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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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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书籍名:《当前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    作者:潘绥铭


                                    

            其结果是,多年来防病工作的具体方针也总是摇摆不定或者各行其是。相信“高危行为者”并不存在社会组织的人,往往强调“人人预防,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又更加强调青少年);可是认为社会组织已经形成的人,却更愿意针对吸毒者和多性伴侣者(其中又集中指向性产业的参与者和同性性行为者)。

            可惜,既存的、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组织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成果,并不能完全给预防艾滋病工作解惑,甚至很难发现上述两种防病方针是不是有遗漏或者偏颇。直到1994年,“性的社会网络理论”才出现。它认为:具有多个性伴侣关系的个体们,实际上是被他们的人际性行为给网络化地组织起来了。也就是说,我和我的性伴侣(们)的性伴侣(们),虽然素昧平生而且老死不相往来,但是我们所有人客观上都是存在于同一个几何增大的“性的网状实体”之中。(Laumann,1994)如果在任意两个网状实体之间,有某个人与双方都有性关系,那么这两个“网体”就被联接起来,形成更大的“网体”。这样的联接者也就被称为“桥梁人群”(bridgepopulation)。如果没有他们,艾滋病不会自己跑到其他人群里面去。因此,他们才是防病工作的重点对象。(Aral,2000)

            性的社会网络示意图

            *◎:性服务小姐;▲:桥梁人。

            从这个示意图里可以看出,性的社会网络理论实际上给我们带来了至少3个新视角:

            首先,各种社会因素与个体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许并不是均衡地在社会与每个个体之间直接地和直线地往复运动;并不是象通常所形容的那种大海与每一滴海水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可能的情况是:相互作用首先发生在某些社会因素与某些个体之间,然后再通过这些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所结成的关系,逐次地作用于其他个体,乃至可能最终弥散到整个社会网络之中。反过来也一样。某些个体的行为可能并不是直接地和首先地去影响社会,而是由于不断地作用于与之结成关系的其他个体,直至影响了社会网络的相当大的面积,才能最终作用于社会因素。

            艾滋病问题中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西方,尽管社会对于使用安全套的宣传如同水银泄地,似乎均衡地作用于每个个体,但是只有当“高危人群”中的某些个体首先开始使用,而且劝说其性伴侣也使用之后,才提高了整个人群的使用率,而且花费了5年左右的时间。这时,也只有到这时,“高危人群”对于社会的反作用(例如反对恐慌式歧视等)才能够得以实现。

            其次,在性的社会网络理论里,社会性别的视角得以鲜明地突出。从上面的示意图里不难看出:由于女性的性伴侣人数普遍少于男性,因此她们更多地是处于性网络的边缘,而不是中心,也更少成为“桥梁人”。也就是说,如果艾滋病在某个性网络中传播开来,或者从另外一个网络传播进来,那么女性就会更多地成为被动的“终端受害者”。如果再把母婴传播考虑进来,那么女性所受到的伤害就是双重的。

            从这个视角去看待“性服务小姐”就会发现:虽然表面上她们的性伴侣无比之多,似乎是传播艾滋病的罪魁祸首,但实际上她们也同其他女性差不多,也是处于性网络的次终端上,也更少能够成为“桥梁人群”。这才是她们真正的“社会属性”。通俗地说,如果每个嫖客都对她们专一,那么艾滋病就不可能跑出性产业参与者这个圈子。

            这种现实,不能仅仅用“男人更花心”来解释。它表明: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体系不仅仅是“也反映在性方面”,更可能根本就是从性领域中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在性的社会网络中,一个男人控制了多个女人的性生活,也就控制了她们的生与育,控制了她们一生中最多的活动和最大的价值。这样的男人多到一定程度,整个网络就变成以男性为中心了。这样的网络多起来而且联结起来以后,各种为之服务的社会设置也就应运而生、疏而不漏、根深蒂固了。

            第三,在解释个体行为方面,性的社会网络理论有3段通俗的表达:1.跟不同的人做爱,会有不同的方式。2.当你跟第二个人做爱的时候,你已经不是原来的你了。3.“性”不是你自己的,也不是你们两人的;反而是一做爱,你们就“上网”了。

            这些似乎是纯粹性学的认识,其实原本就是来源于一般社会学的,只不过使用了更刺激的例证,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上述这些新视角都在提示我们:在人类的其他社会活动中,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如果仅仅由于诸多个体之间的某种相互行为,而不是由于所谓的“社会决定”,这些个体就组成了上述“性网络”那样的“网体”,并且以这样的“网体”存在于社会和参与社会;那么这种“网体”与我们所习惯使用的阶层、群体等概念之间,究竟有哪些异同、互动与结构?也许,以往我们所重视的、据以划分阶层或者群体的、个体所拥有的各种社会特征,其实只不过是他们在互相“结网”时的识别标签。一旦“结网”成功,他们其实就开始以“网体”为单位而存在而发生意义,那原来的标签(社会特征)反而被弱化或者变化了。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各个“网体”之间的“桥梁人群”又是什么样的人?他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地“搭桥铺路”?……

            总之一句话:除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之外,人们能不能“结网而生”?或者说:社会网络究竟是一个人的工具,还是诸多个体的共同载体?

            在我们这样一个“出门靠朋友”的、“关系网”已经成为致富的首要资本的、公领域里的“窝案”层出不穷的社会里,艾滋病给我们带来的这个新视角,相信是很有用的。也许,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整个中国社会。

            2.对于婚姻的划分标准和概念体系,需要增加“性”的视角

            以往,即使我们并不专门研究婚姻问题,可是一旦涉及,我们仍然普遍地和习惯地使用着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划分标准及其概念体系。

            第一个方面是对于婚姻状况的分类。我们习惯于使用独身、未婚同居、初婚、再婚、多次婚、离婚、丧偶这样一系列似乎是基于个体生命历程实况的划分标准。第二个方面是用来判定性关系的道德性质的划分标准:婚内性关系、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或者更加简化为:婚姻性关系和非婚性关系。

            我国社会学大体上一直沿用这种“以婚姻为基础、以道德为准绳”的概念体系,很少研究它是否具有足够的社会真实性与学术合理性。我们常常是先依据概念去标定社会现象,然后再去调查和解释,结果研究出了许多与政府统计数字保持一致的成果。这,既是一种“法条盲从”,也是一种“假数真算”,还是一种“精神自杀”。同时,由于这些概念往往被其他人大面积地引用;结果很多中国人仍然以为艾滋病的传播也是“以婚为界”。[3]

            其实就性传播而言,艾滋病是十足的“文盲加法盲”。它既不承认我们的这些概念划分,也不尊重婚姻。它只看一个事实:你是与单个人有过性关系,还是与多个人有过?与单人就不会性传播;与多人,则人数越多性传播的可能越大。也就是说,哪怕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再婚,性传播的可能也仍然大于虽然“越轨”但是只与单个人的未婚同居。同样,虽然“越轨”但是只与单人的婚外性关系,性传播的可能也仍然小于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多次结婚。

            艾滋病还有一个可能相当漫长的潜伏期。因此,与单人还是与多人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婚姻状况”所指的、现在进行时意义上的“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婚史”所指的、现在完成时意义上的“有过没有过”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曾经与多人有过性关系,那么现在的离婚和丧偶也并不能百分之百地成为对付艾滋病的挡箭牌。

            因此,社会学对于婚姻相关问题的认识,应该在艾滋病时代里增加新的“性”的视角了。

            首先,我们应该按照实体存在的性关系(而不是社会设定的合法婚姻)的概念和逻辑发展路线,建立“性伴侣”这个基础的与核心的概念--无论是否处于婚姻之中,无论是否合法,只要有过性生活,双方就互为“性伴侣”。这并非是要另起炉灶,而是要扩展我们的视角。例如,针对长期以来道德争论多而学术研究少的“婚外恋”现象,我们如果去研究一下社会是如何把“性伴侣”与“配偶”加以角色化和对立化的,当事人又是如何内化或者叛逆的,相信会有所裨益。进而,如果把这两个角色排列组合一下,也许我们就可以更宽广更深入地认识从“性交易”到“包二奶”“傍大款”到“无性夫妻”这样一种系列现象,探讨其中的社会意义、功能与运行机制。再往前,如果我们充分强调了蕴含在“性伴侣”这个概念中的社会性别因子,就可以在涉及同性恋等处于少数地位的性关系时,绕过使用“婚姻”这个概念所产生的尴尬,得出新的认识。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单一性伴侣关系”与“多个性伴侣关系”这样的划分标准;而不是以往的“唯婚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