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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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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道德法则

书籍名:《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作者:康德


  因此,这些动力源会被他的行为准则所改变,而与道德法则相对立,然而他的行动可能会与法则相一致,就好像是它们源自真实的原则:假设理性广泛地使用行为准则的统一性,这是适合于道德法则的,其目的只是要把那本不属于它们的统一性,以快乐的名义(例如,真诚,如果将此作为一条原则,它就能解除我们为了使谎言保持一致的焦虑,并能逃脱被卷入这些谎言的交错盘绕的圈子的危险)引入偏好的动力源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经验的特性是善的,理智的特性是恶的。

  如果人的本性中有倾向于此的习性,那么也一定有向恶的自然习性;既然这种习性本身最终一定能在一个自由选择意志中找到,而且是可以被归罪的,那么在道德上就是恶的。这个恶乃是劣根性,因为它败坏了全部行为准则的源泉;同时作为一个自然心性,它不可能被人的力量破坏,因为这只能由善的行为准则去做;假设所有行为准则的最终主观来源被败坏了,那么它们(这些准则)就不能存在下去;可是,它一定是能被击败的,因为它是在一个自由人的身上发现的。

  人类本性的堕落并非总这样被称为恶,如果这个词是取自它的严格含义,即,作为一种把恶视为一个动力源(因为那是邪恶的)纳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天性(行为准则的主观原则);然而,考虑到结果,心灵的堕落当然也被称为是一个恶的心灵。这或许总是与一个善的意志共存,它源自于人性的脆弱,加之不能根据道德法则把各种动力源(甚至善意的行动),区别开来的不道德的行为,使它不能坚定不移地遵守它所接受的原则。因此,最终它顶多只能力图使它的行动与法则相符,而不是倾向于使行动与法则偏离,即,确保法则自身是惟一的动力源。尽管这并不总是造成错误的行动和另外一种习性,即向恶,然而这个把“没有邪恶存在的状态”作为“心灵与义务法则(像美德)相一致”的习惯,它本身一定被指定是人类心灵的完全堕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力源在行为准则中是根本不被考虑的,而只考虑对法则字面意思的服从)。

  这被称作是与生俱来的罪过,因为一旦自由权的使用把它自己从人身上暴露出来它就会被发现;然而它一定是产生于自由,因而是可以被归罪的。它在它的前两种层次上(脆弱和不纯洁)可以被视为非故意的罪过,但在第三种层次上就被视为故意的,并且它被人类心灵的某种恶毒打上了标记,在它本身善的或恶的习性方面欺骗自己,并且假设只有它的行为没有那种通过它们的准则行事本来会带来的恶的结果,然后不是因为它的本性而使它不安宁,而是相反将自己带到法则面前去裁决。接下来便出现了众多人的良心上的平静(他们自认为是良心上的),如果法则还没有被提交到行为中去讨论,或至少这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么他们仅仅是得到了逃脱恶果的幸运。或许他们甚至想象他们拥有功德,而不因自己的任何离经叛道的行为感到内疚,因为他们看到其他人也被牵扯进去;从不询问是否为此要感谢幸运,也从不问问,如果他们没有因权力、气质、教育、时间和地点、环境这些能导致诱惑(所有这些不能归罪于我们的事情)的东西的匮乏而远离开罪恶,那么这种习性就不会把他们引入像罪恶一样的实践中去,而假如他们愿意,他们是可以在自己身上发现这种习性的。这种加在我们自己身上的不诚实,阻碍了真正的道德原则在我们之中的建立。它把自己向外延伸为虚假和欺骗别人,如果不把它叫作是恶,那至少应被称作毫无价值,并且在人性的极端的恶中有它的根基,它(就形成对一个人的判断来说,因为它违背了道德判断,并且使得归罪无论是从内部还是从外部都变得非常的不确定)组成了我们本性中腐败的方面,只要我们不根除它,就会妨碍善的源泉发展自己,否则它就可以获得发展。

  一个英国议院的成员在一场激烈的讨论中宣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格”。如果事实如此(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估价)——如果没有哪种德性是不能找到某种诱惑加以推翻的话——如果善的或恶的精神是否能使我们站在它的一边的问题,仅仅是依赖于谁的叫价最高并能立即付款——那么,十二使徒所说的话就能真正而普遍地适用于人类:“没有区别,他们全都是罪人;没有一个人的行为是善的‘依据法则的精神’,不,没有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