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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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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无度

书籍名:《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张晓芒


——自相矛盾的诡辩


“是非无度”是《吕氏春秋》对邓析的评价,实际上是指一种无原则性的自相矛盾的诡辩。

明代笑话集《笑府》记载有一则笑话:凤凰过生日的时候,百鸟朝贺,唯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遭到凤凰的责备。但蝙蝠振振有词地说:“我有脚,是兽类,祝贺你有什么用?”又当麒麟过生日的时候,百兽朝贺,还是唯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也遭到麒麟的责备。但蝙蝠仍然振振有词地说:“我有翅膀,是禽类,为什么要向你贺寿?”后来凤凰与麒麟相会时,谈到蝙蝠的这些言行,不免感叹一番,说:“如今世风不正,偏生出这种不禽不兽的东西。拿它们有什么办法!”

到底这个蝙蝠是如何诡辩的?我们结合曾在第一部分“魔鬼的律师”一节中举出的邓析的“两可之论”来分析。

邓析之所以能在利益相反的“得尸者”与“赎尸者”之间左右逢源,在于他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使利益相反的双方各得其所,但他的相互对立的回答却使他无法摆脱诡辩的干系。

邓析对“赎尸者”说“安之”,是利用死者家属的优势(也即只有死者家属才有可能赎买尸体)去攻“得尸者”的劣势(如果死者家属不着急赎买尸体,他们就无处获得赎金)。他对“得尸者”说“安之”,是利用“得尸者”的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有他这里有富人尸体)去攻“赎尸者”的劣势(不到“得尸者”这里赎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如是,邓析就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着急与不着急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所以邓析能从着急中发现有所不着急,从不着急中发现有所着急。于是,邓析在肯定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是以另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在肯定另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又是以这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这样,邓析就把相对的“着急”与“不着急”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邓析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有没有一个确定性的一面,使得是非判断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之说”的故事中,并没有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两可”之说历来被说成是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说,如果说“两可”之说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交涉问题的全面性的注意,那么,对立双方就不应该只认定“一可”,还要认定另“一可”。这样一来,对立的双方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评价是非的尺度,双方就能够按照这个共同接受的尺度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两可”故事中,“两可”只存在于邓析身上,而对立的双方,在“安之”的提示下,都把对方的“着急”转化为自己的“不着急”,对于每一方来说,就只剩下“一可”了。这样,最终的结果就不是谁的“可”更现实地符合客观情况,而是谁的忍耐心更大罢了。这就暴露出“两可”之说成为诡辩的一个致命原因:没有一个一定条件下的质的规定性。也即,缺乏了一种确定性的标准。

在第一部分“魔鬼的律师”一节中我们还举了“半费之讼”,它的随心所欲丢弃一个确定性标准的诡辩痕迹更为明显。亦即,尽管智者普罗泰戈拉和尤拉苏斯之间都为“半费之讼”设计了自己的“二难”,但在他们自己的“二难”中,每一“难”都有一个只符合自己如意算盘的是非标准,即或者是“法庭判决”,或者是“契约规定”。这样,他们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各自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更谈不上相互之间保持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了。由于二人都“是非两可”地以自己的尺度来算计,于是都各执一词,使“半费之讼”的诡辩流传至今。

实际上,在“半费之讼”中,无论智者师徒如何“是非无度”,也只存在一个同一的确定性标准,那就是——法庭判决。

“是非无度”的诡辩,从逻辑上讲,既违反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的要求,也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同一律只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它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空间下质的稳定性的一种反映,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则从反面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它仍然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条件下质的反映,只不过是反面的反映。矛盾律也是只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思维规律,它的作用在于排除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而非辩证矛盾。因为,逻辑矛盾是思维的矛盾,而辩证矛盾是现实的矛盾。

我们按此来看邓析的“两可之论”和智者的“半费之讼”,就可以认识到它们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是非无度”之中,他们都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遵守思维规律对于人们正确思维的重要性,以及破斥诡辩的作用了。

另外,虽然逻辑学的矛盾律要求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不允许出现自相矛盾。但在文学创作中,有些修辞手法却由于其有特殊的功能,而不必有此苛求。

在小学一年级语文课本上有这样一首儿歌:“弯弯的月亮小小的船,小小的船儿两头尖。我在小小的船里坐,只看见闪闪的星星蓝蓝的天。”对于这首儿歌,天津有位一年级小朋友提出了质疑:“闪闪的星星与蓝蓝的天不可能同时出现。”因此,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虚假判断。对这种质疑,天津的《每日新报》还专门有一个讨论。老师认为是“善于观察值得赞扬”;天文学家认为是“幼童质疑,有科学依据”;作家认为是“文学作品,重在  意境”。  [1]

笔者认为,从文学欣赏的角度讲,作家的说法应该有道理。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有其意象性的特点,例如,逻辑学所认为的概念,只是揭示了对象的本质属性,无所谓断定。但在元代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中:“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这些概念简单的排列,所表达的是一种苍凉的意境,已经有了断定。

只是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结是隐含的,需要意会。通过这种意会,意境感发了心情,契合了心境,而“感发”和“契合”就是一个心灵映射与逻辑联系的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诗论中有“滋味说”:“使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  [2]

因此,如果一味地以“逻辑”来困囿意境,我们就有理由质疑,怎么可能“黄河之水天上来”(意境的渲染)、“飞流直下三千尺”(夸张);至于郭沫若的“我是一条天狗呀”(比喻),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因此,“只看见闪闪的星星蓝蓝的天”有意境于其内,这与所谓的“皓月当空,繁星满天”的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后者的描述中没有意境,因此是违反矛盾律的思维谬误。

笔者曾在帮助女儿复习高考时,见过前几年某省高考中的一道现代文阅读试题。大意是在“深秋季节”,站在长城上,看到一队“北飞的大雁”,想到它们飞到“苏武牧羊的地方”。思想情感不可谓不深沉而深邃。但笔者读了以后却好生奇怪:快到寒冬腊月了,这帮候鸟飞到贝加尔湖去干什么,去找死?

类似这样的谬误也必须杜绝,在写作中必须将它们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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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见《每日新报》2002年1月20日第2版。

[2]  (南朝)钟嵘:《诗品》。