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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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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土地、资本和劳动的自然价值 第八章消费借款的利息房租

书籍名:《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得自出租住房和类似消费财富项目的利息,平均说来,达到这样一个钱数,即允许所有主在这所建筑物的存在期内享受属于花费在建筑物上面的资本的利息,此外,还允许他预留下那个德国人为方便起见称之为资本的“摊提”的东西;这样,一旦住房毁坏了,他就能够加以更新。总之,平均说来,象地租理论一样,利息理论单是它本身就经常引起很多的讨论;所谓讨论,我意思是说,并没有先对有关归属的一般定律作任何考察的讨论,但是,就利息的讨论而言,其结果远不如关于地租的讨论那样令人满意。很容易理解,就利息而言,我们必须研究归属问题的这个基本点,而就地租而言,我们却必须主要研究单凭它本身就想得出的细节,也就是研究级差归属的细节。庞巴维克的伟大着作《资本利息的历史及其批判》(1884年因斯布鲁克版)——英译本名为《资本与利息》(麦克米伦版)——给科学界清楚地指出了早先所作的说明是多么不能令人满意。家庭和友谊的关系把我跟作者结合得太亲密,以至不便从我的嘴里对作者的被外人评为很有价值的着作作任何颂扬。因此,我只限于声明,包含在本书以下各章中所有关于资本的收益问题和资本的价值问题的论述,都是在他的深刻批判的影响下写出来的;还有,如果从中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东面,要没有这种影响就决创造不出来。同这一点并不抵触的,我仍然会得出某些不是庞巴维克似乎要指出的那样结论——至少就已经发表的批判性和准备性的着作中所能见到的而言。附往:在写出上文之后,庞巴维克又发表了他的着作的第二部分《资本实证论》(1888年因斯布鲁克版),由我译成英文,书名同上(1891年麦克米伦版)。


这里给他保证了在数额上相当于同类财产的一般利率的永久性净收益。长时期以来,当借款的约定利息为法律所禁止并受所有理论家激烈反对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反对消费财富的利息。人们始终认为这是公平的,也认为一个所有主把自己的财产按永租权方式转让给别人有权要求永久性收入作为报酬。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就会看到,用来反对借款利息的理论性论点,同样适用于房产的利息,只要后者带来比偿还建筑物成本更多的东西。如果货币真是“不结果的”东西,那建筑物也是这样。到此为止,还看不出为什么建筑物一定得为其所有主带来超过房子的实际存在期限的净收入。


要是所有主把这所房子留下来供自己使用,到它倒塌成废墟的时候,他从它身上除了也许还能得到材料的价值外,就不能再占有更多的东西了。那么,要租房子的人一定为他重建一座新房子,岂不是一个难以忍受的条件吗?为了证明房产取得通常数额的租金的合理性,我们必须再退一步,即退到必须生产出这种出租的使用对象这一事实。而如果想把这些使用对象生产出来,那就必须预期它们的价值要能使经营者的全部资本永远维持,并能归给它惯常的收益,不管这种价值究竟是通过售卖来实现,还是通过出租财产来实现。如果这种经营的预期结果果真比任何其他经营的预期结果都逊色,那就没有人建筑房子出租了。因此,租用或出租的利息一定要等于资本利息的惯常数额。这是成本定律的一种应用(见下文,第五卷),依据这个定律,资本的惯常利息是算在成本里面的。在这里,象在所有场合一样,成本的计算确是保证对财物的使用作最充分的经济分配。得自出租住房的净收入和通行于全国的利率越是正相适应,住房建筑以及这种建筑所满足的需要和生产的一般状况以及满足需要的一般状况也就越能够正相适应。例如,如果人们满足于从房子上得到非常之低的收益,那就意味着,对于住房的需要有比例失调的、过分充足的满足。这就和一般经济水准脱节;这必然要由其他某些方面的限制来平衡和补偿的。即使在一个完全有组织的经济中,在那里已经消除了房东房客之间的对立,也会象现在一样有必要关心住房建筑跟生产和满足的一般状况的相互适应。到此为止,我们有可能推断从房租所得的利益同用价值表示的对房子所提供的满足的计算之间的类似,这种计算会造成一种跟房租所提供的同样完全的费用统制。在获取用来补偿资本的财物的必要交换中,代替形成总收益的、直接获得的财物,各种财物自然都是按照本身的价值来估计。因此资本财物也是按本身的资本价值来估计。在这个限度内看来有关资本价值以及调节这一价值的定律的知识,必然先发生于净收益的归属。只有在象屠能所举的那么简单的例子里,才用不着先有有关资本价值的知识就进行净收益的归属,而这却破坏我们的证明,即净收益的归属基本上不依靠对资本的估价。当然,一旦生产变得复杂起来,实际上就不能运用这个基本原理。但是无论生产变得怎样复杂,都必须把每一次新的计算放在旧的计算轨道之上,否则什么结论也得不出。价值的每一新决定实际上都是以旧的决定为前提(参阅第三卷第五章末的论述)。于是,正如从这一点,即为了说明价值理论就需要价值,不可能作出任何结论一样,从理论上说,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绪论:资本的价值是净收益归属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