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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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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书籍名:《当前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    作者:潘绥铭


                                    

            《报刊文摘》在转载这一报道时,使用的标题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专题调查证实:黑白两道为色情活动撑腰”。

            首先,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非常可笑:这种情况,中国老百姓已经议论了至少10年了,几乎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作为人民代表的大本营,全国人大直到今天才“发现”,不羞不愧不该检讨吗?

            其次,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又非常可悲:难道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加以“证实”之后,这种情况才算客观存在,才能见诸于报端吗?何况,所谓“证实”,必是早已经有人发现过了说过了。那么,以前为什么“泥牛入海无消息”呢?

            第三,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太浅薄了:仅仅是“部门利益”的驱动,就足以使得黑白两道“齐抓共管”色情行业吗?为什么不见其它行业里那种热火朝天的市场竞争?就是因为我们仍然执迷不悟于“禁娼”的“准国策”,不停地扫除所有那些无权无势的经营者,替黑白两道开辟道路、构筑垄断、维护“专利”!

            再说下去,话就长了。可是也能够很短:

            法律被绑在“维系风化”的战车上,法律必死无疑;

            人囿于道德纯洁的梦幻,人必僵无疑。

            我们不能再让昨天杀死明天了!

            4.“烈女”被什么所害?

            宁可跳楼也不卖淫的“烈女”已经有了几位,将来还会出的。在现有的宣传中,她们的跳楼被解释为:是为了反抗卖淫;因此她们才被套上“不贞洁,毋宁死”的光环。

            那么,为什么更多的从业“小姐”不但不跳楼,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是被迫卖淫呢?如果仅仅说是因为她们道德败坏、贪图享乐,那可是被偏见蒙住了眼睛,根本就没有认真地读读“烈女”事迹的全部内容。

            要成为这样的“烈女”,最根本的条件是:她必须落入实行奴隶制的老板手中。

            这种奴隶制的特征是:首先,小姐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权利,总是被拘禁、被摧残、被贩卖。其次,小姐没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是靠老板的“养活”与“赏赐”。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自觉自愿投入性产业的小姐,早晚也会被逼得跳楼;因为她们已经不是妓女,而是女奴。

            反过来,如果她进入的是实行自由雇佣制度的性产业,任何一个小姐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跳楼。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首先,小姐实行的是“上下班”制度,并不被迫地集中居住,也不限制人身自由;还可以随时随意地跳槽、退役、转业、回家乡。同时,小姐的收入靠市场调节,老板或者妈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还可以就这个提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在2002年的深圳,甚至出现了几个小姐合伙雇佣一个妈咪的情况,双方的权势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么,是性产业老板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实行什么制度吗?也不是。

            自由雇佣制度只能存在于三种环境之中:第一是处于经济发达地带或者城市的中心区以内;第二是当地的性产业已经相当发达,而且各个场所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第三,那里的人们对于小姐已经视若无睹。

            在这样的地方,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较多的其他就业机会,那里的小姐才没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树上;才可能跳槽、退役、转业、逃离,甚至进行个人反抗。因此,并不是因为老板人好,而是因为小姐与其他人一样,所拥有的其他机会足够多,才迫使老板不得不实行自由雇佣制度。

            相反,奴隶制恰恰是性产业不发达的结果。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这样一些条件:

            第一,当地的性产业并不发达,甚至是一枝独秀,没有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小姐就无法逃离老板。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中国,小姐要逃离时,所能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来自法律、妇联、好心人,而是来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

            第二,性产业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很不成熟。结果,性产业的老板根本不懂现代经济和经营管理,尤其是根本不懂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实际上比实行奴隶制度更能赚钱。因此他们对于小姐的暴虐,并非出于个人禀性,而是来自传统社会中对于“会下金蛋的母鸡”的原始渴望。

            第三,在小姐的家乡以及从业所在地,如果存在着严重的对于小姐的舆论歧视甚至是舆论迫害,那么她们就不敢甚至不愿逃离奴隶主,因为即使出去了或者回家了,一样是人言可畏,杀人不用刀。也就是说,所谓“贞操至上”,不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

            正是由于奴隶制度依赖于上述条件,所以,在所有那些既繁荣又“娼盛”的地区,人们很少能够发现奴隶制的实例;或者说,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隶制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与此相反,在内地或者边远地区,在大城市圈外的“卫星镇”,在重要交通线两侧的不发达地带,在某些“乡村精英”创办的“庄园”里,我们却时不时地可以听到女奴的惨叫,包括来自周边国家的被拐卖的女性。

            请再看一遍关于“烈女”的报道,她们究竟处于哪种环境与制度之中呢?所以,害死“烈女”的,并不是单纯的“黄”,而是以拐卖、拘禁、残害为主的、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害死她们的,并不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卖淫,而是作为“生产关系”的奴隶制、集中营制。

            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本的国家里,如果那些写“烈女”、捧“烈女”的人们连注重“生产关系”这一常识都忘了,那么最好还是“下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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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男性,年龄因素的影响已经被控制。

            [2]前一个倍数是按照严标准计算,第二个是按照宽标准;而且都仅仅包括有过多伴侣的人。

            [3]如果读者对此有兴趣,可以参阅潘绥铭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以“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140-150页。

            [4]在本书完稿之际,公安部废止了原来关于“手淫”、“口淫”都算作卖淫的就规定。

            [5]在计算小姐每天接客的人数和从业时间的时侯,我们只采用了自己和廖苏苏教授的数据。这是因为,我们所能找到的其他数据,或者没有说明究竟是怎么调查出来,或者是调查方法无法符合最起码的要求。因此都舍弃了。

            [6]当然,很小比例的小姐并不在任何场所里营业。

            15_性健康:一个理想还是一个误区?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刮起了一股“性健康”的旋风。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提出了五花八门的不同定义;似乎全世界的人活到现在,突然连这都不懂了,非要他们来谆谆教诲不可。于是谬误百出,谬种流传,甚至有一帮“强势洋人”,把“不得艾滋病”都给列进去了。

            这纯粹是废话。凡是活得明白的男男女女都知道,所谓“性健康”实际上只有这样一个唯一的判断标准:能不能保障我的“性”是美好幸福的。这个标准,绝对是因人而异的,绝对是因地制宜的,绝对是因时而变的。如果非要制定出一个“放之四海、放之随时而皆准”的框框,那就用不着现在这些所谓的性学家了,去读《圣经》或者《论语》吧。

            再说了,我是不是“性健康”,光盯着我看有屁用?还必须去看看我的性伴侣是什么样才行啊。极端地说:如果我妻子是绝对的“性冷淡”,那么我“阳萎”就是健康。反过来,如果我丈夫禁欲,那么我有性要求就是有病。说到底,除非是自慰,否则性只能存在于两个人之间,存在于某个“关系”之中。如果脱离“关系”去讲什么“性健康”,把它定义为“一个人的”或者“自己的”,就完全是文字游戏或者另有所图。

            还有,性只是生活中的一个部分,绝不是全部。为了生活中更有价值的方面,我们每个人实际上经常不得不付出某些代价,不得不选择究竟应该牺牲什么。性也难逃此“厄运”。极端地说,难道我们可以为了追求那个别人强加给我们的“性健康”,而去损害甚至丧失自己所最珍惜的东西吗?因此,如果不把性健康放在整个生活的大局中来考察,就只能是胡扯。

            那么,为什么这些所谓的国际性学家们还要违背常识地去这么干呢?往浅里说,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明白性学究竟是这么发展到今天的,也不懂生物学之外的任何学问。往深里说,那是因为他们实际上是企图财大气粗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天下人。

            幸亏我们中国人苦惯了,因而也就活得比较明白了;因为我们的调查结果,可以证明笔者前面所作出的所有分析。

            我们调查了所有人的想性频率和自慰情况,还调查了男人的“性兴趣”强度、清晨勃起、性生活中的“欲而不举”、“举而不久”、高潮过早、高潮缺乏、快乐缺乏、担心自我表现这样8项内容。对于女性,我们增加了性交疼痛和阴道干涩这两项,再删除不适合女性的,一共是6项内容。然后我们按照百分制给每个人打分(得分越高表明问题越少);于是就可以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