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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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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书籍名:《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    作者:科恩


根据雅各布松的假定,自由的、伦理上正确的选择要求:一、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标准,体现为善恶概念的具体形式;二、把作为完整个人的人,而不仅是把作为个别行为的人与这些标准进行比较;三、与标准的比较应由本人进行;四、个人对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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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标准都采取适宜的态度①。

        对6岁—7岁儿童进行的实验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由别人证实一个儿童符合反面标准,或者如果一个儿童不对自己进行全面评定,而只是对自己的部分行动进行评定,或者如果一个儿童本人对这两种标准不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那么道德上的反而行为就不会改变。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就会向道德上正面的行为转变:一、儿童自己断定自己符合反面标准;二、这时受到评价的不仅是一定的行动,而且是作为发展中的个人的儿童本身;三、儿童自己对这些标准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

        在苏博茨基作的有趣实验中,对教育4岁—7岁儿童的两种方法进行了比较:一种是宽容的利他主义的、鼓励对同伴持无私态度的方法,另一种是建立在相互交换原则基础上的实用主义方法。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下,儿童的内心道德动力(良心)形成得更快,在第二种情况下,有道德的行为常常只是在有直接鼓励或者有所谓“监视人”——成年人或大孩子在场时才会做②。

        换句话说,道德“自我”的确立与作为活动主体的个人的其它方面,都是按照同样的形成规律发生的:作为个人对行为和现象的态度的必要前提,一定的自主程度也是确立道德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十分重要的条件。正是这个原因,列宁

        ①参见雅各布松,。

        C。

        :《行为伦理调节心理机制的确立》,载《个人形成Z和发展心理学》,莫斯科,1981,第320—337页。

        ②参见苏博茨基,E。

        B。

        :《学龄前儿童道德行为探源》,载《莫斯科大学学报》,心理学分册,1978年第3期,第13—25页;同上作者:《儿童道德行为的形成》,载《心理学问题》,1979年第3期,第4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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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推崇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思想:“如果不养成独立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培养公民感情,男性儿童可以成长为中年和老年的男人,但他不会成为男子汉,或者至少不会成为正直高尚的男子汉。

        目光和利益的狭隘反映在性格和意志上:‘目光有多宽,决定就有多宽’“

        ①。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作为个人建立自我评价系统的基础的社会道德选择具有何种程度的稳定性和彻底性?

        一般来说,个人的整个稳定性与他的道德理想的稳定性和宽广度有密切的联系②。

        缺乏长远、长期的目标或者这种目标的调节作用微弱,正如这种目标的狭隘和受利己需要和利益限制一样,使个人没有一个可靠的计数系统,一个既是个人内在的、又是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计数系统。

        个体只有在牢固确立自己的世界观立场以后,才能获得稳定的道德“自我”。这一立场不仅不随情境的变化而动摇,而且不以个体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我站在这里并且不能不这样”。

        但是道德等级的稳定化和自己的“自我”同良心的融合并不能取消具体道德选择问题。甚至法院的判决也不仅仅是把刑事法典的有关条款机械地套用于行为。在作出道德决定时更不能这样自动地行事。儿童“良心方式”的确立是从善恶的两极分化开始的。但成年人的生命世界并不是只有黑白两色。好与坏的对立交织着许多别的东西:现实的和不现实

        ①《列宁全集》,俄文版,第29卷,第591页。

        ②丘德诺夫斯基,B。。

        :《个人的道德稳定性》,莫斯科,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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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实践的和理论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虽然道德决定总是在某些共同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的,但它们的直接目标仍是一定情境下的具体行为。个人自我选择是通过行为反复选择实现的,其中每一个行为个别地看都可能显得没有什么意义。那么,这种个人自我选择在自由与责任的主观辩证法中又是如何反映出来的呢?

        选择与责任

        要做人,首先就得承担责任。

        圣埃克苏佩利

        从理论上说,作为伦理问题,道德选择要求没有利己的个人考虑,并鲜明地表现出“自我”的积极性、自主性和主体性。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是和十分实际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的具体情境中做什么、怎样做,在这种具体情况下主体的具体责任尺度是什么。

        责任从完成某种社会要求或道德要求的角度说明人格。

        但是这个概念是多方面的①。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这样几个向量: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外部责任到内部责任即心理责任;从向后看的责任(对过去负责、过失)到向前看的责任(对将来负责、职责)。

        确定责任的性质可以从外部即从社会来看,也可以从内

        ①详见穆兹德巴耶夫,K。


        :《责任心理学》,列宁格勒,1983,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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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即从自己的“自我”来看。就向承担责任的个体提出的要求的内容而言,责任在内外两方面也可能没有区别(例如,认真劳动同时既是社会职责又是道德义务)。

        但是,外部责任是以社会、集体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而内部责任则是以个人本身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

        从自我意识的观点来看,这个主体的区别——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对谁负责——是十分重要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职责,而后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道德义务。

        问题的客体方面也同样重要——个体对别人或自己本身为什么东西负责。

        人的任何行动总要卷入无穷无尽的因果联系系统。人是否应为自己行为的长期后果及其对别人命运的间接影响负责,虽然他并不希望、没有预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这种后果和影响?刑事法律责任只限于蓄意或因过失犯下的法定危害社会行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道德责任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①。

        道德力量和人的个人限度首先是由他的责任感决定的,不仅是对自己,而且包括对别人的责任感。放弃责任等于放弃自由和向外部力量投降。

        “如果我为了替自己辩护,把自己

        ①关于与其它伦理学范畴有关的道德责任的基础问题,参见德罗布尼获基,O。。

        :《道德概念历史评析》,莫斯科,1974;同上作者:《道德问Z题》,莫斯科,197;季塔连科,A。。

        :《道德意识结构》,臭斯科,1974;U克鲁托夫,H。

        :《行为道德》,莫斯科,197;《道德选择》,莫斯科,1980;巴克什坦诺夫斯基,B。。

        :《个人道德选择:抉择与决定》,莫斯U科,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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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幸解释为命运不好,那我便使自己屈从于厄运。如果我把不幸归罪于变化,我便使自己屈从于变化。但如果我自己承担一切责任,我就以此捍卫了自己作为人的可能性。我能够影响同我密不可分的东西的命运,我是人的共性的组成部分“

        ①,圣埃克苏佩利这样写道。这是不是夸大其词呢?

        难道自愿投降和因伤被围是一回事吗?

        “舍我其谁”

        的公式在道德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能把它从社会背景中抽象出来吗?履行自己的直接职责即非任何别人所承担,有时也是非任何别人所可能履行或有权履行的职责,这是一回事。而自愿分担别人的担子则又是一回事。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越俎代府。如果“有权利就有责任”这个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反过来说也是正确的。

        集体主义原则要求经常、全面地互相帮助,但是并不取消分工以及职责和责任的划分。我能够、也应该帮助市政当局在自然灾害后清扫积雪,但并没有义务经常代替清洁工、锅炉工或者菜窖职工的工作。

        “舍我其谁?”的问题就这种情况来说是不存在的;“其人”谁属,这是明摆着的。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那就意味着人们以及他们的职责都是无人称的,结果实际上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