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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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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这是一种妒忌的法哲学。低收入不育夫妇即使如有人所不当假设的那样没有能力支付代理母亲契约的价款,也不会为限制选择高收入不育夫妇的政策所帮助。“简言之,这里存在一些社会更看重的价值,它们高于给付任何可购买的财产,而这些东西就是:劳动力、爱或生命。”虽然这样,这些价值是如何通过拒绝实施代理母亲身份契约而实现的呢?法院没有解释这一问题。

            5.6法律与人口

            我们已经看到,孩子的生产会产生潜在的外在性,但我们的重点是在孩子质量而非数量,即对特定的孩子进行人力资本的最佳投资而不是最佳数量的孩子。但是,孩子的数量当然可以因其影响人口规模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在一个高人口密度的国家里,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会使已经极为严重的拥挤(如公路)和污染(这实际上是拥挤的一种形式,你能明白吗?)问题更为恶化,因为它产生了既不会要新生孩子支付又不要其父母支付的加于其他人的成本。相反,在一个人口稀少而受外敌威胁的国家,婴儿生产的增加可能会由于(最后)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而将使国家收益高于孩子和其父母的任何私人收益。而且也许外敌的存在并不是必然的。人口的增长(到达某一点)会促进劳动分工的深化,从而导致成本下降,并会促成对可能的规模经济的更全面利用,从而导致价格下降。其结果将是国民平均财富和国民总财富的增长。

            现在富有国家的生育率很低,但由于这些国家还依然拥挤和由于军事技术的提高而不需要大规模的军队,所以很难说低生育率(即使低于替代率)是否将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果是这样,这一问题将可通过减低移民壁垒(这是一种比资助生育更容易的方法)而很容易地得到矫正。资助还需要增加税收,而这又将把更多的妇女赶出家庭走向市场。(这取决于第17章所讨论的税收形式和其他因素。)

            有些亚洲国家非常关注其人口过剩问题,他们试图限制每一个家庭的孩子固定数量,在中国只准生一个孩子。这种方法明显是无效率的,因为各家庭在其生产孩子方面的效率是不同的。生产同样质量的孩子,A家庭生第二个孩子的成本就比B家庭生第一个孩子的成本低。同样的中国人口总增长率(正或负),就可以通过向每一家庭发放生一个孩子的许可并允许其转让而非不允许其转让(现行政策),从而降低成本。

            美国现行的人口政策是一项对孩子生产进行资助和制裁相结合的令人困惑(也许是偶然)的混合体。免除由家庭生产产生的非货币收入的所得税就资助了与妇女时间的市场使用有关的孩子生产,当然这与对受扶养者免税一样。这一普通规则会将拥有更多孩子的父亲的私人成本降到社会成本之下;如果父亲再婚并又生了几个孩子,那么离婚裁定所要求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就将被减少。从反面插入的一个例子,是相当容易的离婚,它可能会降低人们从事像抚养孩子这样的长期婚姻投资的积极性,由此可能降低生育率。但一项绝对禁止离婚的规定——英国以前的规定,现在爱尔兰的法律仍旧这样规定——可能具有同样的作用,由于它增加了婚前寻觅阶段的最佳长度而提高了平均婚龄,从而也就减少了孩子产量。

            5.7为什么要实施性管制?

            特别是在基督教和穆斯林社会,国家不仅承担了管制婚姻的责任,而且承担了直接管制(或试图管制)性行为的责任——即使这种性行为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例如,美国的许多州依然将未婚男女(或一方为未婚)间的性行为(forrrication)、通奸和同性性交认定为犯罪(虽然这些法律很少实施);除内华达州的一些县外,美国所有的地方都将卖淫认定为犯罪;销售赤裸裸的黄色作品在名义上也是非法的。

            这些禁止性规定在经济学上有道理吗?或者,它们是对契约自由的不正当干预吗?答案主要取决于这些被管制活动是否对第三人产生了成本。有些被管制行为确实如此。通奸对通奸人的配偶产生了成本。未婚男女间的性行为可能会因抛弃孩子或不关心孩子而产生社会成本,而两个其关系开始时是童男和处女的人之间的任何形式的非固定一对一性交都可能产生传播性病的危险,而爱滋病已使我们全都非常强烈地意识到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传染病的危险性。然而,这看起来很奇怪,性病的外在因素要比非性行为的传染病的外在因素小。性病是因自愿接触而传播的。这(对经济学家而言)意味着,一个人应为其承担得病风险而得到赔偿(如何?),而且由此性病的数量可能比通常空气传播的、水传播的或昆虫传播的传染病的数量更接近于最适度状态。更接近于,但并不意味着达到最适度状态。

            意外生育是卖淫很小的风险,而且对同性性交更不可能产生风险,但性病却是这些行为很大的风险,虽然这一观点对经济政策的真实作用(由于刚提及的原因)是不确定的。在两性性行为及男人光顾(女)娼妓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其配偶产生成本;但这只是可能,有争议的是:如果一个已婚男人没有上述这些发泄感情的方式,这一男人就更可能以对婚姻更有威胁的方式(例如,可能会导致离婚和复婚的长期私通)寻求性行为多样化。以经济学观点来看,卖淫可能是婚姻性行为的替代和补充;而同样,黄色作品可能是强奸的替代和补充——当黄色作品使手淫更舒适而替代性交时就可能是前一种情况,而当黄色作品可刺激性交欲望时就可能是后一种情况。当然,强奸是性交的一种形式。

            假设社会要想降低性病的发病量,它应该努力禁止男女乱交、异性性交或同性性交吗?控制私下进行的无受害人(在双方同意的意义上)犯罪的成本是巨大的。除了直接成本外,它还包括将之界定为犯罪所产生的、对进行医疗检查、寻求医治、研究合作、防止方法学习等起抑制作用的行为,而所有以上的方法对控制传播病都是很重要的。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同性婚姻会增加单配偶同性关系的成本(从而增加了乱交),因为婚姻是对单配偶的认同和帮助。而谈及婚姻,研究表明:容忍同性恋的社会中会有更高比例的男性同性恋者(与女性)结婚,从而会增加将爱滋病传至异性恋人群的危险。控制上述犯罪的另一种间接成本是因为其制止人们从事其从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而引起的效用的下降,但这种效用的下降至少可能因增进那些憎恨这种行为的人的效用而被部分抵消。

            禁止未婚男女性行为和通奸的法律在当今的社会中是有害的,因为非婚性交的成本已经下降了。有效的避孕措施已降低了性(尤其是非婚性行为,为什么?)成本。由于妇女逐渐外出工作,其丈夫对其保持监视的成本就上升了,这意味着被发现的几率会降低。另外,寻求非婚性行为的成本由于妇女与男子一起工作而下降。随着婚姻收益的下降,更多妇女的未婚时间将延长,所以非婚性伙伴的群体将更大。而且单身母亲身份对妇女的成本将下降,因为现在的妇女有市场收入,她们可以用它来购买扶养孩子所需的市场商品。

            随着妇女对男子较少的经济依赖,她们将更不愿意放弃其性自由而换取经济支持(为什么男人渴望做这样的交易?)。由此,贞操的价值就下降了。贞操是自我控制的一种表示,是可能的婚姻纯洁的标志。

            当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矫正外在性或促进效率的手段时,经济学家就喜欢它们的下一种可能性,即它们的目的在于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也许是出于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我们的有些性行为法律就属于此类。一种例子是,禁止重婚(一夫多妻)这种法律就是通过限制男人对女人的竞争而增加年轻人和穷人的性行为和婚姻机会。这种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对富人的税收,因为只有富有的男人才能供养得起多个妻子。这种税收并没有直接产生财政收入,而是通过降低一个妻子的成本将财富从较富有的人转移到较不富有(人数较多)的人。

            同样,逐渐不将同性性行为认定为犯罪可能不是起因于异性恋群体的容忍心的外生性增长而是起因于这样一个事实:持续的城市化使同性恋者的数量得以增加并在地理上较为集中,他们可以比分散时更有效地为政治行为而组织起来。为什么同性恋者会集中在城市呢?这里存在恰当的经济理由。寻求所发生的市场中的产品越少,结合的成本(寻求成本的一种形式)就越高。同性恋者只是人群中的一小部分,所以在小镇或农村,适合同性恋者寻求结合的市场是很小的。同性恋者迁往城市可以降低其结合成本(尤其是旅行成本)。在城市,他们最终可以形成一个比全国范围内来讲更大的人口比例。

            这涉及政治影响的供应。这里还有一个需求方,近年来它也促进了同性恋者的政治行动。自从爱滋病降临以来,同性恋者已从支持他们的政府处中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资助——大量的财务和研究性资助用于与这种灾难作斗争。

            最后,产生了被罗伊诉韦德案所撤销的法律的19世纪下半世纪反堕胎运动,被内科医生们推入了一个重要的阶段。他们由于要求许可专业人员拥有行医垄断权而使为人堕胎者(他们不是正规医生)成了允许非正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这种道德和医疗危机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