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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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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浊不分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模糊语境的诡辩


汉代王充所著《论衡·书虚》曾说:

传书言:“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侯。”此言桓公之淫乱无礼甚也……云负妇人于背,虚矣!桓公朝诸侯之时,或南面坐,妇人立于后也。世俗传云,则曰“负妇人于背”矣。此则“夔一足”“宋丁公凿井得一人”之语也。

本来,“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侯”是说“齐桓公上朝时背朝着妇人”,“夔一足”是说“唐虞时,善调音乐的夔有一个就足够了”,“宋丁公凿井得一人”说“宋丁公挖井(这件事情的结果是)节省(等于得到)了一个劳动力”。但在传言中却变成了“齐桓公背着妇人上朝”,“善调音乐的夔只有一只脚”,“宋丁公挖井挖出一个人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以讹传讹的词语歧义,是由于古汉语中经常使用具有多义的单字所造成的。而这也涉及言语行为过程中的语境问题。

如前所述,人们在沟通交际、谈说论辩的过程中,表达思想感情,传达自己的主张,需要一定的语言环境,这种语言环境包括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说话的地点,以及沟通、交际、谈说论辩双方共同具有的知识等因素。我们将这种语言环境称之为“语境”。而所谓的语词歧义是指,一个多义词在使用时不能表明它所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因而使人对其含义可以做多种意义解释的语言现象。比如上述的这些话,“负”既可以解释为“背朝着”,又可以解释为“背着”;“足”既可以解释为“足够”,又可以解释为“脚”;“人”既可以解释为一般意义上的“人”,又可以解释为“劳动力”。

但是,一个多义词在确定的语境中究竟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应该是确定的,这是思维规律中同一律对概念所提出的逻辑要求: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反映什么对象就只能反映什么对象。

虽然一个多义词可以表达不止一个含义,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语境,仍然可以限定并知晓它所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沟通交际的双方完全可以从确定的语境中理解所使用词汇的含义。如上述的“负妇人”“夔一足”“凿井得一人”,完全可以从确定的语境中了解它们的含义。相互替换含义就会造成模糊语境的逻辑错误。

在现实的沟通交际中,语境有时会影响沟通交际的方向。

明朝永乐二十二年的状元考试,殿试选定孙日恭为状元,邢宽为榜眼。但张榜公布时,状元却换成了邢宽。什么原因?原来负责给皇帝抄写小金榜的官员把孙日恭的“日恭”写得太靠近了。由于过去书写是竖写,“日恭”两字写得太靠近了,就像个“暴”字。由于永乐皇帝朱棣的皇位是从他的侄儿那里用暴力抢来的,为此还打了几年仗。所以他最忌讳、反感这个“暴”字。相反他对“邢宽”这个名字却很感兴趣,认为这个名字含有“刑政宽和”的意思。于是孙日恭为名字而丢了状元,而邢宽却因名字而成为钦定的状元。

而在清朝末年的一次殿试中,排在首位的叫朱汝珍。但因为慈禧太后害过珍妃,所以她对“珍”字非常敏感;又由于朱汝珍是广东人,而慈禧太后最恨的康有为也是广东人,所以她就把朱汝珍从第一名划掉,而补上了排在后面的刘春霖。因为慈禧太后认为刘春霖的名字很吉祥,“春霖”有“霖雨苍生”之意,而当年正值大旱,急需雨水。于是慈禧太后朱笔一挥,刘春霖就因为名字成了新科状元。

这虽然有些笑话,但利用词语歧义的这一现象,故意模糊其在特定语境中的确切含义,就是模糊语境的诡辩了。

某人年初向另一人借钱1.6万元,年中还了1万元,另一人向其出具了“某今还欠款1万元整”的纸条,一式两份。虽然纸条上签有两人的名字,但没有写明是收据,落款也没有写明“收款人某”。当这个人后来再还所欠余款时,另一个人说应还1万元,并拿出当初的纸条为证:“某今还(hái)欠款1万元整”。

按常理,还钱时所出具的只能是“收到还(huán)款多少”的收据,不可能出具“还(hái)欠款多少”的收据。这是还钱时的特定语境所决定的。但由于上例中的纸条有一个并非多余的“欠”字,就给诡辩者利用“还”的语音歧义来模糊语境造成口实。

对付这类的诡辩,我们只能还原其特定的语境,并在特定的语境中解释某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另外,某些概念的定义有时还具有特定范围内的约定俗成性,如果撇开这种特定的范围,有时也会被故意模糊语境的诡辩者钻了空子。

如果故意无视这种约定俗成,故意撇开特定的范围,人际沟通的理据性原则和通用性原则就会被破坏,就会被故意模糊语境的诡辩者钻了空子。

报载,某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幢二层楼的公房经过招标拍卖,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某人。五年后,这幢楼房拆迁,这个人领取了十几万元的移民搬迁补偿费。镇政府却以当年拍卖的不是整幢楼房,只是底层的四间房为由,将这个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10万元的“不当得利”。后经过法院调查,其一,当初招标拍卖、签订的合同都是整幢楼房。其二,当地房屋买卖有一个特殊的交易习惯,即在买卖整幢楼房时,习惯以底楼的房间数作为买卖登记的房间数。亦即买卖的是一幢楼,当地习惯只看底楼有几间。后来,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这个人的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

在法院的判决中,就还原了特定概念的特定语境,从而破斥了诡辩。

总之,任何正确、有效的沟通交际,它所使用的概念都应当自始至终地保持确定的同一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本清源,澄清被搅浑的水,从而破斥各种故意违反有关概念各项规则的诡辩。



故弄玄虚

——模糊判断的诡辩(一)


“故弄玄虚”是指,故意玩弄花招,迷惑欺骗别人。用在诡辩手法上,就是故意使所下判断扑朔迷离,似乎隐含着对你有利的东西。如有则古代故事:

三个读书人赴京赶考,请一个算命先生算卦,看此次结果如何。结果算命先生没说话,只伸出一根手指。三人不解其意,想继续讨教,算命先生摇摇头:“天机不可泄露。”三人悻悻走后,算命先生的徒弟问“天机如何”?他说:“如果将来考中一个,一根手指就表示考中一个;如果考中两个,一根手指就表示有一个考不中;如果考中三个,一根手指就表示一齐考中;如果一个也没考中,一根手指就表示一齐落榜了。”

这个模糊的诡辩,使算命先生无论怎样都左右逢源。但他的这种故弄玄虚,就是故意使所下判断扑朔迷离,而实际上却是不下明确的判断。

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承上启下的既是概念的展开,又是推理的组成部分。判断具有两个基本性质,一是有所断定,二是有真假。

作为判断的第一个性质,同一律对判断提出了自己的逻辑要求:任何一个判断都有其确定的断定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

作为判断的第二个性质,既然判断是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它就应该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以事物本身的性质、状况为转移。如实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真实的判断,而虚假反映事物的判断就是虚假的判断。至于判断的真假,是由实践来检验的。

但是,由于诡辩者所提出的判断大都是虚假判断,因此,为了不使自己的虚假判断被别人轻易揭穿,且故弄玄虚有很大的迷惑人之处,诡辩者有时就要玩弄故弄玄虚的花招,故意使自己的虚假判断变得高深莫测,让对方不便细究,或用不着细究,从而使人不明底蕴地、首尾一贯地陷入迷雾。

在某出国留学的中介公司里,接待人员对来咨询的人开口就是:“你是想到FH读书吗?或者读双语的Master?还是念Diplom?”再用一些带特殊用语的词句云山雾罩地把你“惊呆”之后,你就只能听任他们的摆布了。

又如,某君曾在某边境城市被一小贩拉至一偏僻处,小贩神神秘秘地拿出一件皮衣,然后又鬼鬼祟祟地告之这是走私来的水货,因此非常便宜,只卖480元。当他按照“拦腰砍一半”的原则,开口“240元”的时候,简直要把小贩逼疯了。几番讨价还价,当小贩“含泪”准备以300元出手时,为他们开车的本地司机恰好来到这里,他看了看这件皮衣,便斩钉截铁地说道:“60元!”原来那只是一件仿真皮的本地产的衣服。

“故弄玄虚”的诡辩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是利用了人们在仰慕心理、好奇心理甚至是猎奇心理的驱动下,对一些事物常常不急于细究的心态。浮躁的环境也是“故弄玄虚”的市场。

其实,对付这种故弄玄虚的方法很简单:有话好好说,把话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