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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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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章

书籍名:《论宗教宽容》    作者:约翰·洛克



如果我们撇开这类宗教问题,而在人与人之间根据他们不同的肤色和象貌特征作出区分,使那些长有黑发或灰眼珠的人不能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准他们进行买卖或靠自己的职业谋生;不准父母们照管和教育他们自己的子女,规定他们不是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就是要受到不公乎的判决,如此等等。毫无疑义,这些因其头发和眼珠的颜色不同而区别于他人的人们一定会因为共同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这对官长说来,不是同那些仅仅因为宗教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一样的危险吗?一些人为了商业和利润而加入公司;另一些因为买卖萧条而把俱乐部改作冷饮店。邻舍关系把一些人结合在一起,而宗教则把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促使人民聚众骚乱的却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压迫。你会说,什么!你想要利用神圣礼拜使人们集合起来反对官长的意志么?请问:怎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难道人们集合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的吗?你不是说反对他的意志吗?这正是我所不满的,也是一切麻烦的真正根源。为什么教堂里的集会不可以象剧院或集市上的集会同样得到许可呢?那里的集会者并不比别处的集会者更凶恶或更加动乱。原因就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因此对他们不能容忍。只要在有关共同权利的事务方面取消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只要改革法律,废除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一切立即就会变得安全和平静的。不,那些厌恶官长的宗教的人们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需要维护国家的和平,因为在这个地方他们的境遇比在别处更要好些;所有那些独立教会的会众将象许许多多公共和平的警卫员那样,将会互相监视以防止政府的形式发生变革或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指望得到任何比他们已经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这东西就是在一个公正、温和的政府下与其他臣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一个公民政府只把在宗教方面与君王一致的教会奉为其主要支柱,而且其原因(如我们业已说明的)仅仅是因为君王对其仁慈、法律对其有利;那么,如下的政府该是多么更加安全?在那里,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论属于哪个教会,不分宗教信仰,大家同样享受着君王的恩宠和法律的利益,大家都将成为政府的共同支柱和保卫者:在那里,除损害邻人、破坏公共和平者外,谁都不再畏惧法律的严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我们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你容许以罗马的方式礼拜吗?也请容许以日内瓦的方式礼拜。你容许在集市上讲拉丁语吗?也请容许那些想讲拉丁语的人在教堂里讲拉丁语。你以为任何人在自己家里跪着,立着,坐着或取其他姿势,或者穿白,穿黑,穿长,穿短这些都是合法的吗?那也就不要把在教堂里喝酒、吃面包和以水施洗定为非法。一句话,凡属法律准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请允许每个教会在神圣礼拜时享有这种自由。请保证任何人不至因为这些原因而蒙受生命、人身、房屋和财产上的任何形式的损害。你许可长老会的教规吗?那主教派教会为什么不可以有他们自己的喜爱呢?教会权威,无论是由一个人行使,还是由许多人共同行使,在各地都是一样的,它在民事方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权,它与财富和税收都完全无关。


国教会的聚会和讲道,由于日常经验和公众的默认,已经合法化了。但这只是对某一种信仰的人们的许可。为什么不容许所有的人都这样呢?如果在宗教聚会上发生任何扰乱和违反公众和平的事,它将受到像在集市上所发生的同类事件一样的惩罚,毫无二致。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宗派分子与罪恶分子的庇护所,与此同时,人们在教堂里集会应当与会堂里集会同样合法,也不应当认为一部分臣民的集会比另一部分人的集会应受到更多的指责。每个人将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人的过失而受到怀疑和仇视。那些叛乱分子、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通奸犯、造谣分子等等,无论属于哪个教会——是国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当受到惩处和镇压;但是,那些传布和平教义,行为端正无可指责的人们,则应与其他臣民们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如果容许任何一种信教者举行神圣聚会、节日庆典和公众礼拜的话,那么,这种同样的自由,也应当给予长老会、独立教会、再浸礼会、亚美尼亚教会和教友会。不,如果我们可以公开他说真话,那么就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言,则无论是异教徒、伊斯兰教徒,还是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被剥夺其社会公民权。福音书未训令我们做这样的事,“与审判教外的人无干”(《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2—13节)的教会不需要这种东西。一视同仁地接纳所有诚实、和平与勤劳的人们的国家也不需要这种东西。难道我们能够允许异教徒同我们贸易,却不允许他们祈祷和礼拜上帝吗?如果我们允许犹太人在我们当中拥有私人住宅和寓所,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有自己的礼拜堂呢?是因为他们的教义更虚妄、他们的礼拜更令人厌恶,还是因为他们的公开集会比他们私宅里的集会更有害于公共和平?但是,只要能够准许犹太教徒和异教徒做这些事情,那么,在一个基督教国家里面,任何基督徒的处境肯定不应当比他们更差。你也许会说,是呀,事情应当是这样。可问题在于他们更容易举行宗派骚乱和内战。我请问:这是基督教的过错吗?若是那样,那么基督教就是所有宗教中最坏的,谁都不应当信奉,任何国家都不应予以宽容。因为假若基督教的本质就是扰乱,就是破坏公共和平,那么,官长所宠爱的教会也不会总是清自的。


但是,我们对一个最强烈地反对贪欲、野心、内讧、争斗以及各式各样的放肆要求,并且是从来没有过的最谦卑、最和平的宗教却远远不能说这类的话。因此,我们应当寻求被指控为宗教的那些罪恶的另外原因。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考虑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原因就包含在我所探讨的这项题目当中。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为贪婪和统治他人的欲望所驱使的教会首领们,利用官长们的狂妄野心和幼稚的民众的迷信心理,违反福音书的原理和仁爱的训示,向他们传播宗派分立论者异攒派将被剥夺其财产并予以毁灭的邪说,以此来诱惑和煽动他们去反对那些与他们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这样,他们便混淆了教会和国家这两种本身截然不同的事物。然而,人们又很难甘心忍受自己用诚实劳动得来的财产遭到剥夺,并且很难在背离一切平衡法(包括人间的和神界的二者)的情况下,甘愿沦为他人强暴和掠夺的对象而任其宰割(尤其是当他们的行为在各方面部可指摘时);加之他们遭受如此待遇的场合又根本不属于行政官长的法律权限之内,而完全应属于每个人自己的良心,对于这方面的行为他只对上帝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对于在邪恶统治下劳动愈来愈感到厌倦的人们,除了终于会认识到以暴力来反抗暴力是合法的,并且尽其所能地用武力来保卫他们不得以宗教名义而予以剥夺的自然权利之外,还能指望他们做别的什么呢?这种自古以来一直如此的事物进程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而且显而易见在将来也必将继续如此。只要进行宗教迫害的原则仍然保持不变,象迄今在官长和臣民中间所流行的那样;只要那些应当成为和平与和睦之福音的布道者们继续大吹特吹战争的号角,鼓动人们诉诸武力,事情就只能是如此。但是,官长们既然如此容忍那些公共和平的扰乱者和煽动者,人们也就有理由怀疑,他们是不是受旁人引诱去参与了赃物的分配,而那些人则认为利用他们的贪欲和狂妄作为扩大自己权力的手段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谁看不到,那些正人君子们与其说是传播福音的教师,不如说是政府的官员。他们企图通过逢迎君主们和当权者们的野心与统治欲望,来极力加强国家内部的专制统治,否则,他们是不能在教会里建立起这种专制统治的。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国家与教会之间的不幸的一致。如果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范围之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掌管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我恳求万能的主应允我们,使和平福音最终得到传播!愿民事官长愈来愈小心谨慎地使自己的良心遵从上帝的法律而不是以世俗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良心,这样,他们就会象国家之父那样,把他们的全部主张和努力用之于全面增进其所有子孙后代的公民福利,只有那些狂妄的、放肆的、危害自己同胞的人不在此列。愿所有那些自诩为使徒继任者的教士们和平而谦谨地踏着使徒们的脚步行走,不要干预国家事务,以便全心全意地致力于促进灵魂拯救的事业。再见!我们再就异端和宗派分立问题作些补充,也许不是无益的。对于一位基督徒说来,一个土耳其人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异端派或宗派分立论者,一个基督教信徒如果转变为伊斯兰教徒,他也并不因此就成了异端派和宗教分立派,而只是一个叛徒和异教徒。这是没有异义的。


可见,信奉不同宗教的人彼此之间不可能成为异端派或宗派分立派。所以,我们应当研究什么样的人叫作信奉同一宗教的人。对于这个问题,很清楚,那些具有同一信仰和礼拜法则的人是属于同一宗教的;而那些具有不同的信仰与礼拜法则的人则是属于不同的宗教。既然那个宗教的一切都包含在它的法则当中,因此那些赞同同一法则的人必然是属于同一宗教,反过来也是一样。所以,土耳其人和基督徒属于不同的宗教,因为一个以《古兰经》为信仰法则,另一个则以《圣经》为其信仰法则。同样道理,即使在基督徒之间,也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天主教徒与路德派教徒虽然都信仰基督,都称为基督徒,但他们二者不属于同一宗教,因为一个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的基础和准则,而另一个还承认传统与教皇敕令,将其合起来作为他们的信仰法则。比如,所谓圣约翰的基督徒和日内瓦的基督徒是属于不同的宗教,因为一个只以《圣经》为其信仰法则,而另一个则不知道用些什么传统作为他们的信仰法则。这点明确之后,以下两点也就不言而喻了。首先,所谓异端,指的是教会里属于同一宗教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离。其次,在那些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法则的人们中间,所谓异端,则指的是因为与《圣经》明文规定无关的一些意见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会里产生的分离。这种分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教会中的大部分人(或由于官长的支持而成为较强大的那一部分人)由于其他人对某些《圣经》里没有明文说明的意见不肯表明信仰,而将他们排挤出教会之外。一个人是否犯有异端罪,既不能取决于被分离出去的人数的多少,也不能取决于官长的权威,因此,只有那些将教会分裂为若干部分,打着各种名目和招牌,并以此为理由自觉地制造分离的人才是异端。2.任何个人因为教会不愿公开承认《圣经》里未明确教诲的某些见解而自行脱离教会。


以上两种人均属异端,因为他们的谬误表现在信仰的基本方面,他们还固执己见,违反常识。他们在把《圣经》确定为信仰的唯一基础的同时,又把《圣经》里所没有的某些主张作为基本要理规定下来;而在其他人不承认他们附加的意见,更不愿将这些当作必要的和基本的东西看待时,于是他们便在教会内部制造分裂:他们或者脱离其他人,或者将其他人开除出教会。在他们声称他们的忏悔式和标志与《圣经》和信仰的类例相符合时,如果这些东西在《圣经》里确有明文规定,那么,由于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认它们是神的启示,因而是根本性的东西,这些东西便不存在任何问题,于是他们提出这个问题便毫无必要。


但是,如果他们说,他们所要求明证的那些信条是从《圣经》推导而来的,那么,对于那些把这些东西认为是符合信仰准则的人们说来,他们自己当然完全可以相信和承认这些东西。但是,若把这些东西强加给并不把那些东西看作是《圣经》所规定的真正教义的其他人,那就是非常有害的。谁若是为了这些不是、也不可能是基本性东西为原因而制造分离,那他就要成为异端分子。因为我不相信有谁会疯狂到那种程度,竟然敢于把自己关于圣经所作的解释和推论当作神的启示,并把自己异想天开虚构出来的信条与圣经的权威相比拟。我知道有些推论显然是符合《圣经》的,以至无人否认,它们是从《圣经》里推导而来的。但是,有关这些是不可能有分歧的。我只想说明一点:不管我们怎样认为这个或那个教义是清清楚楚从《圣经》里推导而来的,我们都不能因为我们自己相信它是符合信仰法则的,而把它作为必不可少的信条强加于他人,除非我们也乐于接受别人以同样方式将其他教义强加给我们;而且我们还乐于被迫去接受和相信路德宗、加尔文宗、抗辩派、再浸礼派以及其他宗派中那些专门设计各种标志、各种体系、各种忏悔式的能工巧匠们习惯于将其作为从圣经里推导出来的纯真而必不可少的东西分发给追随他们的信徒的各种见解。对于那些自认为他们自己关于拯救灵魂的基本要道所作的解释要比圣灵——上帝的无限永恒的智慧还要高明的人的狂妄至极,我不能不感到惊奇。以上是关于异端。


这个词通常只适用于宗教的教义部分。下顶让我们来讨论宗派分立罪,它是一种近于异端的罪。因为这两个词在我看来似乎都表示“教会里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上所制造的毫无正当理由的分离”。但是,由于习用是语言学上至高无上的法则,那么,根据使用的情况,既然异端与信仰方面的谬误相联系,而宗派分立则与礼拜或宗规相联系。所以,我们必须按照这种区别加以考察。按照我们以上提出的同样理由,宗派分立不过是教会里由于属于礼拜或宗规方面某些并非必要的问题所造成的分裂。但是对一个基督教会说来,在礼拜和宗规方面,除了是我们的立法者基督或者是使徒们根据神的启示而作的明确诫命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是必要的。一句话:一个只要不否定《圣经》所明确教诲的东西、又不以《圣经》里没有明确阐述的任何事情为理由而制造分裂的人,不管他可能如何遭到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辱骂,甚至被某些或全体宗派宣布为完全不具备真正基督徒的特性。事实上,可以千真万确地说,这个人既不可能是一个异端分子,也不可能是一个宗派分立论者。这些问题本可以解释得更加详尽和突出一些,但是,对于您们这种才能的人,象这样略加提示也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