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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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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计走为上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不驳


三十六计最后一计为“走为上”。解语为:“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意谓军队扎营或左边或右边,要根据情况而定,并没有违背行军的常道。

论辩也是如此。论辩本是论证是非的,但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蹚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因此,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不驳”也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策略。

如有一则古代笑话:

有个人说“不管三七二十八”。旁边一人赶忙加以纠正:“不对,应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这一位死犟,一口咬定“三七二十八就是三七二十八”。那一位也当仁不让,“‘三七二十一’是万世不变的铁定道理”。两人为此争而吵,吵而打,一直打到县衙门。县太爷听了这番争吵的来龙去脉,便喝令打“三七二十一”二十大板。“三七二十一”直喊冤枉,说是“打错了”。县太爷说:“没有打错。他都‘三七二十八’了,你还和他争什么?”

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不仅仅涉及思维科学的问题,还涉及谈说论辩的态度或伦理原则的规定。因此,它不是“彼争者,均者之气也”(《荀子·尧问》),不是那种“不恤是非,不论曲直,以期胜人为意”的“役夫之知”(《荀子·性恶》)。所以,在“君子必辩”,中古代圣,贤荀子要求要以一种“仁心”“学心”“公心”的恢宏大度,坚持以理服人,虚心听讲学习,坚持真理、主持公道,采取“辩而不争”(《不荀》)的态度。其正确的要求就是以“告之示之”的方式(《荣辱》);要有“言必当理”的内容(《儒效》);而且还应当符合客观实际,“凡论者,贵其有辩合,有符验”(《性恶》)。

因此,在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如果一味争强好胜,不“辩”出个好歹高低来不算好汉,则往往会失去破斥诡辩本身的晓谕是非的目的,或者是离开原来的是非十万八千里。因此,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因此,上述这个笑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适时适地的伦理态度问题,即:“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所谓“原则问题不让步”,是为了辩明是非道理;所谓“枝节问题不纠缠”,是指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对无碍于论证是非道理的旁枝末节,大可不必死纠硬缠,此时不妨一笑置之,采取一种“沉默是金”的态度。这是因为,论辩一旦情绪化,往往会纠缠于所论辩问题的旁枝末节,“辞辩而无统”(《荀子·非相》),不但忘掉了论辩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而且还常常在情绪化中,使论辩的问题水流山转,失去定向。所以,“斗气”式的“论争”是情绪化的表现,不但于辩明是非无益,而且只会表明气度狭小。因此,荀子告诫我们:“有争气者,勿与辩”(《荀子·劝学》)。

基于此,当我们面对“三七二十八”式的诡辩者时,“不驳”反而是上策了。这也可以体现出破斥诡辩中的辩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