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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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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某君一天到晚在家弹钢琴,邻居们终日困囿在永无尽头的“音乐”声中。在劝说无望之下,集体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护时,此人振振有词地说:“我有义务培养他们高雅音乐的情操。”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大家只能进行庭下和解。然而一出法院大门,此人直奔回家,又一口气弹到深更半夜。

“凡事都应该有个限度,这是做人的道理和责任。”“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德的标准。”……诸如此类的驳斥,我们也许能举出许多来。但这许多驳斥的话大多是在时过境迁之后才想出来的,更多的情况却是,面对那些诡辩,当事人却只能瞠目结舌。义愤填膺的我们,连“上门砸烂他的钢琴”的心思都有。这正是“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又一种苦恼。

但如果我们有了充足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大可不必为“干气没话说”而苦恼,也不必为这种“恨不能……”而琢磨什么情绪化的极端想法,更不必为那些颇具迷惑性的言辞感到疑惑了。我们完全可以“君子动口不动手”,应对于当对之时,用正确的思维来破斥诸如此类的诡辩,并且辩必当理,以理服人。

基于此,我们了解、认识诡辩的目的就在于:

第一,为了有效地同诡辩做斗争。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它阻碍着人际沟通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但诡辩又因其“貌似有理”,使得它比一般的“无理搅三分”更让人难以识别。基于此,我们在掌握了正确思维的知识之后,就可以以这些知识为利器,系统地分析诡辩。也只有当我们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之后,才能在与各种诡辩的斗争中“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真正做到“百战不殆”,以“猛士如云唱大风”的气概,揭露诡辩,破斥诡辩,清除诡辩。

第二,增强自己正确思维的能力。破斥诡辩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自己正确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知晓了诡辩“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可以在人际沟通中,保持“清楚的头脑”,以批判性思维为前导,将自己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锻造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经过自为的思维训练,将自觉遵守的思维规律和规则的意识和素质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

第三,“邪说不能乱”。破斥诡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邪说不能乱”(《荀子·正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即在于,“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  [1]  ,从而保证所有的人际沟通正常有效地进行。

自古至今,只要有思维,那些诡辩或谬误就会瓜瓞连绵。手持“利斧”,面对诡辩,“天地其壮乎”!

*  *  *

【注释】

[1]  培根:《新工具》,《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47页。



03 第三部分

  洞烛玄机

    ——诡辩的种种手法


诚如前述,诡辩是在谈说论辩的过程中,诡辩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论断或反对别人的真实论断,故意违反逻辑论证或各项规则所采取的种种“总是有理”的错误论证方法。为了辨识这些诡辩是如何构设语言陷阱的,我们有必要对诡辩的种种手法进行一些简单的剖析,以洞烛其玄机。



百般抵赖

——否认事实的诡辩(一)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这是自古以来幼稚型强辩的最典型话语。这种话语,如果不自觉地没有意识到,则可以作为一个笑谈。如《百喻经》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有许多人坐在一间屋子里,谈论某人的品行。其中有一个人说:“这个人其他方面都不坏,只有两样不好。一是喜欢发怒,二是做事鲁莽。”不料此人正好经过门外,听到这话,勃然大怒,一脚踢进门去,挥拳便打那个说话的人,嘴里还叫道:“我到底什么时候喜欢发怒?什么时候做事鲁莽?”别的人都说道:“过去且不说了,现在不就证明了吗?”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事实奏了“立刻证明”的奇效。

但是,如果是“故意没有意识到”,用各种各样的谎言或狡辩否认所犯过失或罪行,就是百般抵赖的诡辩了。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百般抵赖的“就不是”的诡辩话语,仍未绝迹。



强词夺理

——否认事实的诡辩(二)


如果说“百般抵赖”是幼稚型的“就不是”诡辩手法,那么,“强词夺理”则是以“说理”的形式,把无理的说成有理。这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事实和道德,扯野撒泼的诡辩手法。

如当年阿Q翻墙进尼姑庵偷萝卜,被老尼姑当场捉住后,阿Q就是死不认账。当老尼姑指着阿Q的衣兜问:“这不是?”阿Q就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你的?你能叫它,它答应你吗?”

现如今,类似这种“说理”可谓是不绝于耳。

例如,如今就有人振振有词:“我买盗版盘是因为穷。”

这个诡辩同“我抢劫杀人是因为穷”有什么两样?在此荒谬的因果关系面前,“月黑风高夜”真乃“杀人放火天”的“天赐良机”。

俗话说,“盗贼也有三分理”。但是,这些现代的强词夺理,不但违反了逻辑的规则,还违反了任何社会都应该具有的社会公德。



信口雌黄

——歪曲事实的诡辩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在诡辩者那里,当事实不容否认时,事实也可以变成一个任意捏搓的面团,这就是信口雌黄。雌黄又叫鸡冠石,是一种矿物,呈黄褐色。古代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改。信口雌黄就是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如隋代笑话集《启颜录》中有一则“无一无二”的故事:

北齐高祖的时候,有一个高僧叫大德法师,很是善于诡辩。有一次高祖叫他坐在高座上给大家讲道。大德法师立了一个“无一无二”的论题。当时很多著名的儒生学士都没有驳倒他。高祖听说有一个叫石动筒的,也很善于论辩,于是叫人把他找来驳这个法师。石动筒来了后,问法师:“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两只脚。”石动筒又一脚向后,一脚独立,问法师:“再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一只脚。”石动筒说:“刚才是两只脚,现在又是一只脚,怎么能说无一无二呢?”大德法师立即回答:“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

真是一张好嘴呀!但总让人觉得别扭。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结合上例“百般抵赖”的诡辩,我们试分析之,并佐以现代信口雌黄的诡辩实例。

人们在人际沟通中,总是相互传递着某种信息,或是讨论着某个问题。这种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是所有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它必然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组成。

论题是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比如辩论赛的正题和反题。诡辩者强行论证为“真”的论题,一般都表现为虚假判断,我们将它称作“并不成立的虚假论题”,如本例中的“无一无二”,就是不顾事实的虚假判断。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根据。它所要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或反驳”,即“用什么来说明”。论据一般也有两类:一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一类是科学的定义、公理、定理。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它所要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来论证论题”,即“怎样说明”。一个完整的论证,必须要有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逻辑地确定论题的真或假。又由于,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实现。所以,所谓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中使用的推理方式。

既然一个论证过程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那么,一个正确的论证也必须要遵守有关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题的规则,一是论题必须明确。如果论题不明确,就无法找到适当的论据与正确的论证方式对它进行论证,别人也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必须围绕同一个论题展开论证。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据的规则,一是论据必须真实。如果论据虚假,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将无从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二是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这是因为,一个论题的真实性是由论据推出来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还要反过来依靠论题来论证,那么就扯来扯去,谁也说不清了。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如果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它们各自仍然是散在地上的一堆石头,构不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链。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又按逻辑推理的要求,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是一个正确推理的两个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题),如果它是真实的,它总会通过真实的论据和正确的论证方式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论题是虚假的,却想通过证明的方法“论证”出它是“真的”,就只能借助于虚假的论据或违反思维形式、思维规律要求的诡辩方法来强词夺理了。因为,一般而言,虚假的论题总是与虚假的论据或错误的论证方式形影不离。

在“无一无二”的证明中,其一,诡辩者的论据——“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就是无视“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的虚假论据。其二,在其论证方式上,“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的证明,只能得出“无二”的结论;“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的说明,只能得出“无一”的结论。这两个结论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反对判断,如果把这两个结论合为“无一无二”的总结论,就是在肯定一个思想的同时又否定这个思想的自相矛盾了。而这也恰好违反了前述思维规律中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对付这些诡辩,我们也只能以列宁所说的“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的事实来直接指出它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这也就是在“无一无二”的笑话中,当石动筒看他还在诡辩,就又紧紧地逼问道:“弟子听说,一个天上不会有两个日头,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皇帝,你还能说‘无一’吗?卜有乾坤,天有日月,皇后配天子,这就是二人,你还能说‘无二’吗?”在事实面前,大德法师只能嘿嘿一笑,不好再说什么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歪曲事实的诡辩也是屡见不鲜的。

在一次男子体操单杠比赛中,一位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现场四个裁判共同打出了9.800的分数。但裁判长在打分的电脑前一阵“忙活”,屏幕上显示的最后得分竟然成了9.775分。原来裁判长将其中一位裁判打的分数私自改成9.750分。

按单杠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只有裁判打分的分数差别超过规定范围(正负0.1)时才可以由裁判长改变分数。既然四个裁判打的分数都一样,就没有理由改变分数,所以这个裁判长改变分数的判断没有任何根据。看到此情况的体操裁判委员会主席立即对这种肆意歪曲事实的行为进行了痛斥,并怒摔红牌。那位裁判长也自觉理亏,当即又把分数改回到9.8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