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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书籍名:《美学》    作者:[德]黑格尔


但是思想里的普遍的东西并不属  于以美为其特性的艺术;此外,思想所处理的特殊的个别性  相,无论在它的自然形态上还是在它的实践活动和成就上,和  思想的普遍性并不必然协调。例如具体现实的主体和运用思  想的主体之中有一种差异,或是可能有一种差异。这种分裂  在普遍性内容  (意蕴)本身也可以见出。这就是说,当真实  的东西  ③  在运用思想的主体心中开始和体现它的实在分别开  来时,它在·客·观现象中也就作为本身普遍的东西和其余的客





这与以上一种情形正相反,有具体的个性,却不表现普遍性和实体性,所  以也不是真正独立自足的。  即有实体性的普遍性与主体性格的形象的统一,即某种理想实现于某个  具体的人身上。

③  即  “普遍性内容”,亦即  “有实体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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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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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存在分裂开来,获得了坚强有力的地位,与这其余的客观  存在对立  ①  。但是在理想里,特殊的个别性相和有实体性的东  西应该处于没有分裂状态的协调,理想获得了主体性的自由  和独立自足,而周围世界的情况所具有的本质上的客体性也  就不能离开主体和个体而独立。所以理想的个体必须是一种  本身圆满的整体,客体的东西必须仍然属于这理想的个体,不  能脱离主体的个别性相而自己单独运动和实现自己,否则主  体对于本身既已完成的世界就要回到一种纯然附属的地位。  所以从这个观点看,普遍的东西应该作为个体所特有的最本  质的东西而在个体中实现,所谓作为个体所特有的东西,并  不是指具有·思·想的主体所特有的东西,而是指主体的性格和  心情所特有的东西。换句话说,要达到普遍性与个体的统一,  我们所要求的不是思想的推理作用和分辨作用,这种统一应  该是·直·接·的统一

②,我们所主张的独立自足性也要令人从形

象上直接见出。但是这种独立自足性就不免和·偶·然·性相接合  在一起。因为人生中普遍的贯注一切的东西既然只有作为个  人的主体的情感、情绪和性格资禀,才能在独立自足的个人  身上直接存在,它既然不应获得其它形式的存在,它就不得  不听命于意志和实践活动的偶然机会。在这种情形之下,这  普遍的东西仍只是这种个人的特性和心理特点,而且作为个  人的个别特性,单靠它本身它就还没有力量和必要去实现自  己,就不能依普遍的由自己决定的方式永远不断地重新实现

在思想的抽象作用中,普遍性脱离具体个别事物而独立。

①  ②  可以通过感官直接认识到,不假思索。这里说的正是艺术须用形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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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自己,而是显得纯粹要听命于只依赖自己的主体,听他决定,  听他实现乃至于听他武断地不肯实现,听命于他的情感,资  禀,能力,才干,计谋和技巧。

我们在上文要求要有世界一般情况作为理想的基础和一  般显现方式。这里所说的偶然性就是这种情况的特色。

b)  为着把这样一种现实的确定形状解释得更清楚些  ①  ,  我们姑且看一看和它对立的那种存在方式  ②  。

      b1)和它对立的存在方式可以法律秩序为例,在这里,道  德概念、正义及其符合理性的自由都已建立成为一种法律秩  序,而且得到了认可,所以就在外表方面它也已成为一种本  身不可动摇的必然规律,不依存于某一个体和主体的情绪和  性格。·国·家·生·活的情形就是如此,在国家生活里,人们的生  活是按照国家概念而显现出来的,因为不是任何由个人结合  成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任何家长制的集团,都可以称为国家。  在真正的国家里,法律、习俗和权利形成了普遍的理性的自  由所具有的定性,所以就连只把它们作为这种·普·遍的和抽象  的东西来看,它们也还是有效,它们并不受制于某个人的好  恶和特性的偶然机会。人们既然意识到规章和法律的普遍性,  这些规章和法律就作为这种普遍的东西而实现于外在界,就  按照规定的秩序维持下去,如果个人想凭私意去抵抗法律,法

英译本作:“为着把最适宜于艺术表现的那种现实的实在性质说得更清  楚些。”俄译本基本上同英译本。

②  理想所要求的是英雄时代的世界情况,与此相反的封建社会和近代资产  阶级的世界情况,分别在于有无个性自由或  “个体的独立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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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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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就可以凭公众的权力去制裁他。

      b2)这样一种情况须假定凭立法思想所定的普遍规程和  直接生活之间原来已有分裂。我们所说的“生活”是指这样  一种统一:在这种统一中,道德正义之类,一切有实体性的  本质的因素只有在·个·人身上作为情感和思想,才能成为现实  的,而且也只有通过个人,它们才能成为现实的。在文明的  国家里,权利和正义,乃至于宗教和科学,至少是对于培养  宗教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关心,都是·公·众权力范围以内的事,都  由公众权力来领导和实现。

      b3)因此,孤立的个人在国家里所获得的地位是这样:他  们必须服从这种牢固的秩序,受它节制,因为他们和他们的  性格和心情不复是道德力量的唯一体现,相反的,在真正国  家里,一切个人的感觉方式,主体的思想和情感都必须受法  律的节制,都必须和法律协调。服从这种不依存于主观意图  的国家所表现的客观理性  ①  ,可以有两种情况:它可以只是一  种单纯的服从,因为法律、规程和制度,作为合法的权力,有  强迫的力量;它也可以是由于对现行制度的理性有了自由的  认识和理解,这样,主体就在客观现实  ②  中重新发见自己。尽  管如此,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  国家的现实,他们本身就没有什么实体性。因为实体性已不  再是某某·个·人的·个·别特性,而是·自·为·地而且以·普·遍·的·必·然·的  方式在一切方面乃至于最小细节里都打上烙印。所以尽管个

指法律。

①  ②  也指法律。“重新发见自己”,因为法律制度也体现了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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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别的人们也可以按照全体利益和全体发展过程而发出公正的  道德的合法的行为,而他们的意志和成就,正和他们自己一  样,比起全体来,却只是渺小的个别事例。因为他们的行为  永远只是个别事例的部分的实现,而所实现的个别事例并没  有普遍性,这就是说,这个行为,这个事例并没有因它发生  了而就形成了法律,或是显现为法律。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如  此,法律是否有效,完全不靠个别的人  (就他们只是个别的  人来说)是否愿意;法律的有效是自在自为的(绝对的),尽  管个别的人不愿意,它仍旧有效。普遍性的公众的法律固然  需要一切个别的人都按照它行事,但是个别的人之所以按照  它行事,并非由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按照它行事,法律道德才  能生效。法律道德并不需要某某个人的认可,如果它遭到破  坏,惩罚就见出它的效力。

      最后,在文明国家里,个别公民的从属地位还可以在这  一点上见出:每一个人在全体中所占的份儿是完全限定的,永  远是狭小的。这就是说,在真正的国家里,为一般公众利益  的工作,正如市民团体的工商业活动一样,是用最复杂的方  式来分工的,所以整个国家显得不是某·一·个·人的具体事务,而  且一般也不能委托给某一个人,听他的意愿,力量,勇气,胆  量,才能和见识来摆布。国家生活中既有无数的事务和活动,  它们就须有无数工作人员去做。姑举对犯罪的惩罚为例,这  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英勇行为或道德行为,而是依不同的阶段  加以分工,例如搜集事实,审辩事实,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还不仅此,每个重要阶段又有不同的专门工作,个别的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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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各做·某·一方面的工作。所以法律的执行不是·某·一·个人的事  务,而是在稳定秩序之下多方合作的结果。此外,每个人还  要遵守预定的一般原则作为他的行动的指南,而他按照这种  规则所完成的任务还要受上级的判断和控制。

      c)从这些情形看,在一个有法律秩序的国家里,公众的  权力并不是纯粹私人性质的,而是普遍的东西本着它的普遍  性在统治着,在这种普遍性里个人的生命显得是被否定了的  或是次要的,无足轻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