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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是谁,我知道你做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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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科技与基本权利

书籍名:《我知道你是谁,我知道你做过什么》    作者:洛丽.安德鲁斯



当波士顿一位年轻的律师迎娶参议员的女儿时,他还没有做好准备同时也迎接媒体对这桩姻缘没完没了的关注。他们的孩子出生以后,但凡一家人带着孩子上街,就有狗仔队啪啪啪地按着快门拍下婴儿的照片。律师感觉很气恼,于是想寻求法律援助。  [1]  有没有一项司法判例是关于“不受干扰的权利”的呢?

这位律师曾以全班第二名的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他与他的朋友,即当时全班第一名的那位同学取得联系后,便发起了一个研究如何将基本法律价值应用于新科技的项目。  [2]

那时是1889年,新科技的代表就是便携式相机。

在1888年柯达引入便携式相机以前,给人拍照可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3]  人们如果要拍照,便会穿戴整齐专门去照相馆,拿相机的人不经过允许是不能随意给别人拍照的。但便携式相机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切。

这两位律师的名字分别是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他们并不是唯一受新科技困扰的人,以下这段话摘自当时的一份报纸。

你看见柯达这个恶魔没?可是,它看见你了。昨天你在邮局和别人话家常的时候,它捕捉了你的表情,陷你于不利,把你粗俗的姿势定格了下来,还四处传播,让你的朋友和敌人都来笑话你。每个人手上都在发出按快门的声音,它冷酷无情还无处不在,就像写实主义文学中的流氓暴徒一样对礼仪毫无良知与尊重。有了柯达恶魔、留声机和探照灯,现代的发明天才正不遗余力地让我们赤裸在同胞们的目光里。  [4]

沃伦和布兰代斯开始审视便携式相机对现代生活的影响。他们本以为人们不再拥有免受打扰的权利,因为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能跟踪并记录下他们所做的一切。但相反,他们注意到,正是科技的入侵才让人们“加强对自身信息的掌控”这件事变得更加重要。“随着文明的推进,生活节奏变得越来越快,社会关系变得越发庞杂,这使得人们需要时不时地把自己从现实世界中抽离出来,”他们写道,“所以,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越来越重要;但随着对隐私的侵犯,现代工业和发明已将人们置于远远大于肉体疼痛的精神痛苦和烦恼中。”

沃伦和布兰代斯将目光转向宪法中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如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普通法原则(如“决定多大程度上将自己的想法、感受和情感与他人交流的权利”),从中寻求帮助。他们认为,这些权利不受制于所采用的具体表达方式。“不论是一封私人信件、一本日记、一首宝贵的诗或一篇极优秀的散文、一幅拙作或几笔涂鸦还是一件杰作,它们受到的保护是同等的。”

这两位波士顿律师觉得,这种保护基于一种更基本的价值。“赋予思想、情绪和情感的保护……仅仅是‘个人不被打扰’这一基本权利的执法体现,”他们说,“这就和不受侵犯与攻击的权利、不受监禁的权利、不被恶意起诉的权利、不被诋毁的权利一样。”

人们对自身信息传播的控制权也类似于财产权。同年,《国家》(The  Na-tion)杂志的编缉E.L.戈德金(E.L.Godkin)在《斯克里布纳杂志》(Scrib-ner's  Magazine)中写道,一个人的声誉是“个人财产的第一种形式,是先于其他一切个人物品的”。  [5]

这两位律师还指出,照片和流言不仅会伤害到个人,还会伤害社会。“尽管流言蜚语似乎不值一提,但是当它们经过大范围持续传播后,就成了一股邪恶的力量。”他们写道,“它将事物的重要性本末倒置,贬低价值,阻碍人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他们还将一个民主国家的正常运转也纳入视野范围内,并宣称“所有人,不论他是否处于公众生活中,都有权向好奇心横行的外部世界隐藏自己的某些方面,而另一些方面也只能在当事人不得不面对合法的公众调查时被公开。”

他们撰写的文章《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1890年发表于《哈佛法学评论》(The  Harvard  Law  Review)上。  [6]  通过对四项隐私侵犯行为的明确,他们的思想被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内。这四项行为分别是:入侵他人隐居生活;公开揭发他人的糗事;歪曲某人在公众眼中的形象以及将某人的姓名或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该做法符合合法的公共利益时,照片等信息才可根据需要恰当传播。根据最新的理解,宪法中的基本隐私权还包括进行重大个人决策的权利,比如是否避孕、是否让小孩在家中上学。

在那之后,每当新科技与个人权益短兵相接时,法庭所采用的一直是这两位波士顿律师在一个世纪前所创立的这种分析模式。新科技是如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在新型科技面前,基本法律价值观能如何保护个体权益?伴随着每一项新的科技发明——包括刑侦技术、医疗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基本法律价值观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不断被强化和扩充。有时,法庭在首次处理由新科技引起的诉讼时,因为和当时的沃伦和布兰代斯一样缺少对新技术的全面分析也会误入歧途。但不管怎样,最终胜出的仍是基本权利。

不过,这些都是社交网络到来之前的老黄历了。在这一新领域内,面对矛盾冲突时,法庭却为社交网络、数据整合商以及使用社交网络信息的第三方开了绿灯,任由它们无所顾忌地将个人权利踩在脚下。

法庭和政策制定者为何不继续将基本的民主原则也运用于社交网络呢?也许是因为法官对社交网络的运营不熟悉,也许是网络技术潜入我们生活的速度史无前例,让人措手不及,还可能是因为在新型科技前赴后继,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序正当、言论自由、个人隐私和个人自我掌控等美国宪法的根基不断受到挑战时,人们已无暇回过头去审视所发生的这一切。

其他曾挑战过法庭的科技产物与社交网络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点,它们也涉及到人们对自身信息、活动以及决策的掌控。面对这些新科技,法庭可以毫不犹豫地运用宪法准则来保护人们的权益。对这些法庭决议的深入理解或许有助于社交网络宪法的起草。

1965年,当一位名为查尔斯·卡茨(Charles  Katz)的男子进入公用电话亭打电话时,他怎么也没想到该电话线路已被警察窃听。根据窃听到的电话内容,警方控告他非法赌博。他当即提出抗议,并指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侵犯个人私生活。主审法官的说法是,这个窃听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国父们起草宪法条例时所尊重和保护的是人们在自己住宅中的隐私。在这个案例中,警察并没有非法入侵民宅。事实上早在1928年,最高法院在同类案例上已有定论,该案例所涉及的是警方利用早期窃听技术来掌握是否有人违禁。

这起更早的案例名为“奥姆斯特德诉美国政府案”(Olmstead  v.United  States),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五名大法官(占在席大法官的大部分)一致认为案中酿私酒者的隐私未受到侵犯,且他并非被迫自证有罪,因为尽管警察对他从家中拨出的电话进行了录音,但窃听设备却是安装在他家外面的电话线上。  [7]  对此,提出异议的正是之前提到的波士顿律师路易斯·布兰代斯,此时,他已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他主张用基本价值观来处理新型科技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到宪法最初被采纳时,武力和暴力——具体地说,酷刑和硬性闯入民宅——可以说是政府获得个人隐私信息的唯一方法,因此宪法反对运用武力和暴力。但是,布兰代斯说:“新的发现和发明已赋予政府比使用拉肢刑架高效得多的手段来将人们的秘密在法庭上公开……科学的进步对政府间谍手段的推动不会仅止于窃听装备。或许有一天,技术可以发达到政府都用不着取出人们藏在自己抽屉里的私密文件,就可以让文件里的内容再现于法庭上,甚至还可以向陪审团八卦这个家中所发生的最隐秘的事情。”布兰代斯认为,宪法有关隐私的基本价值观和人们可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所适用的不仅仅是“以往的状况,而是种种可能的状况”。

“奥姆斯特德诉美国政府案”尘埃落定40年以后,上述电话亭案件的主人公查尔斯·卡茨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大部分大法官遵循了布兰代斯的逻辑。尽管查尔斯·卡茨所使用的是公共电话亭,但法庭主张,宪法中的隐私权“要保护的是人而非场所”,对于人们所要求保护的隐私,即便是在公共场合,宪法也同样应该给予保护。

最高法院保护卡茨的隐私阐述了一条沿用至今的法律标准:当事人是否有“隐私期望”,这个期望是否能获得社会的保护?结果表明,警方必须以正当理由取得授权后,方可监听某人的电话。

执法技术仍在不断进步。2001年,一项新的刑侦技术走上法庭。一位联邦探员怀疑丹尼·凯洛(Danny  Kyllo)在家中种植大麻。  [8]  室内种植大麻需要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因此探员就坐在房子对面的汽车里用艾格玛(Age-ma)热成像仪来扫描凯洛的家。结果发现在这个三层楼的房子里,与屋内其他部分相比,车库的屋顶和房子里的一面侧墙含有更高的热量,温度也比邻居的房子高得多。探员于是得出结论,凯洛确实是在家中种植大麻,并说服法官准许他搜查凯洛的家。最后探员找到了大麻,凯洛被判种植毒品罪。因为热成像仪并未在物理上侵入凯洛的住宅,也未暴露他的隐私活动,于是初审法庭认为该行为没有侵犯凯洛的宪法权利。

上诉法庭也认为,此案件中凯洛没有表现出对隐私的“主观期望”,因为他没有试图隐藏屋内热量异常的迹象。“即便有,该隐私期望从客观上说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热成像仪并未捕捉凯洛个人生活的任何隐秘细节,仅在屋顶和外墙上发现了模糊的‘热点区域’”。  [9]

然而,最高法院在受理这个案件时却撤销了对凯洛的定罪。主张在这项新科技面前凯洛应该受到保护的并非某位沿袭布兰代斯思想的自由派大法官,而是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如果认为第四修正案所许诺公民的隐私权完全没有受到科技进步的影响,那显然是非常愚蠢的,”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写道,“科技进步(如本案例中)可让政府使用非普通大众所能使用的设备,来探查居民住宅内原先只可在有形侵犯下被探寻到的内容,这种监视其实就是一种‘搜查’,在未经授权下进行,当然是不合理的。”

医疗领域内的科技进步也阻碍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甚至是死亡的掌控。呼吸器、喂食管、复苏设备等延长生命的技术起初可以不征得同意就对人们使用。政府和医疗单位认为它们有权延长病人的生命,即便病人反对。不过最终,宪法的基本价值观还是战胜了高科技对人们隐私的侵犯。

如今人们拒绝维持治疗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认可。他们可以像立遗嘱一样,提前声明在自己陷入昏迷状态、不能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这类科技进行治疗。在对宪法中这项权利的重要意义作出解释时,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指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形象控制权,“人们都希望在他人的记忆中留下自己活着的状态,而非死去的样子”。  [10]  一位曾是运动健将的女人也许只想让朋友和亲人记住她健康、活力四射的样子。她可能会决定预立医疗指示,声明一旦她陷入不可逆昏迷中,即表示她放弃生命,只有这样,那个曾充满活力的她在人们心中留下的记忆才能不被一副全身插满针管的残躯弱体所抹杀。个人应有权掌控自己映射在他人眼中的形象。

诸如基因检测之类的当代医疗技术也颇受争议。自从有了基因检测技术,就会有人在未准许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行基因检测。

为了进行胆固醇例行检查或怀孕检测而从人们身上所采集的血样,在实验室中常会未经病人的允许就被医生和研究员另作他用,比如用来检测乳腺癌或阿尔茨海默病(AD)等各种疾病。值得争议的是:这有什么坏处呢?病人针也扎了,对血样所做的其他测试无需他再做任何事情。即便是重新采集血样,比如用来法医DNA检测,血样测试也完全是安全无害的。

但这样一来,雇主和保险公司就会依据对各种疾病的遗传易感性从而将健康人划分为三六九等。比如说,由于某种基因突变,有些女性患乳腺癌的风险会高于其他一些女性,可尽管有这些基因突变,还是会有一半的女性不会患乳腺癌。有些女性并不想要知道自己身上是否发生了这样的基因突变,她们说,知道自己的基因已发生突变后,感觉就像身体里面住进了一个定时炸弹,在“滴答、滴答”倒计时一样。但雇主和保险公司却想要得到这些信息用作评定参考。在这类信息的使用上显然缺乏法律界限。

在例行体检中,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单位私下里让医生测试女员工是否怀孕,同时测试非裔美国籍员工身上是否发生镰状细胞贫血基因突变。检查结果不会让员工知道,但会存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这些资料泄露之后,员工提起了上诉。初审法庭驳回了诉讼,称该测试够不上侵犯隐私,不过是体检中一项司空见惯的做法。上诉法庭则认为,基因包含着个人信息,应受到基本隐私权的保护。“没有什么能比一个人的基因组成更私人化、更能映射其隐私权益的了。”法庭写道。  [11]  其后,国会通过了一条法律,明确禁止雇主和保险公司因为基因测试结果而歧视任何人。  [12]  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关于其自身的基因信息不被生成,也不能用来对他们造成损害。

在社交网络到来之前,即便是采集个人数据的计算机技术也会被纳入基本权利的分析当中。1987年,法官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被提名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华盛顿一家报纸的记者迈克尔·多兰(Michael  Dolan)想要通过公布他在影像店的租碟记录来抹黑他。记录显示,博克法官所选的影碟有英国电影、007系列电影和古装剧,在现在看来,这些再正常不过了。  [13]  没有在记录中找到《十二怒汉》和《杀死一只知更鸟》这类法律题材的电影,让这位记者有些失望,博克法官所租看的“唯一一部真正和法庭有关的录像带”是影片《地下审判团》(The  Star  Chamber)。  30

最后,博克的提名没有成功,但他的影碟租看记录被公开一事却引起了国会的关注。“不管是奥利弗·诺思(Oliver  North)、罗伯特·博克、格里芬·贝尔(Griffin  Bell),还是帕特·莱希(Pat  Leahy),他们在家观看什么电视节目、阅读什么书、想什么,都不关他人的事,”参议员帕特·莱希说,“在这个有线电视互动的年代,检入检出系统、安全系统以及电话越来越发达,都集成于计算机中。捕捉某个人在某个时空点上的形象,知道他从商店里所购的商品,喜欢什么样的食物,观看哪一类电视节目,会和什么样的人通电话等,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但我觉得这是不对的。我觉得这真和‘老大哥’没什么两样,我们不得不预防这样的事情。”  [14]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参议员保罗·西蒙(Paul  Simon):“不可否认,计算机时代革新了我们的世界。过去20年里,我们见证了每个人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变化。孩子们可以在计算机上学习,我们可以在机器上办理银行业务,在起居室里也可以看电影了。这些技术革新真是振奋人心,作为一个国家,我们应为我们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感到骄傲。不过,在我们继续前进的道途中,不能忘记去保护那些一直被推崇的价值观念,它们才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尤其是人们的隐私权。计算机的问世不仅意味着我们处理事务的效率比以前提高了,也同时提高了我们的隐私被侵犯的几率。每天美国人都被迫向各种商家及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却完全无法控制信息的流向……那些数据记录为外人提供了一扇窗,他们能从中窥视我们内心的爱与喜恶。”  [15]

参议员莱希还提到,由尖端记录保存系统对每笔交易产生的信息的记录、存储和事无巨细的跟踪,是一种新型的、更微妙的且无处不在的监控形式。“这些将利益建立于隐私之上的‘信息库’直接影响着人们能否表达自己的观点,能否与他人结社,享受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与独立。”  [16]

立法者们以宪法中的隐私权为根本,通过了一条禁止公开私人音像租看记录(放在当下,则是人们在Netfix上的视频观看记录)的法案。该法案不允许音像店公开“能透露个人身份的信息”——即连接客户与特定音像资料或服务的信息。对于未经许可公开此类信息的行径,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损失赔偿。

“人们应该能够在私下里随意读书或看电影,这是一种大家共有的本能意愿。”众议员阿尔·麦坎德利斯(Al  McCandless),该法案的共同提案人,说道,“书籍和电影是有助于个人思想成长的精神维生素,个人智力成长的整个过程是一种私密的过程,是一种悄无声息的沉淀。这种私密过程应该被保护起来,不受大千世界的干扰。”  [17]

如今,法庭又在应对一整套新的科技——社交网络和数据整合。人们可能会认为法官们还是会尽量去保护他们的权利,因为这些新科技所引起的问题法庭之前就已处理过——人们因为其信息被收集而隐私受到侵犯,无法掌控自己的形象和声誉。那些被收集的照片资料和电影名称等信息决定了他们所受到的评价以及所要承担的后果,比如是否被雇用、是否可以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等。

尽管如此,面对与社交网络有关的案件时,法庭却没能借鉴宪法的基本价值观和之前的案例。辛西娅·莫雷诺(Cynthia  Moreno)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一名学生,她在探访家乡加利福尼亚州的科林加(人口1.9万人)  [18]  后,在Myspace上以自己的名字发表了一篇帖子“颂科林加”。这首颂的开篇是,“越长大,我越意识到我有多么鄙视科林加”  [19]  ,放上去6天后,这篇帖子即被她删除了。

科林加高级中学(Coalinga  High  School)的校长把这篇文章连带作者的名字一起搬到了当地的一家报纸《科林加记录》(Coalinga  Record)上。辛西娅的父母听闻即将出版的消息之后,立即联系了该报的编辑,并解释发表这篇文章将会造成怎样的不良影响。  [20]  编辑信誓旦旦地答应了不会将此文发表于《科林加记录》。  [21]

但这篇文章还是被发表了,刊登了该文章的报纸面世后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辛西娅收到了各种恐吓和威胁,仍然居住在科林加的父母和弟弟妹妹也被牵连其中。  [22]  一辆汽车驶向她家,并有人对着屋子开枪,打中了她家的狗,她在襁褓中的弟弟也险些丧命,父母惊恐地逃出家门。辛西娅试图通过在报纸上重新刊登一则说明来平息此事,编辑不但拒绝了她的请求,反而又发表了一封矛头指向辛西娅的攻击性邮件。当地中学里,教师们向各班同学展示辛西娅写的文章,导致一封又一封的攻击性邮件涌向辛西娅。辛西娅父母的生意也受到了抵制,他们是墨西哥移民过来的农民,凭辛勤劳动谋生,在科林加经营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导致了他们不得不拖欠着银行的抵押贷款。

辛西娅怎么也不会预料到,自己的那几句痛骂会招来一场灾难,倒是她的几个大学朋友与她产生了共鸣,他们只不过是一群因为逃离了小镇来到外面追求自己的求学梦而兴奋不已的年轻人。在Myspace上,有几个朋友评论了她的帖子。但她无意让生活在科林加的人们看到,  [23]  帖子并没有冒犯镇上任何具体的个人,所以收到那些暴力恐吓时,辛西娅惊呆了。她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朋友谈及此事,朋友告诉她,如果要说制定法律还有一点意义的话,就是别人不经过你的允许就根本不能出版你所写的任何东西。

她和父母闹到那所高中的校董事会,要求校长出来道歉。董事会表示爱莫能助,他们又上访到州教育委员会,无果,最后又告到了位于华盛顿的美国教育部。在那里,一位热心的工作人员叫他们请律师对该学区提起诉讼。

当时,社交网络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辛西娅在受到多次拒绝后,终于找到了一位愿意受理此案的律师,以故意精神伤害和隐私侵犯罪起诉《科林加记录》。

法院完全驳回了辛西娅所要求的侵犯隐私权索赔。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时,加利福尼亚一所上诉法庭表示,对社交网络上的帖子“抱有隐私期望是不合理的”。  [24]

对故意精神伤害索赔进行审判时,一位陪审员认为,尽管校长未征得同意就将那篇帖子送去出版的行为较为无耻,但所有的恐怖威胁都是来自于社交网络上的读者,而非该报纸的读者。  [25]  也就是说,与社交网络相比,纸媒在这件事上发挥的作用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但如果帖子仅出现在Myspace上,辛西娅的家人及父母经营的小生意又怎会受到如此不堪的影响呢?正是《科林加记录》对这篇文章的刊登致使人们将矛头指向了辛西娅和她的家人。

在大陆的另一端,一位纽约法官也拒绝保护在线隐私:“在想法和信息开始广泛传播的今天,监控软件、间谍软件、计算机病毒以及cookie等的泛滥,让信息极易受到拦截和被意想不到的人读到;网络隐私已名存实亡,对网络隐私的合理期待,在你果断敲击键盘的那一刻就已经不存在了,这就是今天的现实。”  [26]

“因为黑客技术和数据聚合计划,网络上已没有什么是安全的了,所以你不应该再对网络隐私抱有幻想”,法庭这样认为的时候,其实是在推卸保护个人权利的责任。这无异于在说,我们不应有反对偷窥狂的法律,因为如果你的房子有窗户,大家就都会朝里看。或者说,某个社区经常发生强奸,女性就不应该期望自己“不被强奸”。如果要在任何数字信息都能被他人获取这个事实的基础上来定义隐私期望,法庭就忽略了隐私的重要社会价值以及人们常把社交网络视为隐私空间这一基本事实。

似乎20年前,隐私专家简洛丽·戈德曼(Janlori  Goldman)在博克的影碟租赁记录一案的听证会上作证时,就已心系社交网络。“新的技术不仅会助长入侵性质的数据采集,也可能增强人们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欲求,”她说,“私营商家想要获得个人信息来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产品,政府希望获得敏感信息来加强政治监督,而情报部门则可能会要求阅读列表以保护国家安全。这里所存在的危险是,一个被监视的社会将成为一个墨守成规的社会,愿意在主流之外追求并实践新思想的个人会变得心灰意冷……新科技带给人们与《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起草时期截然不同的思想接受与交流方式。曾经存放在家中的个人文件,如今能轻易到达其他人的手中,我们的交易信息也能被易如反掌地存取。图书馆、有线电视和视频公司保存着我们的阅读和观看记录,计算机使得所有这些信息能瞬间集合到一起。”  [27]

戈德曼提倡,将宪法中的根本权利运用于保护个人在线信息,而法院对社交网络案件进行裁决时其做法恰恰相反。社交网络的普及似乎让政策制定者感到无可奈何,意欲放弃对它的管理。而在此之前,一项新科技应用的普及程度越大,只会在与法律的抗衡中越来越有利于保护法规的确立,而不是让人觉得无能为力。最高法院在电话亭窃听一案中给予查尔斯·卡茨保护时是这样说的,“狭隘地解读宪法,就好比无视公用电话在私人交流中的重要作用”。

也许是因为我们还处在应用社交网络这项新科技的早期阶段。毕竟,马克·扎克伯格不到10年前才在他的哈佛大学宿舍里创立了Facebook,而宪法基本权利在窃听事件上的应用花了40年才实现。但我们不能再等上一个40年了,因为到那个时候,我们从自己电脑中所发送过的一切都已被纳入Spokeo和PeekYou这样的数据库中。学校、用人单位、贷款机构、信用卡公司和处理抚养权案件的法院已经基于社交网络里的信息做出了不利于我们的决定。

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文章不仅建立了一个适用至今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框架,还确立了一种判断新科技的方法。两位作者分析了美国宪法中固有的基本价值观以及普通法原则,为新科技案例提供了判定的依据。他们也评估了新科技是如何影响个人、组织乃至社会的。沃伦和布兰代斯不主张由个人来适应每一项新到来的科技,而是提倡由社会来保障新科技能以不违反基本历史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为人们所用。

这篇有关隐私的文章发表26年后,布兰代斯被任命担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那里继续为宪法基本价值观在现代科技上的应用而奋斗。他还就宪法的本质写道:“时间带来变化,变化带来新的环境和意志。所以,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必须拥有较宽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只定格在它最初所要限制的恶行上。宪法尤其如此。它不是三天两头就可以重新制定的法案,不是旨在临时应对那些偶然的事务。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的话来说,宪法的制定旨在‘追求一种人类组织所能达到的不朽’。它关心的是未来,是迎接未来无法预言之善恶事件的一种准备。所以在应用宪法时,我们所要思考的不仅是以往的状况,更是种种可能的状况。”  [28]

在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那篇论文之后,新的科学技术以更强大的势头涌进了人们的生活,有些从一开始就践踏着人们的个人权利。人们诉诸法庭来解决各种纷争,法庭进行了一项又一项的裁决。最终,支持自决权、隐私权、程序正当和个人控制权的宪法原则取得了胜利。过去的那些科学技术在刚到来时,也不受什么限制,但慢慢就被法庭和立法者置于基本价值观的约束之下了。在过去两个世纪中,法庭审视了从便携式相机到高科技医疗手段等各种新型科技成果,始终坚持着用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和扩展人们的权利。

社交网络在我们的公众和私人生活中都起到了非同寻常的作用,但科技的前进并非一定要建立在践踏消费者保护、政府权力制约和个人权利保护这些基本价值观的基础上。如果我们同心协力,就可以制定一部以基本价值观为依据的社交网络宪法。例如,程序正当原则可以要求社交网络提前通知用户的个人信息将会去往哪里、作何用途。个人控制权原则可以保护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不被第三方使用,而且最好是通过一个未经用户选择、信息就不被公开的自动机制来实现。如今,也有一些社交网络和数据整合商允许用户在阅读附属细则后选择信息不被进一步泄露。但是倘若你连有Spokeo这样一个数据整合商存在都不知道,又怎么会想到去选择呢?

“Facebook自称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似乎它是21世纪的电话公司,”伊莱·帕里泽在《搜索引擎没告诉你的事》  [29]  中说道,“但是,当用户抗议Facebook不断改变和削弱隐私政策时,扎克伯格常会以一副‘如果你不想用Facebook,你可以不用’的买者自负的姿态耸耸肩不了了之。如果一家主流电话公司丢下一句‘我们要公开你的电话内容让所有人都能听见——如果你不喜欢这样,就不要用电话’,就想逃脱干系,你一定会觉得不可思议。”  [30]

今天,参议员的女婿走在街上,附近的行人就可以用智能手机拍摄他。通过PeekYou技术,拍下来的照片可被立即扫描并上传到在线数据库。最后,这些照片会被那些喜欢八卦的人关注,任由他们乐此不疲地去探寻他做什么职业、上不上互联网交友网站、他推特上的最新动态、最近在雅虎上搜索了什么、他的Facebook主页等。这张照片也许不足以让人准确认识走在大街上的这个活生生的人,它捕捉到的只是行走在大街上的一个形象,然而这个形象却转变成了一个被强加了个人生活经历的人。他的成就和愿望变得同眼睛颜色、身高一样一目了然。

柯达“恶魔”已是一个世纪之前的事了,当今的科技不再只是用相机抓拍他人的瞬间,而是试图揭露一个人的全部。

一边谱写人们的未来,一边重建人们的过去,这个时代的科学技术让人们不得安宁。面对科技的不断入侵,保护个人权利从而使人们过上充实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从来如此迫切。今天,人类繁荣所需的个人及社会自由仍与美国宪法通过时别无二致。在被扭曲的公众监督和被滥用的社交网络信息面前,一部能为人民提供保护的社交网络宪法,有望让最新的科技成果向某些最古老的社会价值观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