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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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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鉴形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以知识判定


这也是逆驳方法。

“以知识判定”是指,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被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偷换概念,或是肆意曲解,或是模糊判断,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混淆论题,或是转移论题,或是偷换论题,或是从论据推不出论题,或是虚假隐含,或是不当类比,或是轻率概括,或是虚假预设,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使其走伏无地。

在某届亚运会上,一位竞走运动员处在第一集团的绝好位置上,夺牌有望,但却以犯规为名,被裁判罚下场。事后另外一位运动员抱怨说:“实际上,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但在大赛中,能真正被判犯规的却极少,这有时是运气,有时则反映了其他方面。”

在大赛中有些裁判员裁判不公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位运动员的“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说法不可取。按照竞走比赛规则(公认规则),“双脚腾空”就是犯规,不属于正常范围。这说明,保证严格执法是必须的,调整运动员的心态也是必须的。

又如,《哥达纲领》有一个“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论点。对此,马克思反驳说:如果劳动所得应当属于一切社会成员,那么“不折不扣”在哪里呢?如果劳动所得不折不扣属于劳动者,那么“平等权利”又在哪里呢?由于这个论点本身蕴含有不能圆说的自相矛盾,马克思认为它是一个假判断。

以知识判定还包括反驳论证形式。就是确定一个论证的论据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方式不正确,也就是对方论证所使用的推理形式不正确。由于任何正确的论证都是由推理形式逻辑地联系论题与论据的,因此,指出对方的论证形式不正确,也就说明了对方的论证不成立。

凡是从思维形式上进行反驳的,我们都可以将此叫作“截断关系法。”

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明明白白的糊涂”一节中提到的将拉丁语谚语“犯错误是人之常情”偷换成“人之常情在于犯错误”。

按理,这句拉丁语谚语是说“犯错误”是人之常情之一,但偷换后的“人之常情在于犯错误”是说,人的全部常情就是犯错误,其他一切都与人之常情无关,这就变成荒谬了。其原因就在于违反了换位法的规则:换位后,不周延的项不得周延。

又如,我们在第三部分“牵强附会”一节中所破斥的“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就是典型的“截断关系法”:并非“如果p那么q”等值于“p并且非q”;或者是,并非“所有的S都是P”等值于“有的S不是P”。

另外,在反驳论证方式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反驳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并不等于确定了对方论题的虚假,只是指出对方的论题没有得到逻辑的证明。

关于“以知识判定”,我们已在第三部分各小节中分别谈了不少在此不赘述。



两刃相杀

——独立证明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汉代思想家王充曾经说过:“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订,是非乃见。”(《论衡·案书》)“两刃相杀”即是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论辩论题为假。它是间接破斥诡辩论题的方法。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设立A的相反论题:非A

独立证明:非A真

根据矛盾律:A假

古有“天打五雷轰”一说。对此,王充在《论衡·雷虚》篇中,提出了“雷者火也”的相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独立证明:

以人中雷而死,即询(考察)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焚;临其尸上闻火气。一验也。

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投入井中,石焦井寒,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

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

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光)若火之耀。四验也。

当雷之击时,或燔(烧)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

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王充通过这个“两刃相杀”的独立证明,间接破斥了“雷为天怒”的诡辩。

又如,20世纪初,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思想。为了反驳这个论断,许多学者独立证明了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如清代学者孙诒让曾在给梁启超的一封信中,就称赞先秦时代的《墨经》所揭示的逻辑原理“有如欧士亚里士多德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  [1]  近代中国第一个对中西逻辑做出比较研究的严复在其《名学浅说》中也说:“夫名学(逻辑学)之为术,吾国秦前,必已有之,不然,则所谓坚白同异……之学说,未由立也。”  [2]  梁启超也认为,逻辑学在中国古代虽不发达,但其“萌芽之稍可寻者,唯先秦诸子而已”,“《墨经》殆世界最古名学书之一也”。  [[3]  ]  而在胡适看来,“所谓名学,就是逻辑”。  [4]  至于章士钊,更是直言不讳地断言:“逻辑起于欧洲,而理则吾国所固有。”  [5]  从而反驳了“东亚向无逻辑学”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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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转引自方授楚:《墨学源流》,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219页。

[2]  《中国逻辑史资料选》近代卷,第267页。

[3]  梁启超:《墨子学案》,《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现代卷(下),第18页。

[4]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87页。

[5]  章士钊:《逻辑指要·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