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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情感.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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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概念情感的范围和种类

书籍名:《认知.情感.意志》    作者:詹姆斯.马克.鲍德温



理想多种多样,我们对它们也怀有不同程度的情绪,根据我们感觉合适的材料的种类,我们可以将这些理想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逻辑理想,它们对应心理建构情感。第二种是道德理想,对应善感或道德情感。第三种是美学理想,对应美学情感。我们接下来将依次分析这些理想。



第五节 心理建构情感


科学哲学体系。科学想象力的运用是伴随着科学理想而生的,据了解,它的材料有助于实现这个理想。在这里,统一和多样的标准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并且贯穿于评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中。理想是在客观事实的无限多样性中完全统一的概念,而任何科学,如化学、生物学、心理学所做出的每一个新的概括,都是作为它的部分目标而得以实现的,至今令人满意。统一观念之后,对哲学的追求也达到了同样的目的。



第六节 道德情感


1.道德情感的因子

如果认为道德情感伴随着概念形成过程,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询问它们都有什么特质。道德情感的一般本质是什么?它们依附于哪种经验?如果用善来表示我们在道德上赞成的,用恶来表示我们在道德上反对的,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检查意识,以寻找它们的适用范围。道德因子是经验中促使我们判定其善恶的因素,我们暂且可以称之为道德品质。

2.道德性

稍做总结我们就会发现,道德上的善恶都只依附于可能的行为。我说一个人是坏人时,我其实是说他会做坏事;我说一把刀子不错时,我其实只是说它很有用,完全没有道德上的褒贬。但是,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具有道德意义,有些行为其实是强制性的,我也许会违背我的意愿而做出一种行为,这就无关道德。所以我们认为,道德行为必须是自主行为或意志的行为,无论这些意志是什么。我可能不会在两点或六点吃饭,我可能会向北走或向南走,这些行为都无关道德,意志行为还具有什么特质可使我们称其为善或恶呢?

对概念情感的心理研究已经有所发展,参考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明白这一点。我们发现,我们对理想的情感,包括了情感客体本身中的和谐、含义和普遍性,所以,如果我们把道德情感归结为概念情感,那么只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的意志状态才能激发道德赞同或反对。

(1)道德性:和谐。具有道德性的意志行为离不开它们的意识环境和行为环境,并且有善恶之分。道德行为是那些符合一种理想的行为,一种无关道德的行为是孤立的,只对行为人有价值,而对构成行为人品行的复杂行为没有意义。我在何时吃饭并没道德性,这对我来说只是一个是否方便的问题,除此之外,对别人没意义,对我也没有意义。一旦它关系到我的健康或关系到他人的感受,比如使一个关系的设定更为有意识或无意识,那么它就成了一种道德行为。我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构成了一个利益复合体,而道德特性所依附的意志行为就是这个利益复合体的一个要素。被我们当作道德判定的对象,是某些被我们感觉到的行为可能性,我们认为它们与其他所有的行为可能性都有关。

(2)道德性:普遍。道德情感的普遍性在意识中有两个鲜明的形式。道德是客观的,一方面是因为我自己所作的判断也为别人认可,也就是说真理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其他人的存在和声明也是构成我的情感内容的要素。整体上的道德满足必然要包含一些要素的满足,同情感便是这样的要素之一。虽然所有的概念情感都含有一种漠然,也就是具有一种无关自身得失的价值,但在这里,这种漠然性并不足够,在这里,制约感,也就是义务感代替了漠然,下面我们会考虑这两个要素。

①道德同情。只有想到人时,我们才会产生道德同情。以前我们发现,单单想到受罪,就足以引起同情,现在,受罪这一概念已经有了充分的个人参照,道德同情是指我们意识到个体在善的理想上是平等的。

②道德权威:义务感。道德普遍性的第二个方面是义务感或者说屈服道德权威感。我们已经说过,义务感是对限制和约束的意识,它来自内部,也就是说,在意识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引起义务感。义务感一方面使我们不去做一类行为,另一方面又强制我们去做另一类行为。它并不是我可根据我的意愿而选择或忽略的选项,它具有额外的情感要素,而这个情感要素可用“应该”一词来形容。我可以去听讲座,也可以不去,但帮助我可怜的邻居,则是我应该去做的,这通常被称为道德情感的命令性一面。

所谓的道德权威,也就是我们觉得某些动机或目的相对于其他动机或目的,具有一种独特的价值,这种价值并不是理想角度下的价值,而是我在自由选择基础上觉得必不可少的价值。换句话说,在当前阶段,我们可以把道德权威感定义为,感到意志得到命令要去自由选择一个道德目的。

对于这个定义,我们需要做出几点评论。第一,义务感的命令是一个无条件的命令,虽然这个命令只能通过与其他可替代的行动路线相联系而产生,但其一旦产生,一旦变成了一种应该感,它就脱离了这些联系和条件,康德将此形容为“绝对命令”。第二,自由感仍然存在于选项面前,哪怕道德命令已经明确地指向一个选项。尽管我感觉我应该这么做,但我仍然觉得我是自由的,我可以无视我自己的道德命令,而做出另外一种行为。第三,应该感总是与一个理想有关,因为我们看到,有些行为在某些时候是对的,在另外一些时候也许就是错的或无关对错的,因此,道德暗含了一点,即所有道德行为相对于一个理想都是和谐的。第四,道德感总是与具体的、特定的意志动作有关,我们没有一般对错感。如果我们试图去把一个道德理想刻画为一个抽象理想,并且想要通过它得到抽象意义上的正确感时,那么我们就会徒劳无功,道德决策本身总是关于具体行为的决策。

道德权威的基础。接下来要问的是:这样的一个意志活动法则又是如何变得可以适用于具体行为的呢?为什么不包括所有的意志行为,也就是说,为什么不是所有的意志行为都具有道德性呢?如果我们设置一组行为选项,然后根据它们相对于道德理想的价值大小排序,其中,价值较高的行为是相对正确的,较低的是相对错误的。那么,我们通过观察意识对这些选项的反应,将可以确定哪些具体行为是道德命令。

这种判定方法是一种相对判定,只是判定出了具体选项相对于一个理想具有怎样的价值排序。换句话说,具体行为只是概括用的材料,它们具有不同的适宜度,这个概括产物就是道德理想。另外,我们会感觉到自己赞成或反对某种最适合的行为,这种特殊的赞成或反对感同时还伴随有应该感,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权威在心理学上是“基本而不可分解的”。

3.关于道德因子的结论

关于道德性的主观方面,也就是对对错行为出现的意识,我们可以给出更确切的结论。我们可以承继前面的观点而总结说,所谓的道德因子,就是指我们可以感觉到意志的态度,也就是意志倾向于选择相对适合或避免相对不适合建构道德理想的行为。就我们所知,适宜度就是指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感觉一种行为将与绝大多数利益相和谐,将让别人和我们自己都赞成,以及将成为一个不妨碍我自由选择的强制命令。

所以,看起来这个道德因子具有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主观方面来看,道德因子是意志的一种带有义务感的赞成态度,可以用“应该”一词来表示。从客观方面来看,道德因子是指和谐和普遍性,可以用“对”来表示。关于“应该”,我们已经说了该说的。应该感是一种基本的情感类型,无论它的起源是什么。至于“对”,平时生活中已经有不少行为准则,比如基督的仁爱原则。

4.道德理想:道德目的

含义、和谐和普遍性都是理想所必需的要素,也就是说,是概念情感所必需的要素。通过查看道德情感中涉及的和谐要素和普遍性要素,我们现在可以来看含义要素。为了再次区分这些要素,我们既要考虑观察者的视角,又要考虑创作者的视角。在本情形中,我们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视角。如果我要做出对的行为,我应该为自己设置什么方式或目的呢?

(1)目的概念。目的是我有意识地让自己去追求的东西,目的必须要与动机明确区分开。动机是任何可能会与意志有关的影响,无论它们是否呈现在意识中。只有一部分动机是目的。此外,目的并不总是伴随对自我的意识。儿童在模仿保姆的动作时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但这时候,并没有证据表明他能反思自己的心理状态。所以,在同一个时间,意识中可能不止有一个目的,也就是说,目的不同于意志,意志是只选择一个特定的目的。

(2)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说一个目的必然会呈现在意识中时,我们其实是排除了生物和机体结果,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结果似乎起因于表象或意图。身体组织可以做各种各样的适应改善,而我们认为这些适应改善全部都是为了产生最多的快乐和最少的痛苦,然而,快乐和痛苦并不必然是自主身体活动的目的。要把痛苦和快乐变成主观目的,我们就必须把它们描述为是自主过程的对象,否则,考虑到它们的机体性,我们只能说它们是一种客观目的。

(3)道德理想或目的论。如果前面关于道德性和道德权威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能够很容易理解目的论。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在道德上是对的,我们就必须参考它与其他行为的关系。所以,我应该做的行为,也就是我所选选项的内容,其实是相对的。无论对的行为是什么,对的形式都是一样的,这个形式便是一个“普遍命令”。形式不是目的,否则的话,就会沦为同义反复,也就是说“我应该做我应该做的”。但是,要把被选中选项的内容描述为一个普遍目的,我们需要完美的概括所有可能的具体选项,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并不存在普遍的主观目的。我的道德意识普遍地告诉我应该做出对的行为,但它并没有普遍地告诉我什么才是对的行为。我所遭遇的每一个困境,其实都是一个应该怎么做应该如何选的问题,而不是在选择后考虑是否应该的问题。

如果充分理解了概念情感,我们就会发现,任何关于道德理想的断言都是不充分的,适合目的的选项并不一定就能充分完成那个目的。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的行为选项可以覆盖意志的所有可能领域。所以,我们所能意识到的道德理想,其实就是行为的和谐程度和普遍程度,对于这个程度,我的情绪本质会必然而迫切地作出反应。在个体和种族的生命进程中,理想是相对的、易变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理想具有不同的化身,而个体或种族则对这个化身作出反应。虽然如此,这些化身在彼时彼刻却都是绝对的、具有不可置疑的有效性。

道德理想的最高化身是“上帝的德行”这个概念,但这并不能用来描述道德理想,因为上帝作为一个完美存在,达到了我们的道德至善,同时,它还随着我们自己的进步和种族的进步而变化。所以,目的并不在于上帝的德行这一概念,相反,上帝相对于我们的德行,恰恰来自我们对道德目的的理解。

5.行为准则

所以,个体受制于一些有效的行为准则,不是因为这些准则普遍地阐释了理想,而是因为它们概括了我们对“对”的具体直觉。行为准则是道德因子的主观方面,每一个准则的价值都取决于道德意识在具体情形中对它的支持。这些准则包括诚实、节制、审慎、慈悲、宽容等,无论道德意识给了它们什么应用范围,这些法则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不过,道德意识并不会把它们放之四海,诚实准则有时候需要服从一个更高的道德感需求,比如忠诚、悲悯等。

6.良心

良心一词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描述道德意识,良心可以指并且也确实指三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但这三种事物在本质上又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单单用良心一词来表示它们。如果我们在生发正面道德情感的时候,从正中间纵切心理生活,我们将会得到心理意识流的剖面,从中看到此刻在意识中的一切内容,这个剖面就是良心。该剖面具有三个部分,分别对应道德性、道德权威和道德理想。

良心的作用可用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在良心的驱使下,我施舍给乞丐一点钱,施舍行为的道德性就在于我感到这么做与我的整体德行相和谐,与我对别人提出的要乐善好施的要求相协调。若非如此,这种行为就与良心无关,就是一种冷漠的行为。该行为的道德权威在于,我感到这个道德性直接与我的意志相关,我必须这样做。没有了这一点,也就没有了良心,良心就死了。道德理想是我对一种意志状态的情感的延伸,在这种意志状态中,相对的、令人犹豫的决策将会产生更清晰更直接的道德景象。我虽然无法在头脑中勾画这种状态,无法构想它,但是我能感到我的意志想要的就是它,从良心的角度来说,我现在的行为只是我用来实现该状态的手段。

所以,从个体意识的角度来看,良心是一个自发的、命令式的反应,即赞成或反对一个备选目的。在以一个不可见但是强制性的道德理想为参照标准时,被赞成的目相对于其他目的应具有更高的优越性。

7.类似于道德情绪的情绪

围绕着基本的道德情绪,簇集有大量更为特殊和复杂的情感。我们会在道德层面上不同程度地赞成和反对他人,而这种赞同和反对就是道德上的赞扬和责备、尊重和蔑视、崇敬和厌恶。当我们赞成和反对的是自己时,这种赞同和反对就是善良感和懊悔感,道德上的希望和绝望。当我们知道别人也知道并会判断我们的行为时,这些善良感和懊悔感、希望和绝望就会以特殊的形式存在,比如骄傲和羞耻。在我们的道德世界中,这两种情感是最为有力和持久的,从“该隐的记号”和“红字”中的严厉惩罚,我们可以觑见它们的身影,它们利用同情本性中的一切动机和情绪力量来增加义务的固有约束力。另外一些常见的道德情绪包括道德忏悔和悔罪,以及与道德勇敢和果敢形成鲜明对比的道德怯懦和犹豫。宗教情感也与道德情绪密切相关,并以后者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