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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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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一章解决归属问题的原则一

书籍名:《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不同程度的财富、知识、技能、地方条件等等,含有这样的意义,即:即使只可能作单独一种使用的那些种类财物——也就是说,只适于生产单单一种产品的财物——也一定同时并为同一目的,参加到多种多样的结合中去。这个规则如果有例外,这些例外也只是极个别的。但是,这样的财物的生产贡献还是能够计算的——始终假定在同一组中没有两个这样的要素并存着。要是这样,那的确,我们所建立起来的原则就不再起作用,因为要是这样,我们就有两个未知数,而等式却只有一个。反之,我们的出发点却是把经济常轨假定得象生产财物所有者所期望的那样。我们所探索的是:如果我所占有的生产财物果然全都按照我们的愿望和计划来使用,那会发生什么效果。我们就是这样来计算我们所谓每项生产要素的“生产贡献”的。全部“生产贡献”之和恰好同全部产品的价值之和相等,反之,如同我们所指出过的,所谓“依靠合作而得的份额”之和却大于全部产品价值之和。换句话说,“生产贡献”实质上小于“依靠合作而得的份额”。例如,辕马为农场所产生的收益,我们所算的就比门格尔所算的低,因为我们只是按照所有主被迫不用马来耕作时所要发生的收益减少的一部分来估计这种收益。按照门格尔的说法,结果是,失掉辕马的农场主只失掉这头牲畜本身的价值;反之,按照我们的概念——它对数目相同的损失作不同的计算——农场主不仅损失这头牲畜的价值,而且,在这之外,他的损失还包括,他所剩下的生产用的财富在价值上所受到的干扰。


门格尔的方法无疑地是比较简单、比较明白的方法。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一项要素的“贡献”和“合作”之间加以划分的区别,却好象是矛盾的和多余的。事实上,较之这个问题实际上就包含有的困难,我们并没有给它再引进更多的困难。“贡献”和“合作”,无论用哪一种可能为大家所熟悉的名词来称呼它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之间是处处有区别的,而且是必须加以区别的。每一项生产要素不仅为其本身的价值提供根据,而且也为生产中所有其他要素的价值提供根据;这是一个普遍承认的事实。如果从某个企业中弄走某一项生产要素,整个企业就一定遭受显着的损失。如果原料缺乏,人的劳动和机器都会损失若干服务能力,反之亦然。象这样的例子,经验可以给我们举出成千个。在许许多多方面,经验都告诉我们,各种生产手段彼此之间是互相需要,又是互相制约的。劳动方面的活动增大,提高着生产用的财富的收益,而对生产用的财富的利用加强,又提高着劳动的收益。


这种现象除了证明,为生产要素——我们把归属于它的“收益”叫作生产要素的“贡献”——提供价值的根据的收益份额,并未分尽这个要素所贡献给生产成就的全部份额,此外还能证明什么呢?因此我们觉得,我们前面所讲的区别的确是存在的,而不是为了支持我们的解决办法才把它引进到经济生活里面来;我们觉得,利用这种解决办法,我们就能说明否则就弄不明白的经济矛盾,我们的理论也就可以博得很大程度的支持和信仰。不然的话,说劳动除了影响“它本身”的收益之外还会影响到“资本的收益”的上升或下降,或者说资本除了影响“它本身”的收益之外,也会影响到“劳动的收益”,岂不显得很矛盾吗?第七章解决归属问题的原则(续)归属在经济上的功用由于“生产贡献”的归属,每一种生产财物无例外地使自己取得比它靠本身力量所能取得的较大的效果。没有一种生产财物,即使其中最有力量的生产财物,劳动,能够单凭它自己就生产出任何东西来;每一种生产财物都需要别的财物的合作,单凭自己是起不了作用的。另一方面,又由于这种归属,每一种生产财物无例外地使自己取得比从对互补财物的依赖程度所能预期的效果更小的效果。我们如果从一组生产要素中拿走任何一项不管多么不重要的要素,只要它是一项必需的经济要素,就不仅要失掉它本身的收益,而且也夺去别项要素的一部分效果。这一点既适用于劳动对资本的关系,同样也适用于资本对劳动的关系。因此,所谓除了劳动什么东西也不能生产果实,因而,必须把全部收益归属于劳动,这种陈腐不堪的论点是虚伪的。只有那些误解日常惯用的归属规则的人才会采用这种论点。设想劳动可以在没有土地和资本的条件下起作用,是再荒唐不过的了。生产贡献的归属就是这样把中等份额分派给每件生产财物的。按这种中等数额来计算生产贡献,从而也用它来计算价值,是可靠的常识。这是一种唯一实用、唯一有效的计算,这种计算用它的效用来证明它合乎逻辑。生产财物的价值应当成为生产的支配力量。现在,如果按照我们的标准,这种计算是以这些财物的生产贡献作根据,那它就成为这种支配力量,而且是最完而生产垠位的价值叉是按照边际定律来决定的,也就是按照这些收益中的最小收益来决定的。参阅木书第三卷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