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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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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泡泡法

书籍名:《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作者:保罗.海恩


1979年,环境保护署根据上述分析的指导迈进了一大步,颁布了新法规,允许和鼓励空气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易。执行机构没有对每个烟囱的排放制定严格的限制,而是允许工厂在某处超限,只要能在另一处弥补回来就行。他们设想整个工厂上方有一个巨大的泡泡(这是此种方法名称的由来——泡泡法),只要控制向泡泡中的总排放即可。在这种政策之下,工厂可以在其减排控制成本非常高的时候让排放提高,在排放成本较低的时候再弥补回来,这样就能降低达到某一空气质量控制要求的成本。

这种方法在法院受到了环保团体的质疑,他们声称这让在空气质量已经达不到环保署标准的地区产生了更多的污染。不应该因为一个工厂减少了烟囱乙的排放,就允许它从烟囱甲大量制造有害物质。环保主义者认为,如果烟囱乙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减排,那么就应该减少这些排放,但是不应该允许增加烟囱甲的排放。环保主义者的观点隐含地假设只有一种利益目标,即洁净的空气。

1984年,最高法院驳回了这种观点,从而为现有工厂在空气质量有问题的地区扩张铺平了道路(并未让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并鼓励了环保署更进一步。如果允许工厂为了追求效率、或者以可能最低的成本达成既定目标而进行内部交易,为什么不可以允许工厂之间进行这种交易呢?如果一家电力公司想要在不让空气质量恶化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新的发电厂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它也许可以说服其他某个企业减少排放,以换取自己增加相应的排放。实际上,企业就可以买卖“污染权”了。

这完全不符合激进的环保主义者的意思,他们认为没人拥有“污染权”,因此其他人也无法购买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前提是有问题的。企业实际上确实有权向空气中排放有害物质,这已经被事实证明了:它们可以公开地进行排放,而且没有被处罚。无论是实际上还是法律上,它们都拥有所谓的“污染权”。通过承认并澄清这些权利,环保署给构建在这些权利之上的市场提供了发育的空间,进而意味着厂商可以从那些在减排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人那里购买指标以达成污染控制。如果环保署只允许购买指标的企业按某种比例使用其所购买的排放权——例如,要使用100个单位,必须购买130个单位——环保署就能使得这种允许企业间交易“扩展的泡泡法”,服务于逐步改善空气质量。同时请注意,在这种制度下,希望空气比环保署要求更清洁的人可以通过买断全部“污染权”,收回并废弃这些指标。

但是,除非这些权利有清晰的界定而且可以信赖,否则这种制度无法奏效。如果管制机构能够任意制造新的权利取代被收回的权利,就不会有个人或团体愿意为了收回权利而付钱买断。如果企业相信,它们可以只靠一点点游说,就能从管制机构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它们也不会愿意付钱购买这些权利。而如果企业知道它们可以把节省下的减排指标卖给其他人,就更有可能去投入资源发现和发明新的手段以进行减排。

让空气变得清洁是一个非常难解决的环保问题。空气污染源数量众多,难以监控。清洁空气的机会成本(以放弃的其他收益衡量)往往比我们倾向于设想的高得多,我们总是只想到工厂(而且还是别人工作的工厂),而不自觉地忘记我们自己的烟囱、汽车排气管、后院烧烤和杀虫喷雾。更加清洁的空气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但同时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让我们倍加珍视任何一种能用更低的成本达成更多目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