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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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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如果商品是电话而不是婴儿,那么婴儿短缺也会被看作是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一个极端例子。

            事实上,这种短缺好像是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的产物,特别是在法律禁止婴儿买卖的国家。这一事实表明了建立婴儿市场的可能性:许多人能怀孕但不想抚养孩子,而另外有些人不能生产自己的孩子但却想抚养孩子;生身父母的生产成本远远低于许多无子女人喜欢孩子的价值。而且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婴儿黑市,每个婴儿的普通价格高达2.5万美元。其必然的秘密运行方式对市场参预者产生了很高的信息成本(information  ost),也对经纪人(典型的是律师和产科医生)产生了很高的预期制裁成本(expected  Punishment  cost)。其结果是它的价格比可能的合法市场中的高,它的销量比可能的合法市场中的小。

            如图5.1所示,po是自由市场上的婴儿市价,qo是自由市场的婴儿数量,而政府管制将最高价定在Pr,远远低于Po(在此没有将Pr标为零,这一方面是由于收养机构和其他合法供应者确实向养父母收费,另一方面是由于扶养孩子的成本是很高的)。最高限价的结果是使供给量减至qrs,从而产生了(qrd-qrs)的超额需求。黑市也由此而出现了,但这种市场的运行成本要比自由市场高得多(由于制裁成本、信息匮乏和缺乏实施保证),从而使价格上升到ph(D和Sb在此交叉,Sb是较高的黑市供给曲线),这一价格要比自由市场的价格高。所以与自由市场价格下的qo相比,它只供给qb数量的婴儿。

            当然,不是所有的婴儿者都是通过黑市收养的,而只有qb-qrs是如此。事实也不完全如此。收养机构——国家许可的私人非营利组织——用排队和各种不同的非市场准则(nonmarketcritieria,有的具有很大干涉性并在宪法上有问题,如要求养父母与生产父母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来将它们控制的供给量不足的婴儿配给他人。但是,对这种机构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并不是它们用以配给现存婴儿供给量的准则,而是它们对收养的垄断,因为这使得(假设这是它们的利润函数)供给依然不足。

            有许多国家也允许(受制于各种限制)独立收养,在那里,生父母(通常是母亲)可以在不借助收养机构帮助的情况下安排其孩子的收养。这避免了收养机构所规定的有时是不相关的和使人降低身份的准则,但由于不允许母亲出售其孩子,独立收养也并没有创立真正的婴儿市场。但是,安排收养的律师却可在母亲住院费和相应的怀孕成本之上收取一笔服务费,但由于这些收费很难控制,所以实际上它们隐瞒了对婴儿本身的支付。而且如果母亲违约而放弃将孩子为人收养,那么养父母就可能取得一笔以他向她预先支付的分娩费用为标准的损害赔偿。同样,亲属间的无保留婴儿销售也是一种“家庭契约”。在那里,母亲同意将孩子让与一位近亲以换取扶养孩子足够的补偿。这样的契约在法院认为协议有利于孩子的地方已得到了实施。

            经济学家们对黑市的标准反应是,建议取消使之存在的价格管制。将之适用于此的话,就是允许怀孕妇女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将其孩子供他人收养,并不应对契约中的价格作出任何限制。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多半就是对自由市场的反对意见。例如,反对意见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愿意支付最高价格收养孩子的养父母能为之提供一个最合适的家。但我们认为,最看重孩子的父母就有可能给予其最佳的关心,付出大量金钱以取得一个孩子至少能证明购买人有要一个孩子的强烈欲望。对此的回答是,肯支付高价的养父母可能由于不正当的理由而重视孩子:为了性虐待或其他目的。但禁止父母失职和虐待儿童的法律完全可以适用于养父母(当然,正如他们确实受制于现行法律一样)。自然,人们会非常谨慎地识别养父母可能的犯罪倾向--正像现在所做的那样。

            但是,用于购买父母权的大额支付可能会耗尽养父母供养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吗?或者更现实地说,会减少其对孩子的抚养投资吗?但是,这里假设自由市场会产生高价格。这是一种反对自由市场的独特观点,在此出现是不适当的。市场

            价格不会超过养父母自己生产孩子而不是购买父母权对养父母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母亲的时间和医疗费用)。因为这是一种竞争价格。养父母的净成本由此会接近于零,除了生父母没有而养父母会有的寻找和确定孩子的一些成本。由于黑市的价格必须要包括卖方违法的预期处罚成本并且禁止使用最有效率的买卖方结合的手段,所以其价格就会很高。

            市场方法的反对者们还认为,富人可能会买下所有的孩子,或至少买下所有优秀的孩子。(回忆一下反对允许出售广播和电视频道的相同观点。)这样的结果可能对孩子是最有利的,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有高收入的人们的时间机会成本也高,富人通常比穷人的家庭成员少。允许婴儿销售并不会改变这种境况。而且,富裕而无子女的夫妇对孩子的总需求肯定比孩子的供给小,即使对高质量孩子来说也是这样。在一个经济上积极鼓励人们为了无子女夫妇购买而生产孩子的制度中就会产生这种情况。

            实际上,在现行收养法律制度下的穷人比婴儿自由市场中的穷人更糟。现行法律下的大量收养是通过收养机构进行的,它在审查未来养父母时将重点放在申请人的收入和就业状况上。由于经济理由而可能没有达到收养机构标准的人们,在价格较低的自由市场上可能会收养到孩子,就像穷人也能买得到彩色电视机一样。

            虽然婴儿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是长期超额需求,但不再是婴儿的儿童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却是长期供给过度(为什么?)。阻碍收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养父母会因照顾孤儿成不良少年而得到报酬。但当他们收养养子女时却得不到,所以当他们确实收养其养子女时就会承受比其他养父母更高的成本,因为放弃收入是一种成本。你能设想出任何克服这一问题的措施吗?(参见16.5。)

            5.5代理母亲身份

            父母权(Parental  right)买卖在所有州都是非法的,但与此密切相关的一种做法(代理母亲身份,surrogate  motherhood)却不是这样。假设H能生育而W不能生育。H和W雇佣了能生育的妇女S,以一个双方同意的价格为他们夫妇怀孕一个孩子。S就用H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当孩子出生时,S依据契约将其父母权交给W。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代理母亲身份的做法。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M婴儿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代理母亲身份契约的实施有悖于该州的公共政策。

            法院为这一表明其缺乏经济学知识和需要一本这样的书的结论提出了许多理由。法院说:“一个孩子不是在尽可能的和平和安全之中开始其生活,而是发现其出生后立即处于父母的竞争争议之中。”但是,这种争议是法律不确定性的产物。一旦这种代理契约的可实施性确定了,代理母亲就不会有理由对契约提出争议了。法院认为,“这种代理契约的全部目的和效果就是通过取消母亲的权利而将孩子的专有权授予父亲。”这里有一个明显的观点被忽视了,即没有契约就没有孩子。这与签订契约时就有一个孩子,而契约要求母亲放弃其权利的情况是不同的。契约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母亲的权利灭失,而是引导一个妇女为了另一个妇女而成为母亲。法院并没有理解契约的生产功能。它错误地认为,契约只是对已完成的事实的结果作了重新安排,正如法院看待婴儿M的出生那样。

            法院还认为:“在代理关系中,出价最高的人将可能成为收养父母,而不论其是否合适。”这只是表示了一种固定的供应(如凡高的画)被拍卖的情形。但是,供应并不是固定的,合格的代理母亲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将这种代理处于不育夫妇可以容易得到的状况,从而可以使价格下降到成本的水平。法院担心的是“支付了最高价格而又不适合的养父母。”但由于富人总是在收养管制制度排队的前列,代理母亲身份将改善经济力量有限的不育夫妇的境遇。“对孩子的需求很大而其供应却很小。避孕、堕胎的方便和单身母亲们领养孩子的愿望的增强,会产生供收养婴儿的短缺。这种情况给中间商进入带来了成熟的机会,他们可以用钱增加供应而使市场得到一些均衡。”这是很明确的。但这并不是赞成(或不反对)中间商。一个为供求不平衡做了一些事的人会因其经济动机而受到法院的追究。“没有钱,就不使代理存在下去……这一结论将会与收养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很明显的原因,尽管不允许付钱,但收养仍有稳定的供应(虽然不足)。”“虽然不足”是法院不理解市场制度的表现。供应不足是由于对支付的禁止,而其不是将使不育夫妇转向其他市场,如代理母亲身份。市场失灵存在于收养,而不存在于代理母亲身份。

            “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育夫妇会找到收入更高的代理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