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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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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纵向限制:竞争或反竞争

书籍名:《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作者:保罗.海恩


目前对于纵向限制竞争的争议,展示了众多相对立的观点和相矛盾的利益,从而使得反托拉斯政策更为复杂。1937~1976年,联邦立法从《谢尔曼法案》中豁免了州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限价协议。当法院开始针对“制造商不能试图在零售层面控制竞争”这条原则给出例外裁定时,国会就立刻撤销了上述豁免,使这些协议再次自动成为非法。国会随后的反应是试图禁止它曾经鼓励过的事情,相应立法被反复提起讨论,以大幅削减制造商对于其产品分销者的控制能力。

当制造商拒绝零售商低于某种“零售指导价”销售,或者在给定区域内,限制允许其产品上架的零售店数量——这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吗?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似乎只会带来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但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会有制造商想要阻止零售商的降低售价,或是限制自己产品销售门店的数量,刚才那个结论就变得不那么确定了。

旁白 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零售商提价(进而损失了销售)?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减少分销自己产品零售商的数量?

制造商有时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消费者得到足够大范围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比如更好使用产品的信息,操作程序的继续指导,或者快速可靠的维修服务,他们就无法成功地销售其产品。而只有能够增加其自身的净收益时,零售商才会愿意提供这些服务,也就是说需要提供这些服务带来的销售增加高于相应的成本。

只要零售商能够搭上其他零售商提供服务的“便车”,他们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服务,因此制造商的产品也不会得以成功销售。试想个人电脑的例子。如果销售时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个人电脑是无法像现实中这样被迅速地引入办公室和家庭的。指导工作就是销售工作,也许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销售努力。这才是重点。那些教导人们如何有效使用某型号个人电脑的零售商投入了成本,但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搭便车”,后者并不提供指导服务,但是利用了别人创造出来的需求。

制造商制定最低零售价格或者限制一个区域内的零售店数量,是想要保护真正合作的销售商免于“搭便车”者造成的损害。他们的利益在于有效地销售其产品,而并不在于减少零售竞争。当然,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意义上定义竞争的话,制造商的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是没有这些行为,竞争甚至可能更少,因为商品根本无法得以有效销售。

是否应该允许制造商限制零售层面上的竞争,以此作为销售其产品合理努力的一部分?近些年来,法院针对一个个的个案,通过审查这种“纵向”限制的背景、意图和可能的影响后允许这样的行为。这并没有让所有人高兴。被制造商撤销或限制的销售商已经向国会抱怨,而一些国会成员用相应议案(bill)做出了回应,要求严格限制该领域制造商的权利。这些法案的支持者论证说他们希望增加竞争,反对者则回应说这会严重削弱制造商和分销商制定并统一销售安排的能力,从而造成竞争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