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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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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感性的实践

书籍名:《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作者:康德


  只有那些乐于否决或拒绝去把“没有任何情感的预设而决定意志”这决定的力量赋予于纯粹理性的人,他们才能违背自己原有的解释,违背得如此之远,即如想去把那“他们自己以前曾置之于同一原则之下”的东西描写完全异质的,那样远。举例来说,我们能在纯然的“权力的运用”中找得快乐,在我们的心力的克服那“对反于我们的计划”的障碍这种心的强力的意识中找到快乐,在我们的心智才能的训练中找到快乐,以及其他等等,这是可以观察的。而我们也可以很正确地叫这些快乐是更为精致的快乐,更为精致的享受,这是因为它们比其他东西更为在我们的力量之中;它们并未耗尽,但是为“对于它们的更进一步的享受”而增加了能力,而当它们使人愉悦时,它们同时即使人有训练。但是若因此便说:它们是依不同的步骤决定意志,而不是经由感取(感性)而决定意志,虽不由感取决定意志,而这快乐的可能性却为此快乐预设一种“植根于我们心中”的情感作为这种满足的首要条件,若如此说,这恰如当一些“想涉足于形而上学”的无学之人想像物质为如此微妙,如此超级微妙,以至于他们几乎以此物质把他们自己弄得眼花撩乱时,他们便认为依此步骤他们已把物质思议为一种“精神的而却又是有广延的”存有。

  如果随着伊壁鸠鲁,使德性决定意志是只凭借德性所承诺的快乐才如此,则我们此后便不能以其主张这种快乐是与那些最粗俗的感取的快乐为同类而责备他。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以其主张“这情感所因此被引起”的那些观念只是属于身体的感取而去怪责或控诉他。正如人们所能猜想的,他已在较高级的认知机能的使用中寻求这许多观念的来源;但是这一点不曾而且也不能阻止他依据上述的原则而主张:这快乐,即“那些理智观念所给与于我们”的那快乐,而且“只通过这快乐,这些理智观念才能决定意志”的那快乐,其本身正好是属于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