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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男人和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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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书籍名:《中国的男人和女人》    作者:易中天


                                    

        对于这种情况,古代有个说法,叫“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夫妻两个,虽说并不一定要有爱,但再不济,也得能凑合着过。倘若两人关系,竟如猫和鼠、狼和羊,你死我活,不共戴天,当然无法再过,只有离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彼此姻缘不合,必是前世冤家。”

        其实,即便不离婚,夫妻两个吵架、对骂、互打的情况也不少。俗云:“天上下雨地下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看来打架也是常有的事,有的也不影响感情。这种现象,国外也有,并非咱们的“国粹”。有意思的是,中国人喜欢把自己的配偶,称为“冤家”,并有“不是冤家不聚头”的说法。既然是冤家,为什么又要在一起过日子呢?一种似乎“在理”的解释是:这是对包办婚姻的一种潜在的反抗,即因为不满择偶的身不由己,便把气出在配偶的身上。但据我观察,称配偶为“冤家”,尤其是妻如此称呼夫,多半倒是一种“昵称”,所以又有“俏冤家”的说法。这种心理其实很复杂,姑且存而不论。但可以肯定,不少夫妻的心理深层,都确实潜意识地存在着一种敌意,一点点鸡毛蒜皮,都会引发“两伊战争”,弄得“海湾地区”不得安宁。

        至于相互之间不满,看不顺眼,挑毛病,找岔子,男的指责,女的唠叨,两公婆不停地拌嘴,这类事情,就更是多得难以尽数。不过,这类事情,在一般人看来,不过“小菜一碟”,早已不足为奇,不值得大惊小怪,拿出来说了。

        总之,在传统婚姻中,总体上说,夫妻之间是礼多于情,义多于爱,生育重于性。夫妻之间,处于一种既不平等也不正常的关系之中。丈夫可以“怕老婆”,却不可以“疼老婆”;妻子只能“恋丈夫”,却不能“爱丈夫”。夫妻双方,都只能“例行公事”,不能“产生私情”。结果当然也很简单:夫妻之间既然少有情爱,甚至少有性爱,则婚后的男子(女子无此权利),便只好到别的女人那里去寻找爱情,或者去寻找生理和心理的满足。

        《中国的男人和女人》(易中天)——姬妾之(一)妻与妾

        妻之外,有可能与夫发生爱情的,首先是妾。

        妾是相对妻而言的。所谓妻,就是男子的“正式”配偶。她与丈夫之间的关系,是正式的婚姻关系。结成这种关系,要经过一系列的“正式”手续,即必须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举行从纳采到亲迎等一系列仪式,还要拜舅姑、祭家庙。这样“明媒正娶”来的妻,当然在名份和待遇上都受到“礼”与“法”的保护,有着妾不可企及和不可替代的地位。正因为夫妻是一种正式婚姻关系,妻是夫的正式配偶,所以妻又叫做正室、正房、嫡配、原配、夫人等。

        妾则是男子的非正式配偶。她与丈夫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关系。所谓非正式,就是没有或不必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非“明媒正娶”的意思。妾的来路不一,说句不好听的话,真是偷的、抢的、骗的、买的、讨的、借的,样样都有。当然,也有父母“赏”的,但这与父母为之择妻仍不相同。择妻,不仅是择妻本人,也是择妻族,是“合二姓之好”;而“赐妾”则全无这些内容,夫家与妾家也没有婚姻关系,不算“亲家”。这样,按照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夫与妾之间在名份上,就不能算夫妻。

        但是,夫与妾之间,又在实质上具有夫妻的性质,包括:妾只能有夫一个性对象,妾之所出被承认为夫之子,妾与夫一般都共同生活,对于夫之财产有部分继承权等等。这是妾与妓不同的地方。要言之,夫与妾,乃是一种有夫妻之实而无夫妻之名的两性关系,我们无妨称之为“准夫妻关系”或“非正式夫妻关系”。正因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关系,所以男子之获得妾,便不能叫“娶”,而只能叫“纳”(纳妾),甚至干脆就叫“买”(买妾)。之所以叫“买卖”,不仅因为不少妾确实是买来的,还因为依礼法,“妾通买卖”,不是买的也是买的。叫做“纳”,就算是相当客气了。

        什么叫“纳”?纳也者,收容之意也。男子将女子“非正式”地占为己有,还要说是“收容”,这当然混帐得很。但名之曰“纳”,也还有“容纳”的意思;这个意思是对妻而言的。也就是说,妻容忍夫把妾“纳”入家中、“收”在房内,以为自己的“第二梯队”和“候补队员”,成为自己的“副职”和“帮手”,故曰“纳妾”。

        可见,没有妻,也就没有妾。妻和妾,都是夫的性对象。但是,妻与夫有正式婚姻关系,妾与夫只有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所以,妻有“正室”、“正房”等称呼,而妾则只能称之为小妻、旁妻、下妻、次妻、庶妻、小妇、侧室、偏房、副室、姨太太、小老婆等。总之,妻为正,妾为副,妻为主,妾为仆。“明媒正娶”的妻,与“来路不明”的妾,其地位不可同日而语。

        首先,妻与夫,是配偶、伴侣关系;而夫与妾,则是主仆、主奴关系。这样,妻与妾,在理论上也是主仆关系。至少妻对于妾,是“半个主子”,和夫一样,对妾握有生杀予夺大权。依礼,夫纳妾,应经妻的批准;夫与妾同房,也应经妻同意。因为“纳妾”之义,原本就有须经妻“容纳”的意思。尽管在事实上,不少男子纳妾,未必要妻批准;与妾同房,也完全由自己兴之所至。但至少在理论上,妻是拥有这一权限的。而且,在历史上,也确有因妻坚决反对而丈夫终于未能纳妾者,比如东晋的当朝显贵谢安即是。

        妻与妾既然有主仆的名分,则妾对于妻,也应谦卑自抑,恭敬有加。她应称妻为“夫人”、“太太”,晨起晚睡时,要向妻请安。妻吃饭时,妾应站在旁边伺候。如妻赐坐,也只能坐半边屁股,而且时时站起来添饭、布菜。总之,妾绝不可与妻平起平坐。因为依礼,“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伉俪,即匹配,所以夫妻又称伉俪。妾既与夫“不得伉俪”(不匹配、不对等),当然也不能与妻对等。

        妾不但不能与妻平起平坐,而且还要受妻管辖。因为妻作为“主妇”、“主母”,享有法定的“治内”权,即管理家内事物的一切权利。这个权利是礼法授予的,连夫也不得僭越和干预。夫如干预妻“治内”,一旦妻搬出“礼”来,则连夫也只能自讨没趣。这个“治内”权,当然也包括管理妾在内。比方说,未经妻批准,妾不得出门;妻训斥妾时,妾不得还口;他人赠物与妾,未经妻允许,妾不得接受等等。甚至,在法定由妻陪侍夫的日子,即便妻不在,妾也不得代行其事。

        妻妾之间的这种不平等关系是终身的。许多朝代,都有不得以妾为妻的规定。唐代的杜佑,就因为晚年以妾为妻,颇受士林的指责。甚至直到死后,妾与妻也仍不能平等:妻死可以与夫同椁,而妾则无此殊荣。

        其次,不但妾的地位低于妻,而且妾之家族的地位也与妻之家族不可并论。

        前已说过,妻族与夫族是“合二姓之好”的婚姻关系,妾族则不然。郑玄对《礼记.坊记》的笺注说:“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也就是说,妾就像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一样,是一种如同娼妓一样人皆可夫的“公物”。所不同者,娼妓是零售商品,妾则被一次性“买断”。既然是“公物”,当然也是没有“家族”的。即便有,也不把妾的家族视为家族,因此,一般地说,夫家与妾家不相往来,也不认这门“亲戚”。即便打交道,也只不过视为奴仆,只能享受奴才的待遇。比如贾政之妾赵姨娘的兄弟赵国基死了,代理王熙凤主持家政的贾探春虽然是赵姨娘的亲生女儿,也仍然只“公事公办”地照着对待奴才的规矩,打发了二十两银子。赵姨娘闻讯起来,找探春闹事,说是“如今你舅舅死了,你多给了二三十两银子,难道太太就不依你?”结果,探春没听完,就“气得脸白气噎”痛叱赵姨娘说:“谁是我舅舅?我舅舅早就升了九省的检点了!哪里又跑出一个舅舅来?我倒素昔按礼尊敬,怎么敬出这些亲戚来了!”这里所说“升了九省的检点”的,就是王夫人的兄弟王子腾。因为王夫人是贾政的正妻,所以探春虽是赵姨娘的女儿,却只认王夫人的兄弟为舅舅,不认赵姨娘的兄弟为舅舅。

        不但探春不认赵国基为舅舅,而且赵国基自己也不认为自己是舅舅。他见了赵姨娘的儿子贾环,也是一副奴才相。所以探春才说:“既这么说,每日环儿出去,为什么赵国基又站起来?又跟他上学?为什么不拿出舅舅的款来?”在这里,探春不但不认这个舅舅,而且还直呼其名,完全是主子对奴才的“谱”了。

        夫家不认妾家这门“亲戚”,这就在礼法上断绝了妾的后援,使妾在夫家完全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其实,即便夫家承认这门“亲戚”,也不顶用的。因为让女儿给人家做妾的,其家族的社会地位都不会有多高,而小户人家的女儿嫁给大户人家,即便做妻,也没多少地位。不信请看贾赦的正妻邢夫人,又有多少地位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