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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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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厢情愿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据《百喻经》载,有一个愚人偶遇公主,相思成病。亲友告之公主不允,愚人反喜,说:“再往相见,公主必允我。”于此有了“一厢情愿”。它指处理双方有关的事情时,只管自己一方面原意,而不管对方原意与否。比喻办事只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考虑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用在论辩上,如果是由于思维不清而一厢情愿,属于“想当然”的思维谬误;如果是故意无视对方愿意与否或条件是否具备,则是自作多情的诡辩了。

例如,有则古代故事:

鲁人有公孙绰者,告人曰:“我能起死人(让死人复生)。”人问其故。对曰:“我固能治偏枯(半身不遂),今吾倍(加倍)所以为偏枯之药,则可以起死人矣。”(《吕氏春秋·别类》)

在这个鲁人的概念里,“死”等于“半身不遂乘以二”。这是把人体看作是其部分的相加。但适用于局部的不定适用于整体,“物多类然而不然,故亡国僇民无已。夫草有莘有藟,独食之则杀人,合而食之则益寿……金柔锡柔,合两柔则为刚。类固不必,可推知也”。(《吕氏春秋·别类》)

鲁人的“一厢情愿”还可以说是谬误,但下列事例就是“一厢情愿”的“想当然”诡辩了。

昆曲《十五贯》中,无锡知县过于执对被害人尤葫芦的养女戍娟说:“看你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岂能冷若冰霜?你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阻拦,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种“因为什么就什么”,是在自己心理上认定某种因果关系的“诉诸武断”。

有位姑娘在公立医院做了整容手术,但手术失败了。为此,这位姑娘将这家医院、施行手术的大夫告上法庭。但在这个官司打了9年后,法庭给了一个最终判决:败诉。而更让这位姑娘无法忍受的是,败诉的理由是如此荒唐:既然你选择了公立医院,怎么能指望得到和昂贵的私立医院一样的手术效果呢?“因为费低所以劣质”,这就是那些法官大人的逻辑。按此逻辑,“费低”也理所当然地可以草菅人命了。



断章取义

——歪曲原意的诡辩


断章取义中的“章”本指《诗经》中诗篇的某一章,意谓,孤立地从《诗经》中截取某一章,按照自己的意思加以解释。后形容引证别人的文章、话语时,不顾原文本义,只取其中合乎自己意思的片段强加解释。即《左传》所说:“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用在诡辩上,“断章取义”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诡辩手法,它借用别人的话,却又把借用来的话脱离原来的语境,从而使之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并以此攻击别人。

某商店老板对一位稽查人员说:“我卖的酒没有掺水。要是我的酒掺水,它能这么好喝吗?”这位稽查人员说:“你看,你已经承认你的酒掺水了。”

“断章取义”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诡辩手法,它借用别人的话,却又把借用来的话脱离原来的语境,从而使之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并以此攻击别人。



自欺欺人

——稻草人的诡辩


稻草人也是诡辩的一种手法,它指在论证过程中,通过把某种对方并不存在的极端事实强加给对方,以此来丑化对方。这就像自己先树立一个稻草人,并自欺欺人地认为,打倒了稻草人就打倒了对方。

例如,在某次商业谈判中,甲方谈判代表对乙方谈判代表说:“根据以往贵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有的产品不具备合同规定的要求,使我公司蒙受了损失,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从甲方代表的提问中并没有想对“以往的损失”进行索赔,只是“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来看,甲方代表的这种责问显然就是“稻草人”诡辩,其意在于通过“宽宏大量”的“既往不咎”,达到在本次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而乙方的谈判代表则“不吃这一套”,马上义正词严地反问:“在履行合同中出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按合同规定可以退回或要求赔偿。但贵公司当时既不退回产品,又没有要求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从而揭穿了对方“稻草人”诡辩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