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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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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产品的自然成本价值 第六章成本定律和价值的一般定律

书籍名:《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如果刚才所作的关于成本定津的表述是对的,那对于它同一般价值定律的关系就不能有所怀疑了。成本与效用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对立。在个别场合,成本就是按照财物的一般效用来估价的财物。成本和财物之间的对立只是个别场合的效用和整个的效用之间的对立。谁要是只想到“效用”而不想到“成本”,谁就不过是在一项生产的效用中忽略了其他生产的效用。谁要是在个别场合按最小的成本来生产,那就整个来看,谁就生产了最高的效用,因为他因此保全着可能有的效用的一切机会,并从而最后把这一切机会都利用到最大的限度。这样,凡是成本定律生效的场合,效用就一直是价值的来源。不仅如此,边际效用仍然是价值的尺皮。唯一问题是,效用和边际效用不再在各个特殊的产品组的范围内单方面地决定,而是在整个同源生产的领域内决定。在这个领域内起决定作用的始终是生产上的共同边际效用。生产结合为10甲+10乙+10丙的成果,具有10倍所有甲类生产财物的共同边际效用,乙类及丙类亦复如此。这个成果又必然地同10甲+20乙+10丙所造成的产品在价值上有一定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又同一般价值定律相适应——按照这一定律,一批财物的各个部分是用边际效用乘财物件数来估价的。即使那些在外观上和用途上彼此完全不同的产品,则果追溯到制造它们的生产要素上去,最终也要象一批财物的不同部分一样,纳入同样的价值关系。一个碗橱和一张桌子就其本身说是不同的财物:还原为它们的生产要素,它们便具有同样的性质,属于同类的供给,并且获得相应的价值表现。


成本定律是一般价值定律的特殊和复杂的概念,应用于特殊和复杂的场合,亦即应用于这种场合:同一批财物之间的关系从其外观上看并不显着,只有还原为制造这些财物的生产要素之后才是能够认识的。如果我们不补充说,就产品而言,成本定律迄今是价值的一般定律所采取的最常见的形式,那上面这个表述还不完善。几乎一切种类的产品都不断彼再生产着,从而它们的价值也必须通过不断地对比生产供给的数量和生产需求的数量夹决定。价值上的绝大多数变化都是由于生产财物(或在它们的生产中,如果它们本身就是生产的对象)所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以及由于技术上的变化,或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使得生产这种财物所需要的成本数额增大或减小而引起的。于是就发生这样的事情:在多数场台,产品价值的变动都可以追溯到能从生产财物中找到的某些原因。即使万一价值的变化首先产生在需求和产品方面,这一情况的效果也要通过成本财物的中介而传递到同源产品身上,并引起这些产品价值的上升或下降。同成百种其他产品“同源”的产品有种种可能成百次地受到它们的供求关系上的变化的影响,至少一次受到它本身的供求关系上的变化的影响;而所有这些影响又都是通过成本价值从外部传到它身上的。就是这样、任何单个供求上的变化部必然不留下任何痕迹就消失,除非这些变化碰巧是极其广泛的,从而,比起在整个同源生产范围内的供求来,是足以干扰起决定作用的边际效用的。因此,成本现象是财物存在的客观条件影响财物价值有多么大的一个新证明。财物价值,就其最终的“成本价值”形式看,距离它所由引起的那面作为主观事实的镜子——即需要的价值——有多么远!同源产品是用不同数量的同一生产要素来生产这一情况,使得对这些产品的各种主观估价之间产生一种比例,这种比例的条件则完全来自生产的客观状况:而使这些条件必须出现的动力,以及其倍数要参加到比例中去的各项要素的绝对价值量,却仍然是主观的,这样就证明价值的来源和性质是具有主观性的。说成本对产品价值的影响能够逃出经济学家的观察,那是不可能的。可是经济理论对成本定律的认识,长久以来仍然是很不完善的。人们只把成本定律看作相对的定律,即将产品价值看作成本的数额;至于什么是成本的性质、成本本身从什么地方获得自己的尺度、又有那些绝对数额可能归到产品价值上去等等,在这些方面这些经济学家除了能够说明那些只要把成本看作产品价值的最终原因就不可避免要有许多矛盾之外,就再也不能说出什么别的了。也许边际效用理论的最大胜利就在于,它充分说明了成本的费解概念,即所有其他理论都必须加以考虑,而任何理论迄今还不能作出任何考虑的概念。只有劳动理论作过这种尝试,但它却因此——象我们将要指出的——在这一范围内给理论的政治经济学引进迄今从未犯过的最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