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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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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采取强制的权利

书籍名:《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作者:保罗.海恩


尽管很多政府和非政府之间通常认为的差别,会随着我们深入的审视而模糊或消失,但有一个显著差别却不是这样。政府拥有对成年人采取强制(coercion)的专有权利,这一点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但却不是绝对的:彻底的无政府主义者不承认这个权利,还有一些人一般原则上认同政府存在,但却不接受某些不具有合法性的政府享有这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正如我们说“人们没有将法律把持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需要采取强制的时候,每个人都必须诉诸政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和议员)。而对成人的强制权将政府和一般家长区分开,人们普遍认同后者在某些条件下对儿童有强制权。

旁白 我们认同强制,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傲慢自大。

强制又是什么意思?强制是指通过威胁使用暴力,来减少人们的选择来促成协作。强制应该和另一种促成人们达成协作的方式进行比较,这种方式是说服。说服是指通过承诺扩大人们的选择权来促成协作。在少数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具体行为构成强制还是说服达成一致。这些情况通常涉及真正或宣称的欺骗行为,此时我们的分歧在于在促使他人合作时,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哪些选择,或者我们认为他们应该有哪些权利。但是,这个定义一般都能让我们从影响他们的那些努力中,把强制和非强制的手段区分开来。通过威胁收回选择权、减少人们的自由、剥夺他们的某些权利来确保其达成协作,这个权利我们只授予政府。

强制的名声不佳,因为大多数人相信(或者认为自己相信),一般应该允许人们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另外强制隐含着权威,很多人对于声称权威有天生的敌意。但是交通法告诉我们,必须靠右行驶,在红灯亮起的同时必须停车,这在强制我们的同时,也扩大了我们的自由。它们能够扩大自由的原因在于它们也强制其他人。我们都行驶得更快、更安全了,因为我们都接受了交通法的强制管理。这是对政府及其强制权传统的辩护理由:如果我们都接受对大家自由的一定限制和选择的一定减少,我们就都能获得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