本的形态变化交错的表现。

        第一,我们知道,G—W(Pm)可以代表不同单个资本的形态变化的交错。例如,棉纱业主的商品资本棉纱有一部分要由煤炭来补偿。他的资本的一部分处于货币形式,要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而生产煤炭的资本家的资本却处于商品形式,因而要转化为货币形式;同一个流通行为在这里表示两个(属于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的相反的形态变化,也就是表示这两个资本的形态变化序列的交错。但是,我们知道,G转化成的Pm,不必是绝对意义上的商品资本,也就是说,不必是产业资本的职能形式,不必是资本家生产出来的东西。可以是在其他社会形态下生产出来的东西。这里总是一方面的G—W,另一方面的W—G,但并不总是资本形态变化的交错。其次,G—A,劳动力的购买,决不是资本形态变化的交错,因为劳动力固然是工人的商品,但只有卖给了资本家,才变为资本。另一方面,在W'—G'过程中,G'不必是转化了的商品资本;它可以是商品劳动力转化成的货币(工资),或者是独立劳动者、奴隶、农奴或公社所生产的产品转化成的货币。

        第二,即使我们假定世界市场的全部生产都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对于在一个单个资本流通过程内发生的任何形态变化所起的职能上确定的作用来说,也决不要求这种形态变化在另一个资本的循环上代表相应的相反形态变化。例如,在P…P循环中,W'转化成的货币G',从买者方面看,可以只是他的剩余价值转化成的货币(如果商品是消费品);或者在G'—W'=A+Pm中(因而这里进入的是已积累的资本),对Pm的卖者来说,G'可以仅仅作为他的预付资本的补偿而进入他的资本流通,或者它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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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收入花掉而根本不再进入他的资本流通。

        因此,社会总资本——单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只是独立执行职能的组成部分——的各个不同组成部分在流通过程中怎样互相补偿的问题(无论说的是资本还是剩余价值),不能从商品流通的简单的形态变化的交错得到说明,这种交错是资本流通行为和其他一切商品流通所共有的,这里需要用另一种研究方式。在这个问题上,直到现在为止人们还是满足于使用一些空洞的词句,只要仔细分析一下,这些词句不过是包含一些不确定的观念,这些观念只是从一切商品流通所具有的形态变化交错中套用来的。现在有太多的由空洞的词句构成的似是而非的所谓经济学理论。似乎只要认识几个字就有资格提出一套经济学理论要别人接受。

        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从而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一方面,生产资本的形成要素必须来自商品市场,并且不断从这个市场得到更新,作为商品买进来;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产品则作为商品从劳动过程产生出来,并且必须不断作为商品重新卖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