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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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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产品的自然成本价值 第十二章各派成本理论续

书籍名:《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地租作为成本的一个要素土地——依那种熟悉的理论上意义来理解这个名词,即指土地的不可毁灭部分——在生产中并不遭受任何实质的损失。因而,在农产品的成本当中,并没有什么我们可以称之为土地的“实质价值”要计算。李嘉图更进一步断定,象土地价值一样,地租不能加入到成本里去。这个论点和他的下列理论完全一致:地租是净级差地租,只能归给所使用的较好等级的土地,而最劣等级的土地,即那些过分多余的可利用土地,则不产生地租。如果最后使用的那些等级的土地是无偿的、不带地租的,那事实上,起决定作用的成本就仅由应用于最劣等级的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成本之和所构成,而下把地租考虑在内。我们知道,质量较好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导源于产品的剩余收益,这种收益是质量较好的土地对相同的资本及劳动的成本和相同的产品价值所作的保证。因此,地租来自收益,在产品价值中则无所表现。如果地租不仅是级差地租而是一般地租,那就不同了。一般地租正象利息一样必须加入到成本里去。如果要得到成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数额,在计算中就一定要把一般地租包括进去。如果所有不同质量的土地和所有不同的土地能力——甚至连那些最低级的——都要用来满足需求并都产生地租,质量最劣的那些等级土地被用于一定的生产井因而在那一生产的整个持续期间“被冻结”起来的情况,就不是什么经济上无关紧要的事了。因为,只要这些土地继续被冻结起来,那就不许可再把它们的服务用于本来可能使用它们的其他生产上面。要是违反这一点,它们的本来可以得到的地租就要失掉。因此它们的地租是属于产品成本的,必须把它包括在产品成本里面。对李嘉图来说,坚持上述地租始终是级差地租的论点,是极端重要的。他的经济体系不能没有依靠上述论点的命题,即地租并不加入到产品成本里面去。他以为把产品价值置于一般定律的支配之下,并把产品价值简单看作若干单位资本和若干单位劳动的倍数,是有可能的,利息的插入已经给他的定律添上干扰的要素,不过他还相信自己能够证明这样引进来的干扰要素是不大重要的。而如果,在这之外,地租要素再在价值中占一个地位,那他辛辛苦苦搞成的理论的整个结构就一败涂地了;他企图从劳动推得产品的价值,他企图把价值的经验上的数额和价值的理论上所要求的数额统一起来,这一切也就完全被推翻了。反之,对于我们所提出的价值理论来说,无论碰到下列那一种情况,完全无关紧要,不管情况是地租始终只是级差地租,从而地租并不加入到产品成本里面去;也不管情况是它使地租变成一般地租,从而有必要加入到产品价值里面去。前一种情况跟后一种情况一样,全适合于我们的理论体系。再则,级差地租不能加入到产品价值里去的命题还有若干例外。和那些可以看作是对土地作主要使用的土地使用在一起的,和那些可以叫做原始地租的地租形式在一起的,还存在着其他次要或派生的土地使用与地租形式。肥沃土地的主要使用是在农业方面,但在适于耕种的土地上盖工厂就是次要使用的一个例子,换一个说法,这种使用一般说来需要土地较少,而单就其本身说又决不会象农业需要那么容易地耗尽土地的有效供给。如果把一块肥沃田地用作工厂厂址,那将必须放弃在别的情况下可能期望从这块田地上取得的农业地租。牺牲这种地租意味着在计算工厂产品的成本时所不能忽略的成本支出。不管地租的数额有多大,这一数额都必须从在那块建筑基地上制造的产品的价值中减掉,直到所剩下的足以抵偿资本和劳动的成本,计算才算完成。住房基地的地租也有同样情况。大城市的基地地租从来就不革是级差地租。在城市周围,房租便以农业地租为尺度,视位置是否合意,愈接近商业中心升得愈高。围绕城市的土地在耕种上愈有价值,那个城市的房屋就愈贵。在这个范围内,农业地租起着房租计算中的普遍成本要素的作用。从有利位置所得到的级差地租并不使房屋更贵起来,而无宁是对座落于有利地段的房屋的高度估价的结果。在住房需要和营业场址需要互相竞争的范围内。土地的前一种使用便在后一种使用身上起着成本要素的作用。在探究这条思想线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李嘉图的命题几乎整个地逐渐丧失其实用性,因为耕种土地变成虚假的现象,因为土地的用处在增加着。各种不同的使用开始互相竞争,人们总是必须从几种使用当中作出选择,于是被放弃的级差地租就起了成本的作用。李嘉图的关于地租并不加入到成本里去的命题只能正当地应用于有必要专作某一种特殊使用的土地,如矿山、葡萄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