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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铺

书籍名:《台湾杂记》    作者:佐仓孙三


        

台人称曰当舖者,即内地质店也。当舖有二种:其大者曰当舖,小者曰展当店。当店之金利,对一圆取二钱;展当店殆倍之。而当舖偿却期限四月,展当店二月。期过而不偿还者,卖却其物器,亦如内地质店规约。巡抚刘铭传莅任於此地也,恶其贪暴利、苦贫弱,严禁之。其後更设官当者,而其害倍蓰於昔日。今也禁解,大稻堤艋舺市中,营当舖、展当店者,往往有焉,未知其利害得失之所在云。


评曰:当舖、质店,名异而其业相同,人间社会必须之物。唯监察法不精到,则盗赃滋炽,不可防遏;当局者宜致思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