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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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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野心引起的腐败,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腐败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  ——  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  ——  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  ——  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  ——  劳动  ——  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  ——  尽管用心良好  ——  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可以做这样的限制,使拥有者只是表面上的有产者。有位作者曾对这个问题作过令人赞赏的论述,他说,不管是谁,只要土地收成的总量不足以维持一年的生计,而且并非被迫地去为别人扛活,他就不是一个地道的有产者。由于他的财产数量不足,他发现自己仍然处于靠薪金维持生活的阶层。有产者主宰着他的生活,因为他们可以不让他干活。只有当他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人时,他才能够行使公民权。降低财产条件是虚幻不实之策,提高财产条件则是不公正的。  

            不过我认为,任何一个在一块长期租借的农场上拥有足够收入的人,都应被视为有产者。就目前法国的财产状况来说,不可能被驱逐的农民与仅仅吃地租的公民  ——  表面上的地主  ——  相比,更算得上真正的地主。保证前者拥有与后者相同的权利是公正的。有人会反对说,一旦租期结束,农民就会失去地主的地位;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有产者,随时都可能由于什么意外而丧失他的财产。  

            有人会注意到我讲的只是地产,大概他们还会争辩说,还有其他几类财产,地产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宪法本身承认这个原则,因为它为之授权的代表不仅来自土地,也来自工业。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项条款带来的结果是让地产和工业财产平起平坐,我将毫不犹豫地谴责它。  

            工业财产缺乏地产的若干优点,而恰恰是它们构成了保守精神  ——  此为政治联合体所必需  ——  的那些优点。  

            土地使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品德与命运。耕作者献身于这项稳定而进步的职业,由此养成了规律性的习惯。冒险活动是道德混乱的主要根源,但它从未影响过耕作者的生活。任何中断对他来说都是毁灭性的;任何冒失行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他的成就是缓慢的。他不能靠鲁莽的碰运气的行为加速或增进成就。他靠天而不是靠人吃饭。所有这些因素赋予了他冷静的品质,给了他安全感与秩序感,使他依恋于这份同他的生计与安宁息息相关的职业。  

            工业财产只能靠它带来的实际收益或收益前景影响人类。它很少为人类生活注入稳定性。与土地相比,它的人为因素多而恒定因素少。它常常是由偶然成交的行为所构成。它的成就来得快,但是冒险活动在其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工业财产缺乏一种必要的成分,即培养习惯和很快需要一致性的缓慢而稳健的进步。它不会让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恰恰相反,它把他置于对其他人的依赖之中。虚荣,这个盛产政治骚乱的因素,经常对工业家造成伤害,却几乎从未给农民带来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