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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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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痴不癫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模糊概念的诡辩


所谓假痴不癫,是指假装痴呆,以掩饰自己真实的思想和行为。在诡辩手法中,假痴不癫指故意模糊概念的确定性。

有个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古代诡辩故事:

有个人到一家新开张的布店里要买两匹布,挑好之后问多少钱。店主说:“开张大喜,今天只收半价。”于是这个人还给店主一匹布,拿起另外一匹布便走。店主急忙说:“先生还没付钱呢。”这个人却说:“不是已经给你了吗?”店主莫名其妙地说:“没有啊。”此人大怒:“真是个奸商,我买你两匹布,你说只收半价。我已经把一匹布折合一半的价钱给你了,你怎么还要钱?”

在“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的诡辩中,“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似乎很“有理”。其实,这是诡辩者故意用模糊的概念混淆了视听。

“布匹”和“布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匹布是两匹布的一半,但却不是两匹布的布价的一半。但这个诡辩者却将半价、全价问题搅和在同一个言语活动中,故意模糊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使得人们虽总感到“这件事有问题”,却又一时说不出问题出在哪儿。这时不妨换算一下:假定两匹布值20块钱,一匹布值10块钱。如果是半价,那么两匹布就只值10块钱,一匹布也只值5块钱。而5块钱是不能抵消两匹布的半价10块钱的。亦即,如果这个诡辩者的论证成立,岂不是要闹半价卖出全价退货的笑话了?

所谓模糊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本应具有确定含义的某一概念搞得不知所云。而上述这个笑话之所以是诡辩,就是因为诡辩者装疯卖傻地故意模糊了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思维的最小单位,是构成判断和推理的细胞。任何一个概念,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都有质和量的两个方面,概念的“质”是指概念的内涵,它是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通俗地讲: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概念的“量”是指概念的外延,它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通俗地讲: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有哪些)。虽然概念是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认识成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通过认识某一事物的另一方面的或者是更多的本质属性,形成不同的概念(如原子、中子、粒子等),或者将某一概念的外延扩大或缩小。因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其确定性和灵活性。

其确定性是指,不管人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角度来认识概念,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的时间、确定的空间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都确有所指。这样,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流才能有所确定。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模糊、不能随便替换,也不能任意相互混淆。

其灵活性是指,虽然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的认识形式。但是,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因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就是概念的灵活性。

尽管概念有其灵活性,但是,在一个确定的言语活动中,亦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它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任意变换。这是正确思维和正常人际沟通时的重要条件之一。可以说,思维要确定的首要表现,就是概念的确定性。如果不如此,我们在人际沟通中,就会从一开始就陷入不知所指的思维混乱中,沟通交际也就不可能了。

例如,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消除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就在强调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的同时,主张应明确恐怖主义的定义。而这正是概念确定性的要求,对于当今世界同心协力打击恐怖主义是极为重要的。

又如,据某节目曝光,某大学体育学院康复专业的毕业证,在国内不被承认。但学校有关领导却辩解说:“这个毕业证在英联邦国家得到承认。”这就模糊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中国大学培养的中国学生,对其所颁发的毕业证,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它在中国是否有意义。

又如,本书第二部分中“真诚与强辩的区别”一节中所述“华东五市游”的诡辩中,诡辩者也是故意模糊了“市区”与“郊区”的区别,将“郊区的三星级饭店”等同于“三星级饭店”,从而使打算夜晚在“市区的三星级饭店”附近购物的旅游者只能在“郊区的三星级饭店”里遥望星空。

又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明明白白的糊涂”一节中所举的“买一送一”。其实,“买一送一”中的第二个“一”,其所指涉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同样的商品;二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价格低许多的商品。许多消费者的第一感觉是第一种情况,马上“恨不能……”而商家也正是利用这种“模糊”,诱导了消费者的第一种感觉,自己则是在做第二种解释。另外,即使是第二种情况,商家也往往将两件的价格算到了第一件上,所“送”的第二件商品,仍然是顾客自己花钱买的。如今的许多霸王条款一般都是这样来的。

对于这类诡辩,我们一定要追问:“你使用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样,才能破斥诡辩者故意模糊概念的诡辩伎俩。



浑水摸鱼

——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是指在浑浊的水中摸鱼。比喻趁混乱时机捞取好处。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恶意混淆概念,从而达到诡辩者自己的某种目的。

我们曾举过古希腊诡辩家欧布里德的“你头上有角”的诡辩: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就是有角的人。

这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

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使用。在上述这个诡辩中,“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它既可以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又可以指“原来没有的东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但欧布里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花言巧语地故意混同了这些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从而陷对方于窘迫之中。

在今天,这种故意混淆概念,挖掘文字陷阱的浑水摸鱼也是时有所闻的。

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此时,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又有一人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中被该公司均写成了“订金”。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工程停工,房子无法交付。此人便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该公司认为3万元是订金,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返还。于是这个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将该3万元冠名为“订金”,并且认购书和收据中均无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特定的定金规则。于是判决该公司返还3万元并承担该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工商部门、“消协”等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像这种商家利用人们对“定金”“订金”的差别不甚了解而将消费者诱入文字陷阱的事例并不鲜见。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内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需退还订金而无须做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生活中。但上述那些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类诡辩,我们唯有在明确了各种概念确定的内涵之后,才不至于落入这种文字陷阱。例如,在物品的交易中,交付定金前,应当谈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取得预售方的书面承诺,否则将来因合同规定发生冲突,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会给预售方留下没收定金的口实。如果上述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与预售方协商将《认购书》的定金改为订金,在将来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语言是沟通交际的工具,有它的严肃性。体现在概念上,就是它的确定性。无论什么借口,都不能破坏这种严肃性。而如今,许多商家做广告,往往故意使用错别字或利用谐音胡改成语,这一现象在媒体中也不鲜见。对于这些美其名曰的“创新”,《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允许在广播电视广告中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证了广告语言的规范性、纯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