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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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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书籍名:《资本论》    作者:卡尔.马克思


                                    

        第三:即使假定,在这种生产方式(事实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为前提)出现时,土地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价格,例如,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就是这样,那末,只要这种生产方式从农业简单包括在资本之下的状况稍有发展,并且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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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种必然会同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的改良和生产费用的降低一旦发生,土地产品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情况,就会由于反作用,即土地产品价格的下降而趋于平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因此,用这个传统的方法,是不能说明作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地租的。不论地租最初是出现在怎样的历史情况下,它一旦扎下根来,就只能在前面已经阐述过的现代条件下发生。

        最后,关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还应该指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转化成独立的农民这样的所有者,并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这样投入的资本的利息;因此,这种情形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

        V.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在这里,我们就要结束我们对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甚至在最后一个形式即货币地租上,——只要它是纯粹的,也就是说,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一这种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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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国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从一方面说,租地农民没有足够的资本去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所得到的部分并不具有纯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它也可能实际上吞并了租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者从这个剩余劳动中留给租地农民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是,地租在这里已不再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劳动或者也使用别人劳动的租地人,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要求产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

        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还在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保留下来。这种残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实现向比较低级的地租形式过渡的借口。土地一部分属于单个农民,由他们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则共同耕种,形成剩余产品,它部分地用于公社的开支,部分地作为歉收时动用的储备等等。剩余产品的最后这两部分,以及最终全部剩余产品连同生长这个剩余产品的土地,都逐渐为国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夺;原来的自由农民,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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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耕种这种土地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变为有义务从事徭役或交纳产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夺者则变为不仅是被掠夺的公有地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农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社会主义的国有资产由各个国有企业的工人独立地使用。其剩余产品,部分地用于公共的开支,部分地作为不景气时动用的储备等等。剩余产品的最后这两部分,以及最终全部剩余产品连同生长这个剩余产品的国有企业,都逐渐为国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夺;原来的自由工人,有义务共同使用这种资产的国家的主人翁,这样就变为有义务被剥削的人或下岗的人,而国有资产的掠夺者则变为不仅是被掠夺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工人其它资产的所有者。

        我们用不着在这里深入研究真正的奴隶经济(它也要经过各个阶段,从主要为自身需要而从事经营的家长制,一直到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经营的真正种植园制度),也用不着深入研究土地所有者自己花钱耕种,占有一切生产工具,并剥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给实物或货币报酬的雇农的劳动的大地主经济。在这里,土地的所有者,和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从而和包括在这种生产要素里的劳动者的直接剥削者,是合而为一的。地租和利润也是合而为一的,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在这里体现为剩余产品的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都直接被全部生产工具(其中包括土地,在原始奴隶制度形式下也包括直接生产者本身)的所有者所榨取。在资本主义观念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例如在美国的种植园,这全部剩余价值被看成是利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存在,同它适应的观念也还没有从资本主义国家传入的地方,这全部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地租。无论如何,这个形式都不会引起什么困难。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不论把它叫什么),即他所占有的可供支配的剩余产品,在这里是全部无酬剩余劳动被直接占有的正常的和主要的形式,而土地所有权就是这种占有的基础。

        还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而的一个单独的形式,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经发展的国家,同其他生产部门比较,它也会表现为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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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不过这种超额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

        土地所有权的这个形式的前提是:正如在上述各种更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一样,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还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从而在其他生产部门内,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界限内进行的,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实际上,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在这里必须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由它的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市的贸易。在这里,土地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不管是怎样决定的,级差地租,即质量较好的土地或位置较好的土地所享有的商品价格的余额部分,在这里显然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样,必然是存在的。即使这个形式是出现在一般市场价格根本还没有发展的社会状态内,这个级差地租也还是存在;这时,它表现为超额的剩余产品。不过它是流入了那些在比较有利的自然条件下实现自己劳动的农民的口袋。农业税应当采用(级差)地租的形式。正是在这种形式下,土地价格也会作为一个要素,加入农民的实际生产费用,因为随着这个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土地会作为一定的货币价值来接受,或者,因为在全部财产或其构成部分的不断变动中,土地会由耕种者自己购买,所需的钱则大部分用抵押的方法得到;因此,在这里,土地价格这个无非是资本化的地租就成了一个作为前提的要素,从而地租也就好象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上的任何差别无关而独立存在着,——但正是在这里,一般说来,我们要假定绝对地租不存在,就是说最坏土地不支付地租;因为,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但因为在这里,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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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但是,由于活劳动的要素占优势,这个价值照例高于生产价格,虽然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这个余额,也会因盛行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国家中非农业资本的构成很低而受到限制。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虽然他是小资本家,资本的平均利润却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虽然他是土地所有者,地租的必要性也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对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是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身体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至于他作为土地所有者,那末,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已经消除;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离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才会表现出来,因为它阻碍资本的投入。当然,土地价格的利息(通常还要付给一个第三者,即抵押债权人)也是一种限制。但这个利息可以由资本主义关系下将会形成利润的那一部分剩余劳动来支付。所以,在土地价格中和在为土地价格而支付的利息中提前支付的地租,只能是超过农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劳动以上的已经资本化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不过这个剩余劳动不会实现为商品价值的一个与全部平均利润相等的部分,更不会实现为超过这个实现为平均利润的剩余劳动的一个余额,即超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